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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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定程 序宣告企业终止,将企业法人的全 部财产用于清产还债的法律制度。 特征n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它以债 务人主体资格消亡为后果n破产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偿债程序n破产是对所有债权人最为公平的一种 偿债手段n破产是依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手段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n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三、破产原因n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要 求清偿债务 债务人使用所有的手段仍不能清偿债务, 陷入法律上的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处于连续状 态n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或债权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立案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债务人申请:15日内裁定 债权人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7日内异 议,10内受理; 两种情况下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诉(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期限:30天3个月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债权人对于未到期债权、附条件或附期

3、 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都应 当申报,但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未在确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又 没有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报的,不得依照 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受理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 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 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 义务和限制第三节 破产

4、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选任n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 法院的指定而负责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 、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n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 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 民法院决定。n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 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n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担任。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

5、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 他情形。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 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 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 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 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 他职责。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n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 人组成的 自治性组织n组成 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财

6、产担保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 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 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 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 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n第一次由人民法院召集n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召开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 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 )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 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 )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 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 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

7、由债权人会议 行使的其他职权。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n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 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 权总额的1/2以上;n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 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五、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及其组成n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的, 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债权人会 议行使权利,对破产程序行使日常监督 权的机构。n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 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 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 过九人。(二

8、)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n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n监督破产财产分配n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n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n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 文件。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一、重整制度 (一)重整的概念n重整是债务人已经达到或者接近破产界 限,但有挽救希望时,经过当事人申请 ,并由法院裁定,不对其财产立即进行 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 权人达成协议,对债务人的债务和财产 情况进行重新整合的一项制度。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n重整申请人 重整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 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

9、人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 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 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重整。n重整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受到一定的限制(三)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n提出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 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全权人 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可延长三 个月 未按期提出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 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n讨论和表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 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依照债

10、权分类, 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 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并且其所代表的债 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 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n批准和执行自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 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 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 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 告。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 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后,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 和营业事务。(五)重整程序的终结n正常终结 重整期满,

11、能够达到重整计划目标 不能够达到重整目标,重整终结, 继续破产程序,进行破产宣告n非正常终结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前终止重整程序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n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n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缺乏挽救的可能性n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 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n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 职务。 二、和解制度(一)和解的概念n破产和解是为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 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 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 可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二)和解申请n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破产案 件受理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

12、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 请和解。n债权人没有和解申请权。n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 草案。 (三)和解协议的通过与执行n和解协议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和 解事项所签订的合同。 n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n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由人民 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 以公告。 n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 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n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 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

13、通过的 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 告债务人破产。第六节 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n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具备破 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 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 (一)破产宣告的情形n债务人达到了规定的破产界限,又不具备进 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条件的n债务人进入了破产重整,但在重整期间,出 现了严重危害全体债权人行为的法定事由而 终止破产重整程序重整n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未能在法定期 限内提出重整方案,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 、批准n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 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n和解协议草

14、案未经批准或者通过n债务人不按照或者不能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 条件清偿债务。(二)破产宣告的障碍n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宣告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 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三)破产宣告的裁定n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形式 做出,在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 务人和管理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 人,并予以公告。n破产宣告的裁定不能上诉,自做出之 日起生效。二、破产财产n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 财产,它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 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15、务人取 得的,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n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n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 内,债务人存在可以申请破产的 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 人财产受益的除外。n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n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 产管理人应

16、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 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n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 侵占的企业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追 回。 三、破产债权n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在进入破产清算 程序后对破产人享有债权的专有称谓。n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第七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n由于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主 要方式,因此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合 理变价。n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二)破产分配方案 n破产分配方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n破产分配方案应当交由债权人会议讨 论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将 破产分配方案提交人民法院审查并裁 定认可,该方案自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之日起生效。n破产方案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执行。 (三)破产分配顺序n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 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n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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