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电话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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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電話相關法規What is VoIP?l1996年首見網路電話閘道器,並透過閘道器轉接到PSTN網 路。即為 PC-to-Phone或Phone-to-PC。l1997-1999年,設備商及電信業者開始採用H.323閘道器來 做節費之用。l2000-2001年,網路電話服務業者因為低價競爭以及成本 過高,營運發展並不顯著。l2002年日本Yahoo BB! 推出ADSL型網路電話服務,迅速增 加網路電話用戶,造成市場轟動。l2003年業者循日本Yahoo BB!模式積極投入,提供在IP網 路上之Triple play服務。l2004年國內業者引進即時通訊軟體Skype,引發電信市場 一片討

2、論之聲。網路電話服務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所提供 之語音服務,最早出現的是PC-to-PC型 態 internetWhat is VoIP?PChome Online引進Skype蕃薯藤有YamGTD而Seednet推Wagali walk/talkWhat is VoIP?PSTN用戶 02-2343 3911用戶 0955 240125internetA 公司B 公司用戶 070-6666 6666用戶 070-8888 8888網路電話服務模式之發展歷程 通訊傳播基本法 一、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原則 。 二、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原則 。 三、技術規範內容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

3、則 。 四、業者公開必要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原則 。 五、網路互連透明化合理化無差別待遇原則 。 六、在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方面 , 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我國通訊傳播基本法之架構 我國通訊傳播現行法規與仿英模式整併架構比較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 因應科技匯流之趨勢2. 我國對國際社會的承諾3. 國內學界、產業界、立法院、行政 院之共識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推動歷程l交通部與新聞局於民國88年共同成立電信資訊傳播協調工作小 組l交通部與新聞局於91年1月14日,建議成立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l91年10月邀集相關單位,規劃成立電信資訊傳播整合機關會 議l行政院成立通訊傳播委

4、員會籌設推動小組l92年5月辦理電信、資訊、傳播業者公聽會l92年5月完成通訊傳播基本法草案與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 案l92年7月由交通部與行政院新聞局會銜將通訊傳播基本法( 草案)與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呈報行政院審議l92年9月8日,行政院將兩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l93年1月7日,總統公布施行通訊傳播基本法l94年2月,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重送條文,陳報行政院 審議l95年2月,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式成立美國模式、歐盟模式 和 日本模式 三大類 美國模式 l規範美國通訊傳播的相關作用法,主要有 1934年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 1962年

5、通訊衛星法(Communications Satellite Act of 1962) 1996年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l主管機關則有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各州的公用事 業委員會(PUC)以及商務部電信資訊局(NTIA)。l還有限制獨占行為的反托拉斯法(司法部反托拉斯局) 以及法院的裁判。由於美國政體採用聯邦制與三權分立, 使得美國通訊傳播的管制架構,呈現多元的複雜機制。 美國模式、歐盟模式 和 日本模式 三大類 歐盟模式 l為求通訊與廣電之統一管理,不僅引進電子通訊 的概念;更為迎合網際網路的發展趨勢,而把傳統 垂直整合型的通訊產業結構,按

6、實體網路、傳輸服務 、以及資訊內容等不同的層級加以分離管制。在寬頻 網路快速普及,通訊傳播產業結構發生變化的此刻, 此種管制架構自有其創新之意涵。 l歐盟模式雖然號稱係跨媒體的管制架構,但就 廣電的節目內容而言,實際上,通訊和廣電依然是處 於分別管制的狀態。節目內容按其定位為廣電或 定位為資訊社會服務之不同,管制內容亦有所差 異。就現階段而言,網際網路上的資訊內容被定位為 廣電或通訊而受不同管制的問題,尚未得有明確的處 理對策。 美國模式、歐盟模式 和 日本模式 三大類 日本模式 l日本政府因應寬頻網路社會以及科技匯流之發展趨勢 ,積極進行法規修正作業,並修改日本電氣通信事業法 ,廢除第一類和

7、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分類,大幅降低市場 進入門檻,有效活化電信市場之蓬勃發展。l日本進行法規修正的主要政策思維,可歸納三點: l因應網路寬頻化之發展趨勢 l因應網路層級化之發展趨勢 l確保科技匯流公平競爭環境 美國網路電話現況l美國網路電話原屬於各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的管轄權限。l美國代表性的網路電話業者有Vonage和Net2phone等,每月35美元固定費 率,無限制市內電話和國際長途電話服務l美國網路電話的使用人數,在2005年會超過500萬美元的規模。 l網路電話發展,在美國各州存在不同的認知狀況,管制內容出現分歧的現 象。 lFCC舉辦VoIP論壇,並設置VoIP政策工作小組提出兩個面向:l

8、1.有關公共安全之管制:前者包括緊急通話、協助執法機關監聽 等內容l2.有關經濟面之管制:接續費率的支付、普及服務基金之分攤等 內容。對此,網路電話業者則表示,不願意負擔普及服務基金之分攤義務 。lFCC鮑威爾委員長在VoIP論壇中指出:網際網路應該持續在政府的 管制對象外,IP服務(VoIP等)也是一樣,管制當局若無具體的說服理由, 則不宜介入管制。顯示FCC抱持寬鬆的態度,因應網路電話之發展。lFCC在2004年2月揭示基本方針,認為網路電話與傳統電話不同,應以最 小限度的管制規範之;並於同年11月宣布把過去各州政府對IP電話的管制權 限,改由聯邦政府集中管理。其政策思維,主要係從前瞻性的

9、角度,認知網 路電話將帶動另一波電信革命,因此排除各州政府不同程度的管制措施,期 能藉由FCC的低度管制,促進網路電話之普及利用。 英國網路電話現況l英國依據1984年電信法第4條電信系統之規定,得適用公眾語音電 信服務及網路互連等相關規則規範之。VoIP符合如下三項之任一情況時, 被視為屬於公眾語音電信服務: l作為替代PSTN之商業使用時。 l對使用者而言,被認知為PSTN的替代品時。 l使用者接取PSTN唯一的方法時。 lVoIP屬於PSTN之附加性或二次性的服務時,不屬於公眾語音電信服務。l當VoIP被視為公眾語音電信服務時,則適用緊急電話、號碼查詢 、提供業務服務接取等語音電信指令之

10、相關規範。 l依據1984年電信法,凡從事電信系統之經營,應適用既有之發照制度,但 2003年通訊法第147條已經廢除1984年電信法第5條至第8條之發照相關 規定,因此VoIP之服務適用相當於報備的新制度一般許可制。而在VoIP之 服務品質方面,OFCOM具有規範服務品質基準的權限。原則上,如果核發VoIP 電話號碼的話,其通話品質應達到和一般市話相當之品質水準。 l在VoIP之網路互連方面,基本上必須遵守網路互連指令之規定,SMP有提 供網路互連之義務,其他業者則以自行協商之方式為之。在技術基準方面, OFCOM具有電子通訊服務及網路互連等技術 l基準之相關權限,採取與業界共同規範管制方法

11、,透過NICC(Network Interoperabil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的機制,業界自主設定技術基準。 日本網路電話現況l日本對於VoIP的概念,區分有lIP電話:前者係指在網路的部份或全部,利用IP網路 技術提供之語音電話服務,需要ISP之管理,可利用一般電話機通 話l網路電話:使用WWW等應用軟體般,利用IP網路( 即網際網路)者,特別稱之為網路電話,指利用與網際網路 共通的骨幹網之電話,無須ISP之管理,但需要特殊的電話機才可 通話l因應IP電話之普及,日本政府在2002年發表IP網路技術研究 報告,除提出IP電話的通話品質、編碼計畫、號碼管理外,

12、並 提出IP電話發展之五大課題:lIP網路技術標準化之推動 l網路互連之推動l安全對策 l緊急通訊、重要通訊之確保 l因應IPv6之引進日本IP電話之服務類型l日本IP電話之服務類型,可區分三大類l第類型的IP中繼型網路電話之接取電路 係一般電話線路,因此一般電話用戶即可利用l第類型的PC發話型網路電話l第類型的電話發話型網路電話之接取電 路為IP網路(通常多為網際網路),只有網路用戶才 能利用。日本IP電話之服務類型日本 IP電話和網路電話之區別示意圖 日本主要ISP之IP電話服務及其VoIP基礎設施VoIP基礎設施別IP電話間網路互連現況2004.10KDDI、 NTT-Com、Plala

13、八家業者,2003.3成立IP電話普及ISP聯絡會我國與歐美管制概念之比較我國電信法對網路互連管制概要 我國網路互連管制規範示意圖日本電信事業法網路互連規範示意圖 日本網路互連義務和第一類指定電信設備之範圍 網路互連規章制定機制以NTT東日本為例美日市場主導業者網路互連義務比較 主要國家網路互連規則實施現況 機房共置 l我國電信法第26條之1明文規定,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無正當 理由,不得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然而就實務 面而言,我國電信事業發展迄至目前為止,尚未出現機房共置成 功的協商案例,凸顯出我國電信競爭政策尚有改善補強之空間。 l機房共置屬於網路互連之一環,有效的機房共置機

14、制,係建立 在完備的網路互連規則的基礎上。日本規範第一類指定電信設 備業者事先制定的互連規章內容,即已明定提供機房共置 的義務和相關的程序與細節措施。換言之,日本在作為網路互連 之管制政策方面,除了在電信事業法第32條和第33條規範相關 管制原則外,實務上,則係藉由第一類指定電信設備業者所 制定的互連規章內容,具體實踐。我國意見諮詢與探討為確保有效管理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電話服務之營運,電信總局於93 年間發布2份網路電話服務營運管理之諮詢文件,就下列監理議題, 廣徵眾議。l管理制度檢討範圍l號碼核配政策l號碼可攜服務之提供l網路互連l通話品質之規範l緊急電話之提供與發話位址之 確認l通信監察之

15、配合執行l普及服務基金之分攤l網路電話設備之認證我國意見諮詢與探討DGT提出議題諮詢文件諮詢各界意見DGT擬具初步構想MOTC政策核定DGT依政策方向 研擬修訂法規草案再諮詢意見修法後公布實施DGT 電信局MOTC 交通部各項修法重點業務分類 號碼管理(部分) 服務品質 緊急電話服務提供 通訊監察第二類電信事業 管理規則94年 11月15日許可費第二類電信事業許 可費收費標準94年 12月27月網路互連 營收及訂價權歸屬電信事業網路互連 管理辦法94年 11月17日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及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號碼管理94年 11月16日監理項目 法規名稱 公告第二類電信事業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1/5)

16、l網路電話服務:指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 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並分兩種:( 第二 條)l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指經營者可利用E.164用戶號碼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l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指經營者未利用E.164用戶號碼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l提供外國E.164門號網路電話服務之資格及 應檢具文件。(第四條)第二類電信事業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2/5)號碼管理l申請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 二類電信事業,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E.164用 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 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得向 電信總局申請。 (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二類電信事業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3/5)緊急電話服務提供(第十五及十六條之二)l應提供緊急電話服務,其路由安排比照行動 電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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