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票据法--财务会计法律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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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法票据法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法票据法学 习 目 标掌握据票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 伪造与变造; 2.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汇票的追索 权; 3.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4.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5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法票据法引导案例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 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 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 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A、B

2、委托 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 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 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 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 ?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法票据法【解析】 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因为该汇票背书不连续。 甲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乙公司时,甲公司应在背书 人栏签章并记载乙公司的名称,乙公司则应在被 背书人栏签章。本案中甲公司的背书无效,乙公 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亦无权再转让给丙公司。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法票据法一、票据法的概及我国票据立法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

3、据,是指 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 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 和支票。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票据主要有以下特征: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 为设权证券;票据为金钱证券 ;票据为债权证券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为要式证券 ;票据为无 因证券 ;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为返还证券。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指以部门法形式存在的票据法, 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4、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 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票 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 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 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 (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 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相关 权利。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责任( 即票据义务),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 上记载的文义承

5、担相应的义务。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 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 关系。如票据上正当权利人对法律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 利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 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 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 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 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 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 据原因关系、票据

6、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票 据行为,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 票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二)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 为成立的要件。同时,票据行为又是特殊的要式民事 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 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 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

7、支付票据所载金额 的权利,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追索权,是指付款请求 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 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又称为偿还请求权。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 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 式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 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 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 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

8、取得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三)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 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与票据 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 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可以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 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 消灭。 2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 (1)付款 (2)票据时

9、效期间届满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五、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 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 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 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 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上的签 章。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 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

10、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 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 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 款人。第二节 汇票二、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发票、汇票的签发、汇票的发 行。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

11、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 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第二节 汇票(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汇票出票必须依据 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一定的事项,符合法定的格式 。根据不同记载事项对汇票效力的不同影响,可将出 票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第二节 汇票第二节 汇票三汇票的背书 (一)汇票背书概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 票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汇票背面或者 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节 汇票(二)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

12、须 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从背书的记载事项而 言,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其应与出票一样,符 合有关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节 汇票(三)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 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也就是 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 式上相连续而无间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 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第二节 汇票(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非转让 背书,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第二节 汇票(五)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三种: 被拒绝承兑的

13、汇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第二节 汇票四、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 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第二节 汇票五、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 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 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 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第二节 汇票六、汇票的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 系的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 票据法规定, 持票人应

14、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自到期日起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二节 汇票七、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指付款人拒 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 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 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 权利。它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 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 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第三节 本票一、本票概述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

15、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 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与汇票相比,本票具有下列特征: (1)本票是自付证券。 (2)本票无须承兑。 第三节 本票二、本票的出票 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 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第三节 本票三、见票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 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 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 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概述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

16、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特征: (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第四节 支票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支(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 效。 第四节 支票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 付支票金额,以消灭支票关系的行为。支票限于见 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 期的,该记载无效。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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