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支部书记工作实务及情景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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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党建工作实务基层党建工作实务一、严格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一)规定与方法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十八大通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组建一个能够贯彻落实党的政治纲领的基层党组织目标要求: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明党建工作责任制1、成立规定(1)基本要求 三人以上、按人数建立党委、总支、支部(2)产生准则党委:党员人数100人以上;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总支:50人以上不足100人;党员大会支部:3人以上不足50人;党员大会(3)任期年限 党委:任期三至五年;总支、支部任期两年或三年;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上级批准2、各级党代表和委员会产生的规定和办法(1)要体现选举人意志(协商民主 十八大报告

2、)(2)采取无记名选举方式(3)候选人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讨论(4)差额选举办法(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5)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的选举,如视选举无效(6)党代表实行任期制(提案制 报告;未写入党章)(二)换届选举程序 程序是保证选举有效性的关键1、决定换届(1)党支部每届任期2至3年(2)上级指示,召开支委会作出改选决定2、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1)支部党员大会前60天(2)书面请示内容:一是本支部党员人数、本届党支部选举产生日期及届满日期;二是会议形式,会议时间及会期

3、;三是会议主要议程:四是下届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及正、副书记的名额及其候选人产生程序。(注:候选人预备名单要在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基础上,作出初步建议)3、审查并下发批复(1)上级党委应在15天给予口头回复,通知基层党组织,是否可以进行换届预备工作(2)审查换届理由是否充分,时间安排是否得当;委员和正、副书记名额是否合理;选举办法是否符合党章规定(3)下发批复,同意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4、召开支委会或支部扩大会(1)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委的正式批复后,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和审批(2)集体总结本届党支部的工作(3)讨论下届支部委员会班

4、子的初步人选(4)将初步人选向上级党委汇报,并征得原则同意5、做好换届筹备工作(1)成立换届筹备小组(2)起草工作报告(3)拟定具体日程安排(4)拟定选举办法(草案)6、召开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1)讨论并修改工作报告(2)听取筹备工作小组汇报筹备工作情况(3)研究决定换届的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7、召开全体党员大会(1)致开幕词(2)通过会议议程(3)党支部书记作工作报告(4)党员讨论和通过工作报告(5)确定候选人名单(含不少于20%的差额)(6)通过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7)选举和通过监票人名单(8)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9)宣布选举结果8、召开第一次支委会(1)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召集人(2)无记

5、名投票选举党支部正、副书记(3)讨论各委员的具体分工9、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情况内容包括:(1)换届选举概况(2)当选支部委员和正副书记名单,及每个人的得票数10、审批(1)经集体讨论后下发关于报批单位的党支部委员及正、副书记的批复(2)通知全体党员(3)归档:有关本次选举的资料;上级党委的批复(三)注意事项 把握好两个关键点1、参会应达法定人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对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

6、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2、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党员中组部规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二、培养和发展

7、党员工作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要求第一,严格发展政治标准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主要问题:忽视入党动机)主要问题:忽视入党动机)第二,严把发展工作程序四不少:一个环节不少、一个材料不少、一次公示不少、一次谈话不少(主要问题:档案不齐全;只做一次公示等)只做一次公示等)第三,严肃发展工作纪律四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政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四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政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主要问题:预备党员未按时转正;只看组织关系,

8、不查人事档案)(主要问题:预备党员未按时转正;只看组织关系,不查人事档案)1、入党申请书的提交与接收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建档)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3

9、、对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4、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第一次公示)(1)明确入党介绍人及其任务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10、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2)政治审查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

11、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3)对发展对象的培训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12、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5、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

13、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1)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是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是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是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

14、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2)预备党员的审批 审批权限: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

15、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审批准备: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审批要求: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6、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细则二十九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1)转正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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