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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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监理工程师 继续教育培训必修课宣讲-第七章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与保险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王建民13777807718 第一节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一、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由来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经常地、随机地发生在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工作之 中。与其他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具有 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尔性等特征。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日益严格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促使人们对质量安全责任的思考,我国的法律法 规也随着形势的发展日益健全,对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也有了较为

2、明确的规定。从国外 情况看,法庭的判决往往倾向于受害人,强调专业人员在运用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服务的 过程中,必须发挥最高标准的专业能力。 2.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资源不可能尽善尽美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无任何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于技术、资源而带来 的工作方面的风险,有些工作中的问题,往往需要相当技术资源的支撑。 3.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经验有局限性任何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有局限的,工程监理是基于专业技能的技术报务。因此 ,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知识 和经验的局限性,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4.社会对工程监理的要求提高近年来,工

3、程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公众对工程监理寄予了极大的期望。但 与此同时,人们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在社会环境方面加大了监 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二、监理工程师是责任风险的分类 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职责 ,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明知而不为) 2.工作技能风险 由于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 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 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 取得应有的效果。(未发现问题) 3.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无任

4、何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 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由于人 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也没有 必要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部位、所有环节都进行细柔全 面的检查,这样,监理工程师就需要面对技术、资源方 面的风险。(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 束机制是工程监理的基本保证。 一是监理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 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 5.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师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 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

5、此而面对 相应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 工程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 的期望。但应清醒地认识到,人们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 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 会环境。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是十分复杂和巨大的。 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担,而购买 职业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分担和转移责任风险的机 制。第二节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和特征 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 各种职业人士对自身所需承担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

6、由于职 业责任造成其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损失,则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 担,赔偿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 在国外,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过失责任保 险,有时也称为专业责任保险,其实质是将职业人士需要承担的 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国际上,职业责任保险通常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 务的单位(如医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投保,如果是以个人为服务提供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私人诊 所医生等,则投保单独的个人职业责任保险。不同专业技术人员 的保险,承保内容各不相同。职业责任保险只承保合同责任风险 ,一般不承保法定责任风险,但随着法律责任的延伸,职业责任 保险的保单也逐步

7、将一些职业人士需要承担的法定责任风险纳入 保障范畴。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 国际上,按照职业人士所面对的风险不同,通常 将责任保险划分为3大类(见表7-1),不同类型 的职业责任者提供了保障。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 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广义的财产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特征 ,但是,职业责任保险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备一些有别于普 通财产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标的是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的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由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责任是法定责任;二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 务,或者称为合同责任。就目前国际惯例来言,职业责任最主要 的是指合同责任,法定的责任了随着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当

8、 事人的重视,不少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也开始逐步列入职业 责任保单中的保险条款。 2.职业责任的界定较为困难 职业责任的涉及面较广、专业技术性强,责任风险的暴露需要一 定的时间和诱因。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 质量进行了监控,但工程的某些隐患仍然不一定会被发现,或者 说不一定被及时发现。如果将来没有特殊的诱因,问题可能永远 不会暴露。即使问题暴露,要对责任做出明确的识别和确认也都 需要一个十分复杂、漫长的过程。3.责任方及受害方都得到保障 在职业责任保险中,责任方是专业技术人员,自 身的经济赔偿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而他们的工作 对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人力、财力进行都 是巨大的

9、,一旦发生索赔事件,仅靠专业技术人 员自身的经济实力,显然不能保障受害人的利 益。而对责任方而言,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 4.限额赔偿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借鉴其他责任保险 的方法,即采用一个赔偿的限额来代替赔偿的金 额,保险单内只载明赔偿的最高限额,这个限额 取决于监理工程师从业的记录、信誉,与监理工 程师工作对象的实物价值不发生直接关系。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 同授权范围内,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未履行或 未适当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委托人 (即业主)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 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需

10、要指出的是,在我 国现行工程监理制度下,监理工程师是代表监理 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是 职务行为。因此,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实际上是由监理工程师所代表的监理单位来承担 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工程师的疏忽或失职行为主要 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承包商或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各方提出 自己的专业建议。如果监理工程师在上述方面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没有按 照合同的约定在必要时为业主提供符合其专业水准的咨询意见,给业主造成 了损失的。 监理工程师对该检查验收的不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验收;该要求承 包商返工的未要求返工,或者将不合格

11、的工程按合格进行验收,或者该及时 进行检查验收而未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影响了承包商的正常施工,从而造成 业主不应有的损失的。 该审批的不审批或盲目审批;对进度款支付申请、签证、价格调整等定夺 不准,从而造成业主损失的。 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对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 现,从而造成业主损失的。 不按规定签发指令和签发错误的指令,如不按规定签发开工、停工、复 工、变更等有关指令,从而造成业主损失的。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将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的部分内容上升到了法律高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及其内容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监理单位或监

12、理工程师对 自身所需承担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监理执业 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或第三方损失的,其赔偿将由保险 公司来承担,赔偿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监 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目前在我国还属于待发展的保险 产品。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保险只针对监理工程师在提供监理服务时由于疏忽或 过失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这 种行为是无意的,且仅仅限于监理专业范围内的疏忽行 为,而不负责与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而造成的损 失。 保险公司对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 两个方面,一是上述损失额的赔偿金;二是法律诉讼费 用,这笔费用一般都在损失赔偿金之外。当然,如果

13、赔 款总额超出赔偿限额,法律诉讼费用也可按比例由投保 人与保险公司分担。工程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行为,其职业责任保险既可以监理 工程师所在的工程监理单位名义购买,也可以注册监理工程师 自身的名义购买。从国际流行趋势看,多数以个人名义购买职 业责任保险。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 任保险以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购买较为合适,其原因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现行的法律不允许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的名义执业, 监理工程师必须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 ; 2)工程监理单位是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责任的承 担主体,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3)我国的

14、法律法规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健 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未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总监理工程师 负责制。 4)我国的绝大多数工程监理单位是以法人身份出现在工程监理 市场上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现场的专业行为事实上都是代表 其所属工程监理单位的职务行为,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 复杂,以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更有利于对当 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不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任何人员发生失 职行为,都应该视为工程监理单位的失职行为。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1、以损失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以损失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又可称为期内发生式。即在保单有效期内 ,以损失发生为基础,不论业主或受损失的第三

15、方提出索赔的时间 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由监理工程师的职 业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需承担责任。从国际通行的做法看,采用这种承保方式的责任保险保单,其宽限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年。 2.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又可称为期内索赔式。即只要索赔是在保 单的有效期内提出,对过去的疏忽或过失的损失就由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而不管导致索赔的事件发生在什么时候。 3.项目责任保险 可以针对具体的项目来购买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内的 资金仅限用于投保的项目,而不得用于工程监理单位由于其他项目 引起的索赔或赔偿。其保险的有效期通常是从投保开始至业主接收该工

16、程时止,其后设置一个宽限期,一般为10年,10年的责任期限 结束生,对于职业人士来说是绝对免责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1.赔偿限额 采用2种方式:一是采用累计限额方式。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 并不规定每次的限额,可以逐次累计直到达到最 高的限额; 二是规定每次的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的总额, 每次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负担。 2.免赔额每个保险单所要求的免赔额,代表着除保险赔偿 之外,要求被保险人从自己的资金中支付一定的 金额。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的普通除外责任: 1.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1.2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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