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盗版软体 害人又害己使用盗版软体 害人又害己讲题 防制网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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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盜版軟體 害人又害己 使用盜版軟體 害人又害己 講題: 防制網路侵權問題宣導說明會 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例介紹 講師:蔡明樹律師日期:96.7.12(四)14:30PM- 16:30AM 地點:中 興大學資訊科技大樓第2會議 室1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例介紹一.以P2P點對點交換軟體、FTP檔案傳輸重製權侵權案例 KuroMP3音樂網站案臺北地方法院94年9月9日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二.以網路通路拍賣形式販售侵權商品散布權侵權案例網拍盜版韓劇愛在哈佛 DVD光碟判賠1680元案 (一)刑事部分:板橋地方法院95年4月28日95年度簡字第2323號刑事簡易判決 (二)民事部分:一審:板橋

2、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5年11月10日95年度板簡字第3695號民事一 審判決二審:板橋地方法院96年5月9日96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二審判決 三.以在網路傳輸資料方式侵害公開傳輸權案例部落格貼歌案臺北地方法院96年5月7日96年度易字第741號刑事判決 四.以網路通路形式電子郵件販售侵權商品重製權侵權案例賣盜版軟體得利300萬元 、法院判賠7.4億元案 (一)刑事部分: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95年9月20日 94年度訴字第2383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96年5月30日 96年度上訴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二)民事部分:桃園地方法院96年6月22日96年度智字第3號民事判決2一.以P2P

3、點對點交換軟體、FTP檔案傳輸重製權侵權案例 KuroMP3音樂網站案Kuro案判決臺北地方法院94年9月9日 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判決主文陳、陳、陳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陳處有期徒刑貳年,陳陳 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均併科罰金新台幣參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 折算。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 共同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 業之罪,科罰金新台幣參佰萬元。陳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玖佰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 3案例事實(以下資料引用自

4、臺北地方法 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一.陳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設立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網公司) ,擔任飛行網公司之董事長,其子陳、陳則分別飛行網公司之執行 長及總經理,三人均實際參與執行飛行網公司之業務。飛行網公司自八 十九年七月起,以名為kuro之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下稱Kuro軟體)及 網站主機,開始經營Kuro網站以提供使用者免費交換(傳輸及下載) MP3格式之錄音檔案為主要業務。嗣自九十年七月起,飛行網公司開始 全面收費,凡欲利用飛行網公司網站交換MP3檔案者,均可下載Kuro客 戶端軟體,註冊為會員,月繳新台幣(下同)九十九元或六個月繳五百 元後,即可開始執行前述之

5、Kuro客戶端軟體,連結上飛行網網站所管理 之網頁伺服器及驗證伺服器主機,驗證主機查驗會員身分及有無繳費, 通過驗證方能登入轉址(負載平衡)主機,轉址主機則指派一台檔名索 引伺服器與會員連線(檔名索引伺服器又稱檔名資料暫存主機), 此時Kuro客戶端軟體即將會員電腦內之MP3格式之錄音檔案自動設定為 分享資料夾(預設值為磁碟機,標題為Kuro資料夾之MYMUSIC 子資料夾),並將其內所有檔案之演唱者名稱、歌曲名稱、專輯名稱 、存放路徑、傳輸埠號(即portnumber)、檔案大小及經由中華電信提供 之ADSL寬頻線路所配賦之網路節點IP位址、連線速度等資訊自動上傳至 飛行網之檔名索引伺服器予

6、以紀錄,以建立集中檔名管理之資料庫,供 所有連線之其他會員以輸入演唱者名稱、歌曲名稱及專輯等關鍵詞句之 方式,快速自前述資料庫中搜尋MP3音樂檔案,此時分享夾內之檔案即 處於得供其他會員下載之狀態。4案例事實(以下資料引用自臺北地方法 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二.因此,當每名會員電腦連上飛行網網站後,飛行網藉由Kuro軟體 即知正處於連線狀態之所有飛行網會員個人電腦中特定磁碟機資 料夾內已儲存可供傳輸、下載之MP3格式音樂檔案,以及錄音檔 案之存取路徑及特定IP位址。待會員輸入歌名、歌手名等關鍵字 搜尋,飛行網所管理之前述檔名索引伺服器即提供可分享此 一檔案之各已連線會員電腦中之M

7、P3格式音樂檔案名稱、會員暱 稱、檔案大小、連線速度之資訊畫面予會員,會員即得點選特定 會員,下達下載歌曲之指令(通常一般使用者會傾向選擇能提供 較大傳輸速率頻寬之T3、T1等),檔名索引伺服器即建立欲下載 之會員與被請求下載之該特定會員之網路節點IP之TCP/IP連線( 此即為點對點連結即PeertoPeer檔案分享技術),由會員間 完成下載之行為。飛行網之軟體(含伺服器端及客戶端)及各伺 服器主機乃構成一個整體之服務,管理、操控會員付費才得使用 其服務,否則即拒絕服務。5案例事實(以下資料引用自臺北地方法 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三.陳、陳、陳明知判決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

8、分別係如判決 判決附表一、二所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華 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納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上華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哥倫比亞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德 曼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迴公司)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研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錄音著作或音樂著作,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且可預見其 提供上開軟

9、體及網路搜尋下載服務予會員,將使眾多未經著作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重製之會員,得藉此大量交換下載重製著作權人之錄音或音樂 著作,包括如判決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而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 財產權。詎其為大量招攬會員,收取會費以獲取鉅額利潤,竟不違背其 本意,未經取得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Yahoo、PChome、3cc 流行音樂網等網站上,刊登以五十萬首最新MP3,無限下載、 MP3流行排行,一次抓完、超過百萬首國語、西洋、日韓最新MP3 、歌詞,通通抓到、S.H.E.的新歌你抓了沒?、複雜又緩慢的 下載?快上kuro,抓蕭亞軒、梁靜茹、阿杜、5566、五月天等哈燒流行 轉輯等內容之廣告,吸引

10、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供眾多未獲著作權人授 權或同意重製之會員,得利用上開方式擅自下載重製作權人之錄音或音 樂著作。 6案例事實(以下資料引用自臺北地方法 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四.又陳、陳、陳為求快速擴充可供交換之MP3檔案以招來會員,竟共同基於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年五月起僱佣 知情之陳擔任彰化飛行網商品部經理,維護其所成立之彰化洗歌站,而未 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由陳與商品部工作人員大量購入市面所銷售之 CD,再以musicmatch軟體轉檔為MP3格式,上傳至飛行網公司之電腦內,至九十 年十月止,約已重製三萬一千三百八十首錄音著作。

11、於九十一年二月間,陳、 陳、陳在台中成立星紀公司,推由陳出面,以每月三千元之代價僱佣知 情之王為星紀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業務交由陳經營,以接續商品部之轉 檔工作,並由陳僱佣與之具有犯意聯絡之吳、張、王、王(陳、 王、吳、張、王、王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之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七三號偵查起訴),繼續將專輯CD內之 錄音著作轉換重製為MP3格式後,再以FTP軟體(FTPVoyager)自動上傳至飛行 網在北京及台北之多台FTP網站讀取後,輾轉傳輸予飛行網公司所自行申請使用 之假會員,並在星紀公司電腦放置中kuro軟體,藉以供飛行網公司之會員傳輸下 載其所非法重製之M

12、P3檔案,繼於九十二年四月間,陳、陳、陳結束星紀 公司之營業,旋於同年五月二十一日指示陳成立譜訊公司),由王擔任名義 負責人,陳負責實際經營,並繼續僱佣吳、張、王、王繼續非法重 製錄音著作,包括如判決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著作,供會員下載。嗣於九十二年十 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為警在彰化市自強南路四五之五號三樓搜索查獲 ,並自陳、張、王、王、吳等人所使用之電腦主機內查得其擅自重 製如判決判決附表二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MP3錄音檔案計一千零四個,並 扣得譜訊公司所有用以轉檔之正版CD六百六十八片、電腦主機(含燒錄機三部) 二十五部,顯示器十三部、燒錄機二部、印表機二部、網路分享器三具、鍵盤五

13、 部、掃描器一部及盜版MP3光碟二十八片等物。7案例事實(以下資料引用自臺北地方法 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五.嗣於九十二年三月初,陳向飛行網公司申請註冊會員,帳號為 JOJOKIMO,其自飛行網網站下載Kuro軟體,安裝在其僱主 李置於臺北市松山區某處營業處所、用以紀錄進銷存貨物之個 人電腦主機內。飛行網公司收取陳半年五百元會費後,即准陳 登入。陳明知如判決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錄音或音樂著作,乃 係如判決判決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所享有作財產權之物,未經著 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仍與陳、陳、陳 共同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之概括犯意 聯絡,自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14、凌晨一時三分起,至同年七月十六日 下午二時十五分止,連續在前揭上班處所,以該處之電腦主機與 電腦週邊設備,使用不知情之李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即ISP )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所申請之ADSL寬頻數據帳號,利 用飛行網公司所提供之伺服器及Kuro軟體之媒介,透過網路下載 重製不知名之多名飛行網會員電腦中分享夾內所儲存如判決判決 附表一所示歌曲之MP3檔案共有九百七十個至其所使用之前揭電 腦,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陳、陳、陳並恃此 營利,以之為業。嗣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陳在前開上班 處所為警搜索查獲,而查悉上情。 8KuroMP3音樂網站案侵權分析重製權: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15、、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 暫時之重複製作之權利。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 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也就是用任何方法將著作的內容複製一份就叫做重製 著作權法第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 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 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 、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16、。 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9KuroMP3音樂網站案侵權分析KuroMP3音樂網站以P2P點對點交換軟 體、FTP檔案傳輸讓會員交換MP3音 樂並下載 侵害著作人的重製權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 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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