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现场核查

上传人:ji****72 文档编号:48481126 上传时间:2018-07-16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51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现场核查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现场核查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现场核查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现场核查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现场核查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现场核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现场核查(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二一三年十二月主要内容一、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建设概况二、建设、联网和验收要求三、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四、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五、监控数据的应用简介一、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建设概况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我省环境自动监控九大系统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度最高,各级领导视察、检查、督导次数最多。数据的使用频次最高。建设投资最大,全省各级财政和企业投资累计共达近四亿元。站点最多,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近1200个。建设难度最大,涉及的建设和运行服务单位最多,投入的人力物力最多,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次数最多。一、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建设概况通过全

2、省环保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共同努力,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每年不断有新增的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建成新的监控基站并联网。成果:扭转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品牌混杂、数据不准确、传输不通畅的被动局面;建立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了淘汰更新机制;建立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机制。一、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建设概况作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成,能够动态监控各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状况,遏止企业偷排和违法超标排污的发生,提高了监管的效率,为污染减排、环境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持。二、建设、联网和验收要求(一)建设、联网和验收的依据重点污染源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和

3、验收的依据 ,这 里只列一下依据的名称,具体条款不再赘述。1.法律、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第28号)等。二、建设、联网和验收要求(一)建设、联网和验收的依据2、本省有关规定。主要有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 监控基站建设办法(豫环文2009161号),规定了建 设技术要求,明确了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公开招标确定的品 牌,建设资金来源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全省 新改扩建项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营的通知(豫环文 2010154号),进一步对新改扩建项目自动监控设施建 设要求、采用的品牌、第三方运

4、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二、建设、联网和验收要求(一)建设、联网和验收的依据3、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自动监控设施 的建设提出明确要求4、每年度国家和省正式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5、环评批复的要求。 二、建设、联网和验收要求重点污染源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和验收的依据充分, 最近三年来,对于应当安装而拒不安装的企业,省环保厅 不断进行了立案处罚。有一个企业,因为拒不安装,连续 两年被处罚。该企业错误地认为,被处罚、交了罚款后就 可以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了,结果形成了再一次的违法事 实,被再一次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业对于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相 对重视,认为建了基站就可以免受处罚了,找出种种理由

5、 推迟联网,迟迟不提出验收申请。这种行为其实和拒不安 装自动监控设施是同一种违法行为,因建成后不及时联网 和申请验收而被处罚的企业屡见不鲜。二、建设、联网和验收要求(二)污染源监控基站的建设内容依据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可以明确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因子。一般来说,废水排放企业排放口应当安装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等监控设施;废气排放企业应当在排放口安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流量等监控设施。为监控减排量,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省管电厂脱硫、脱销设施进口也必须安装相应的监控设施。污水处理厂、省管电厂在主要污染物处理工段和排放口加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同时建设工况监控系统。二、建设

6、、联网和验收要求(三)污染源监控基站的建设方式 我省实行基站式建设、建运合一和分区域建设运行的制度,上述所有的监控设施,以及配套的数采仪、等比例采样器、含氧量、压力、温度计等组成了一个个监控基站,必须按照所在区域,统一委托全省统一招标选定的8家公司(废水、废气各4家)建设和运行,杜绝再次出现品牌杂乱、管理无序的局面。这在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办法(豫环文200916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全省新改扩建项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营的通知(豫环文2010154号)中,有明确的要求。二、建设、联网和验收要求(四) 联网要求:国家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联网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没有规定联

7、网的具体方式。我省通过公开招标,以较低的价格,统一采用数据光纤传输的方式,实现了数据的快速、稳定上传。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采用光纤方式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二、建设、联网和验收要求(五)验收程序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调试、试运行、 联网后,验收程序如下:1、排污单位提出审核申请,向环境监控部门报送审核材 料。 包括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报告、试运行调试报告、稳定运 行试验报告、排放口、采样口基本信息等材料。2、环境监控部门预审送交的审核材料,核查联网上传监 控数据情况。3、组织现场审核。环境监控部门组织审核组现场听取汇 报,查阅资料,核查排污口、采样口和基站站房规范化情况,

8、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安装情况,有关监控参数设置情况,监控 数据联网传输情况等。4、形成审核意见。三、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根据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豫环文2009161号),环保部门、排污企业、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其中,对排污单位的主要职责要求是:1、不得将应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2、保障监控基站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安全条件;3、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服务单位的正常工作。三、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重点污染源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包括对运行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9、和考核。其中,省环保厅关于委托省环境监控中心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通知(豫环办201234号,将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权、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权委托给省环境监控中心代为行使。2012年以来,除了例行的现场检查外,省环境监控中心已对涉及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违法的30余家排污企业、2家运行服务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和立案。三、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数据审核:目前,为了确保监控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基站上传的数据,仍要进行平台自动审核和人工三级审核。平台自动审核主要筛选出明显不合理的数据和可疑数据,对明显不合理的数据,如0值、负

10、值、固定值、长期变化幅度较小的值进行剔除,对可疑数据,进入人工三级审核确认程序,先后由运行服务单位、市级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审核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剔除或保留。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内容1、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内容2、设备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四、监控设施

11、现场检查的内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现场核查、检查的内容很多,主要依据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以及随着监督管理的不断深化,新的规范和要求,现场检查主要是服务于环境管理和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除了上述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内容外,其他现场检查的内容大概有:1、是否依法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基站是否完成了联网和验收。2、安装的监控设施数量(即建设的基站数)是否覆盖或基本覆盖了排放的废水或废气。按照环保部要求,对于国控污染源,原则上应覆盖全部的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对于排放口众多的大型企业(主要指废气排放企业),

12、监控基站的数量应覆盖排污量的70%以上。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3、设备采用的品牌、型号是否符合我省统一招标的结果,监控基站是否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要求建设,主要包括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采样位置的合理性、站房建设的规范性。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4、是否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按规定频次开展了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并通过审核。19号令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13、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5、运行维护是否规范。主要依据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检查巡检频次是否足够、维护维修是否及时和全面、故障响应是否及时,记录是否规范。这些工作应有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承担,排污企业予以督促、监督和配合。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6、监控设施是否进行了登记备案 19号令第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 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 备案。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

14、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 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 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处罚。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7、是否有拒绝检查和拖延检查的现象19号令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 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不配合进行仪器

15、标定等现场测试的;(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8、是否有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情况 19号令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 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 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 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9、是否有因运行维护操作不当导致

16、数据失真的情况 19号令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 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 失真的;(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 据明显不一致的;(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 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四、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内容10、是否有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 ,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情况。 19号令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教育/培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