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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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重点o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o犯罪地与犯罪时间的确定o刑法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 解与适用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l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的效力 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 域内对什么人适用。其实质是国 家的刑事管辖权。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学说n属地主义,即领土原则,主张以本国领域为标 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国 籍对本国刑法是否适用不产生影响。n属人主义,即国籍原则,主张以行为人是否具 有本国国籍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犯罪行 为发生的地点及被害人的国籍对于是否适用本 国刑法不产生影响。n保护主义,主张以被害人是否属于本国公民或

2、 者本国国家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而不考 虑行为人的国籍及行为发生地。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学说n世界主义,即普遍原则,适用于国际犯罪 ,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也不论 行为人或者被害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只 要能够实际控制,任何国家均享有刑事管 辖权。n折衷主义,即结合原则,主张以属地原则 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 则和普遍原则。我国刑法采用此原则意大利刑法第条n除第条和第条列举的情况外,外国人在外国领域实施 侵害意大利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并且意大利法律对之规定 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最低不少于年的有期徒刑的,依照意 大利法律处罚,只要该人处于意大利国家领域内并且司法 部长提出了要求或者

3、被害人提出了申请或者告诉。n如果所实施的犯罪侵害的是某一外国或者外国人,经司法 部长提出要求,对犯罪人依照意大利法律处罚,只要:n该人处于意大利国家领域内;n对犯罪规定的刑罚是无期徒刑或者最低不少于年的有期 徒刑;n不允许对该人实行引渡,或者犯罪实施地国家的政府或该 人所属国家的政府不接受对该人的引渡。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n刑法第条第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n领陆n领水(内水和领海)n领空领海示意图 (1海里1.852公里)内陆领 海 海 里毗 邻 区 海 里专属经济区海里关于船舶与航空器l是否属于一国领

4、域?l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拟制领土l法国刑法典第三章“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一节“在共和国 领域内实行的犯罪或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 :第条:“在悬挂法国国旗的船只上实行的 犯罪,或者无论其处于何地,针对此种船只实行的犯 罪,适用法国刑法。在法国海军舰船上实行的犯罪, 或者无论处于何地,针对此种舰船实行的犯罪,唯一 适用法国刑法。”船舶与航空器不属于一国领域的理由海洋法公约(我国于年月 日批准加入)的规定:民间或国有商 用船舶,如在公海上涉嫌海盗、贩卖奴隶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非法行为,他国军 舰、军用飞机有登临检查权,可以逮捕、 扣押,可以行使紧追权。在公海上的一国 军舰和“专用于

5、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 ” 享有的只是完全豁免权。船舶与航空器不属于一国领域的理由坚持一国船舶是旗籍国领域的延伸,与国 际法基本原则“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土 地完整”不符。如果承认一国船舶是旗 籍国领域的延伸,无疑是说在我国的内水 和领海范围内,将会出现“将存在着不断 变化着”外国的领域,出现外国的领土和 我国领域并存并立,相互竞争的情况。船舶与航空器不属于一国领域的理由对一国船舶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旗籍国刑 法,是国家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的体现 ,而不是属人原则。这种专属于管辖权 可以称为旗籍管辖(或称旗籍国主义)。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驻外使

6、领馆不属于一国领域l驻外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l一是代表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人员因代表 国家而获得的特殊权利。l二是职务需要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代表有 效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l三是“治外法权说”,这种学说将使馆看成派 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代表因是在本国拟制的 领土(使领馆) 上而享有外交特权。犯罪地的确定o行为地说o结果地说o中间地说o行为与结果择一说o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犯罪的行为 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o刑法第条第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

7、用本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包括:o刑法第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途径:要求其派遣国将其召回、 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让其限期离境)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包括:o港澳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o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第条规定:“民族 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 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 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 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o特别刑法:单行刑法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o我国年刑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 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o我国年刑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条以外的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 处罚的除外。”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o1997年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o1979年刑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的,适用本法:(一)反革命罪;(二)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三)贪污罪,受

9、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 文、证件、印章罪。 ”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o刑法第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 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 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o意大利刑法第条规定,在意大利国内实施的犯 罪,即使已经外国审判,意大利仍要审判;在意大 利国外实施的犯罪,经司法部长要求,可以在意大 利重新审判。o法国刑法典第条规定:“凡能证明其 在国外因相同事实已经终审判决以及在被减刑之场 合,已经服刑或时效已经完成的人,不得对其提起 任何追诉。”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o刑

10、法第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 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 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 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o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对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 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的,适用本法。”关于引渡n政治犯不引渡n本国公民不引渡n双重犯罪原则n死刑不引渡n特定主义原则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即日生效o所有的刑法修正案都规定“本修正案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隔日生效o两部刑法典二、刑法的失效时间明定失效o第四百五十二条 本

11、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 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 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自然失效 年月日刑法生效后,年月日 生效的刑法自然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o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 以前或者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是否适用的问题。o从旧原则,新法不溯及既往o从新原则,新法溯及既往o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12、当新 法较旧法轻时,溯及既往。o从新兼从轻,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当旧法 较新法轻时,不溯及既往。法例从旧兼从轻:o瑞士联邦刑法典第条(本法的时间效力):.在本法生效后 所为之重罪或轻罪,依本法判处。2.在本法生效前所为之重罪 或轻罪于本法生效后判处的,惟本法处刑较轻者,始可适用本 法。o日本刑法典第条(刑罚的变更):犯罪后的法律使刑罚有变 更时,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从新兼从轻:o中华民国刑法第条(从新从轻主义)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 用裁判时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 利于行为人之法律。保安处分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处罚之裁判 确定后,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而法律有变更,不处

13、罚其行为 者,免其刑之执行。 法例从新兼从轻:o中华民国刑法第条(从新从轻主义)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 时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 法律。保安处分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处罚之裁判确定后,未执行或执 行未完毕,而法律有变更,不处罚其行为者,免其刑之执行。 o2005年2月2日修改为:o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 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处罚或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后,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而法律有 变更,不处罚其行为或不施以保安处分者,免其刑或保安处分之执行 。o【立法/修

14、正理由】 o 一、依原条文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即学 说所谓之从新原则,虽长久以来,此原则为实务及学界所认同, 然难以与第一条罪刑法定主义契合,而有悖于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疑 虑,爰将原条文第一项从新从轻原则改采从旧从轻原则。法例o意大利刑法第2条o任何人不得因根据后来的法律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而受到处罚;如果已经被定罪判刑,则 终止刑罚的执行和有关的刑事后果。o如果行为实施时的法律与后来的法律不同, 适用其规定对罪犯较为有利的法律,除非已 经宣告了不可撤销的判决。o如果涉及的是非常的或者临时的法律,不适 用以上各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o刑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

15、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 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 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 有效。o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

16、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o第三条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 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 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司法解释o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 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o对于开始于年月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 年月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年月日前后 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 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一、对于开始于年月日以前,继续到 年月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 行追诉。二、对于开始于年月日以前,连续到 年月日以后的连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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