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节能项目标准合同(金融机构确认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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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编号: X X X X 城城市市道路照明 节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甲甲 方:方: (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乙乙 方:方: (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2012 年年 月月 日日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电子邮箱电 话传 真甲方 用能单位通讯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电子邮箱电 话传 真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通讯地址3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道路照明 节能改造 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 甲方并为此支付乙方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根据 GB/T 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RFCC 能效项目设计、融资与验证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第一一节节 本本合合同同的的项项目目描描述述、 相相关关术术语语和和定定义义该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 项目描述、 术语和定义 ,甲乙约定如下:1 1. .1 1 项项目目名名称称: 城市道路照明 节能改造项目 (本合同中 简称本项 目或项目)。1 1. .2 2 项项目目边边界界 :本项目节能措施影响的 道路照明系统设施的 分布范围和地理 位置界限 ,包括所有影响 道路照明 项目能源消耗状况的 路灯及其 附属设备 。1 1. .3 3 基基准准期期:确

3、定本项目能耗基准的节能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本项目基准 期极大值 为年(365天)、 效益分享期 值为月( 30天)、极小值为 天(24小时)。1 1. .4 4 报报告告期期: 确定本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措施实施后的时间段。报告期单元长度 与基准期相同 。本项 目报告期 极大值为年( 365天)、 效益分享期值 为月(30天) 、极小值为天( 24小时)。该合同中 “年”“月”“工作日 ”“小时”是指项目相关方收集数据而言的 报告期 的公历时间段 。在整个 合同及项目文件中,相应 报告期单元长度 保持一致。1 1. .5 5 基基准准期期能能耗耗 :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 道路照明运行的 能源消耗量

4、。1 1. .6 6 校校正正后后的的基基准准线线能能耗耗 :根据甲方项目的 道路照明数量、亮灯 时间、 路灯 型号功耗、电费单价 等常规变量因子, 由双方共同评估校正后 确认的项目 运行j 基准期内的 能耗。1 1. .7 7 单单位位设设备备 基基准准期期能能耗耗 :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同类别型号的多套路灯设施 , 在基准期间的平均运行功耗, 该值可以通过随机取样或加权平均的方式经仪器计 量获得。不同类别型号不同额定功率的路灯属于不同样本,不能纳入同一样本进行 加权平均。(该值的测试样本采样方法、样本数量、认可值需要双方认可)。1 1. .8 8 项项目目的的节节能能量量: 指项目节能措施实施

5、后 的能效成果,包括项目边界内 道 路照明系统 在双方确认的 基准线运行情景下的节能量和避免的能耗量 。其计算公 式如下:节能量 =(基准期能耗量 或负荷- 报告期能耗量 或负荷) 调整量1 1. .9 9 基基准准线线运运行行情情景景:是指双方确定在报告期内项目的 道路照明数量、亮灯4时间、路灯型号功耗、电费单价 等相关的变量因子 对应的基准期 运行值未被降低 的情景 ,或降低部分 的收益损失已经被 甲方以 相应方式补偿后在 基准期 运行值中 予以扣除 后的情景 。1 1. .1 10 0 项项目目节节能能量量计计量量 方方式式与与精精度度要要求求:本项目的节能量计量 和验证, 以对项 目节

6、能改造的 部分线路 进行抽样 或全部计量 ,通过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仪 器测量得到的能源消耗数据 为依据。不考虑改造前后项目设备、人力、环境等因素 的互联或交叉影响 产生的能效成果。1 1. .1 11 1 项项目目调调整整量量的的自自变变量量 因因子子:甲乙双方确认能够影响本项目节能量变化的 关键因子包括: 道路照明数量的增减、亮灯时间的增减、路灯型号功耗的增减、电 费单价的增减 。1 1. .1 12 2 项项目目的的节节能能收收益益权权:指项目验收和移交完毕,乙方 根据对项目实现的投资和节能能力,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节能收益核算方式,对甲方持有的节能收益 债权。1 1. .1 13 3

7、泄泄露露:项目的节能量可能存在的因素包括正常的线损、设备材料因物理 变化或化学变化带来的运行 功耗的增加 。泄露值未超过目标节能量 %的条件下, 予以忽略。1 1. .1 14 4 非非正正常常性性 能能耗耗损损失失:包括项目能耗超过 %以上的泄露、边界内能源的 外接或偷盗。1 1. .1 15 5 项项目目功功能能性性完完工工 :项目节能技术措施实施结束,功能性指标达到设计指标。1 1. .1 16 6 在该合同中未明文规定计算公式或核算办法按数学及统计学定义的公式或 核算办法执行。1 1. .1 17 7 该合同中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第第 2 2 节节 项项目目期期限限 2 2.

8、 .1 1 本合同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始,至 2022 年 03 月 01 日(含项目建设 期、效益分享期、 效益分享期结束 12 个月观察期) 。2 2. .2 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90 天,自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始,至 2013 年 03 月 01 日。 2 2. .3 3 本项目的 节能收益 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2013 年 03 月 01 日 ,效益分享周期 为月,效益分享期为 120 期 。第第 3 3 节节 项项目目能能效效设设计计方方案案 、实实施施和和项项目目的的验验收收 3 3. .1 1 项项目目名名称称 与与内内容容: 道路照明 节能

9、改造项目 ,包括本项目 节能5措施影响的 道路照明系统设施的分布 范围和地理位置界限 内所有的路灯及其 附属 设备。3 3. .2 2 本本项项目目的的基基准准能能耗耗特特征征 :路灯的电感镇流器自身功耗大,输出效率低,未达到国家的能效评价值;路灯的普通高压钠光源效率不足,未达到国标标准的能效评价值;路灯灯具效率不足,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能效参数;路灯电路的电能质量较差, 造成整体输出效率不足;路灯照明在设计上未按国家道路照明标准进行设计,用能浪费大;路灯照明未实行分区分时的精细化管理,用能浪费大。3 3. .3 3 本本项项目目的的 节节能能措措施施包包括括 : 采用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电子镇流器

10、 替换现在 路灯的电感镇流器; 采用符合 国家节能认证标准的高效高压钠路灯 替换现在路灯的高压钠光 源; 部分道路 替换 陈旧 的灯具 ; 采用智能芯片,对路灯照明实行分区分时的精细化管理。详见附件 1项目内容与项目边界确认书3 3. .4 4 乙方负责进行方案设计 ,并经过甲方确认。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 合同附件 3项目能效设计方案 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项目实施。 3 3. .5 5 乙方应当依照第 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 施和运行。 3 3. .6 6 项目施工完工后,项目进入为期 7 天的试运行期, 由双方按照本合同附件 4项目功能性完工验收方案

11、 、附件 5项目节能量 计量、监测 与验证方案 进 行验收和 节能量 验证,必要时可以邀请 第三方机构参加 共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 项目功能性完工 认定书、项目节能能力实现 认定书作为合同附件。3 3. .7 7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于7 个工作日内,履行检查、验收义务,甲 方拒不按约履行验收义务,视为验收合格,效益分享期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算。第第 4 4 节节 节节能能收收益益 分分享享方方式式 4 4. .1 1 项项目目节节能能收收益益 :本项目节能审计 基准期 间为 30 天。起始日为 2012 年 11 月 1 日 ,完成日为: 2012 年 11 月 30 日 。经过双方测量并

12、参照项目相邻12 个月内历史运营数据,确 认项目基准 期能耗如下:4.1.1 项目的基准期能耗 和节能收益 按以下一种方式核算:项目按整体电费结算方式进行 节能收益 结算,以电力部门提供的电费单据为6结算依据 。项目按单灯能耗基准和节电成果结算方式进行节能收益 结算,以双方抽样 测试的能耗基准、节电成果和验收安装数量为结算依据。详见附件 2项目基准期能耗确认 书4.1.2 本项目设计的节能率最低 40 %,最高 65 %,在节能收益 分享期间的 平均节能率为 45 %。本项目预计的总节能量 和节能收益 根据附件 5项目节能量 计量、监测与验证方案 、附件 6节能收益 计算方法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

13、整方式 中的方式和数据进行核算并执行 。4 4. .2 2 节节能能收收益益 分分享享比比例例:4 4. .2 2. .1 1 本项目能效改造的投资全部由乙方投入,双方同意按 以下的比例分享 节能收益 。第 1 期到第 36 期(含本期),因乙方前期增加了多项与能效收益无关的附加投 资,乙方每月享有项目月 节能收益 中 95%;甲方不分享收益。第 37 期到第 72 期(含本期), 乙方每月享有项目月 节能收益 中 85%;甲方 每月享有项目月 节能收益 的 10%;第 73 期到第 120 期(含本期), 乙方每月享有项目月 节能收益 中 75%;甲方 每月享有项目月 节能收益 的 20%;

14、4 4. .2 2. .2 2 甲方的收益分享体现方式为电费支出的减少量 4 4. .2 2. .3 3 项目运营 管理和维护由甲方 委托给 方,维护方 每月按项目月 节能 收益的 5 %作为运营维护服务 费用,由甲方按月统一拨付。4 4. .3 3 节节能能收收益益 款款项项支支付付:4 4. .3 3. .1 1 每月 10 日,乙方提交 “节能收益 报告”及节能服务发票给甲方,甲方 收到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的节能收益 款项给予支付,付款方式:电汇或支 票。乙方指定 节能收益权收款 账户为: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该账户由项目融资机构 进行监管。乙方承诺该收款账户 为该项目的独立结算账户,非乙方法人单位的基本户,甲 乙双方承诺 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可撤销账户,在合同有效期内除该账户以外的其它 账户收取的节能收益 款项为无效支付。74 4. .3 3. .2 2 每月 10 日,项目运营和维护方 方提交“项目运营 维护”及服务发 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将运营维护方的 服务款项给予支付, 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乙方指定 节能收益权收款 账户为: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该账户由项目融资机构 进行监管。4 4. .4 4 关关于于乙乙方方节节能能收收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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