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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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2016年8月一、许可制度调整的立法背景党的十八届三 中全会党的十八届五 中全会国发8 号文国办发 109 号文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 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 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 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深化种业改革,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完善种子生产经营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规定,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1.实行两证合一,减少许可审批2.取消注册资金

2、和先证后照要求就目前情况而言,两证合一后,同时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080 家企业将只办一个许可证即可,极大地减少了行证许可审批量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有利于企业合理配置相关资源,释放更多的潜能取消先证后照的前置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平行办理,有效缩短了企业办理手续周期二、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了重大调整3.下放许可审批,方便企业申请4.建立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行为规作物原种许可到县级,利于企业就近申请 ,为企业提供了更大便利企业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受有资质企业委托生或委 托销售等四种情形不再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但需

3、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细化档案管理,要求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者必 须真实、全面、全程记录生产、加工、销售 等经营活动信息,建立档案并保证可追溯, 为可追溯理实施奠定了基础二、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了重大调整下放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许可到省级、下放常5.保留小范围串种,保护农民利益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但明确要求限定在“当地”区域,既防范大规模、大范围种子串换带来的潜在风险,又从实际出发维护农民利益二、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了重大调整保留了“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4、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解读:核发权限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外资企业种

5、子生产经营许可、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许可。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受理、审核农业部核发的许可;受理、审核、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州、市、县、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 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

6、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 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 意。 解读:办证条件 生产经营设施(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 生产经营设备(加工机械、检验仪器) 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检验、加工贮藏) 品种(审定、登记和相应品种权授权) 生产地点要求(检疫、隔离、繁殖条件)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繁育推: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 生产规模、种子经营)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

7、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解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变更的要求和禁止性条款。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第三十四条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解读:对种子生产者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8、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解读: 明确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和种子样品的法律地位,具体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讲。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 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解读:农民出售种子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 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 书面委托生产、

9、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 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解读:明确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

10、量标准中体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 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 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 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 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

11、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 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 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 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解读:整个四十一款对是对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法律地位的确认。特点:一是将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彻底分开,改变过去标签包括使用说明的内容,现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二是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适用于包装和不能

12、包装的所有农作物商品种子。具体在农作物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解读。提醒注意: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使用说明:是指对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第四十二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解读:对广告的要求,违者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

13、告法“虚假宣 传或引人误解的情形”进行处罚(种子法第78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 疫。 解读:对运输的要求,违反的按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 解读:对政府和企业的要求,违反造成损失的按种子法90条进行赔 偿,没有行政处罚。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 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

14、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 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 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 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解读:明确经济赔偿责任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进行行政处罚。 种子使用者:1、种子质量问题、2、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的; 3、遭受损失的。 赔偿方: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或者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15、赔偿额: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追偿权利:谁责任谁赔偿。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一)指导思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的原则,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重心转移,建立种子可追溯制度,推动种业发展、促进种业创新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思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两证合一”的根本目的就是减轻企业办证负担,避免“一企多 证”。企业获得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就应当具有该类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的资格,其他地方就不必再重复核发同类型的许可证有利于强化企业监管行政审批改革的目的,不仅是取消下放许可事项,减轻企业办证 负担,更重要的是要

16、做到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反对地 方保护 新种子法4 次提及“保证可追溯”,要求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 案和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就是要保证种子生产经营的主体可追溯(二)基本原则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思路不降低许可标准取消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的要求后,对企业种子加工、检验等设 备、设施提出自有产权的要求,避免许可下放不增加企业办证负担2. 取消注册 资金和先证 后照要求1. 实行两证 合一,减少 许可审批3. 下放许可 审批,方便 企业申请4. 建立备案和 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企业行为5. 保留小范 围串种,保 护农民利益(三)调整内容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思路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核发种子生产许可 企业2950家 其中:农业部核发转基因棉花生产企业72, 省级核发1393家,市级核发598家,县级核 发887家种子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全国核发种子经营许可企业4660家 其中:部级核发企业238家(包括育繁推一体化 77家、进出口12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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