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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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程 主 编:胡 平 陈 苇 撰稿人:(以姓氏笔划为序) 皮锡军 朱 凡 李 俊 张华贵 杜江涌 陈 苇 胡 平 曹贤余 制 作:朱 凡 审 定:陈 苇目录 第一单元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第二单元 亲属关系案例 第三单元 结婚制度案例 第四单元 家庭关系案例 第五单元 离婚制度案例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第七单元 涉及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 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例 第八单元 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收养案例 第九单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综合案例第一单元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一)案情介绍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

2、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 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 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 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 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 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 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 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 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示范案例:如何处理买卖婚姻?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 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 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 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

3、便背着女儿一 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 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 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 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 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 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 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 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 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 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 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 记。

4、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 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 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 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 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 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 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 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 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 ”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 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 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 她是我用了

5、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 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 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 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 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 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 自由。 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 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 法院提起公诉。 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 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 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 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 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 二

6、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分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 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 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 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 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 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 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 讨论案例: 1如

7、何处理换亲引起的纠纷? 2包办订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3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是 否应负法律责任? 4寡妇有无带产再婚的权利?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 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 (一)案情介绍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 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 ,确立了恋爱关系。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 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 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 关系。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 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 说明

8、,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 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 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 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 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 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 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 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 结婚用品。 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 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 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 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

9、自己 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 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 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 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 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 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 付的生活费26000元。 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 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 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 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 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 诉讼请求。(二)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

10、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 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酌 情返还。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 返还,我国婚姻法无规定。但依最高人民法 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 第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 对方无权主张补偿。 讨论案例: 1是婚前赠与还是借婚姻索 取财物? 2是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 取财物? 三、重婚案例 示范案例: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多年,一方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 (一)案情介绍 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 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 会“亲上加亲”。19

11、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 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 ,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 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 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 ,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 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 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 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 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 计问题,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 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 ,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

12、 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 悔改。2000年1月,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 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 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 成家。”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 。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均 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月,唐明芳 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 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 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婚姻无效。 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 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唐与黄 婚姻关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 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

13、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 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明强与唐明 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 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与黄清华 登记结婚,双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 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上宣告唐明芳 与黄清华婚姻无效。(二)分析意见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合法。 第一,本案应适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因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而1980年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 第三,唐明芳与黄清华属于重婚行为。 第四,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

14、婚罪。 第五,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唐明芳补办结婚 登记是正确的。朱明强与唐明芳在新婚姻法生效后才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合法的。 讨论案例: 1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又与他人 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 2一男与两女同时以夫妻名义 同居,是否属于重婚? 3有配偶者同时与多人以夫妻 名义同居应如何处理? 4冒名顶替结婚登记后,一方 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 属于重婚? 四、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案例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与他人公开同居的 行为? (一)案情介绍 文涛与贺霞系80年代的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文 去外地上大学后,双方失去联系

15、。贺霞高中毕业进厂 当了工人,早已结婚成家,子女现已成年。文涛在外 地也早已娶妻生子。1998年文涛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 ,担任了单位设在某市的分公司经理,偶然与贺霞相 遇,经常往来、勾搭成奸。同年底,文涛背着外地的 妻子在该市购置了房屋,随即与贺霞公开同居生活, 从此,二人很少回家。贺霞之夫孙元林一直不明就里 ,经过几年跟踪查访,于2002年春始发现了文、贺公 开同居的事实。经孙多次规劝,贺仍不改悔,继续与 文同居。 孙元林遂以他俩公开同居多年为由,向区法院起诉,要 求追究二人的重婚罪,并提供了多份同居地居委干部和 邻居的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元林提供的证据一致证实文、贺是 以情人关系同居,故裁定不属于重婚,驳回了孙元林的 刑事自诉要求。 孙元林遂向区法院民庭起诉,坚决与贺霞离婚。要求贺 霞支付损害赔偿费3万元,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全归自己 所有。贺霞明知文涛夫妻关系尚好,不会离婚与自己成 为眷属,因此,在审理中坚持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元林、贺霞婚后共同分得福利房一 套,按市场价值12万元,其余旧的家具、家电价值约1 万元。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夫 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孙元林所有,补偿贺 霞现金6万元。贺霞赔偿孙元林精神损失费5000元,可 在补偿款中扣除。(二)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因夫妻一方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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