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妇女贫困化的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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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异妇女贫困化原因的 社会学分析主要内容一、影响离异妇女贫困化的社会因素(一)离异妇女遭受多重的社会排斥(二)离异妇女社会支持网弱化(三)离异妇女受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四)离异妇女离婚救济制度的缺失 二、影响离异妇女贫困的家庭因素(一)离异妇女家庭救助缺位(二)离异妇女子女社会化问题突出(三)离异妇女再婚较难 三、影响离异妇女贫困的个人因素(一)依赖意识较强(二)文化素质较低(三)个人技能欠缺 四、解决离异妇女贫困问题的对策初探数据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全国共有婚姻登记机关9690个,共依法办理结婚登 记1302.4万对,比上年增长4.9%。近日,民政部发

2、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数据显示, 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北京市 离婚登记办理数量也连续12年递增,去年以5万5千余对“ 领跑”全国各大城市。21世纪初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也发生了 巨大变革,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特别是婚姻家庭观念变化更为明显。离婚率连续攀升,离异妇 女人群的逐年扩大,使离异妇女贫困化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2003年徐安琪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对上海市50个居委会的440个单亲家庭和 500个双亲家庭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单亲家庭女性的年平均

3、均收入仅是单亲家庭男性的79%;对于带有孩子的离异妇女而言,加上前夫对子女抚养费,她们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也仅为 正常的双亲家庭收入的55%;有44%的离异妇女认为离异后生活质量明显下降。因此,深入分析离异妇女贫困化的原因,对于缓解离异妇女的贫 困是有重要意义的。徐安琪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兼任院家庭研究中 心主任、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学会理 事、中国妇女学学会理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 事、中国社会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择偶、性别角 色、夫妻权力、离婚和单亲家庭。曾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 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并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邓小平 理论研究和宣传、中国社

4、会学会、中国妇女研究会、上海 市社会学会、上海妇女研究会优秀论文/著作一、二、三等 奖30多项。2007年获上海市劳动模范,2008年获全国五一 劳动奖章,2010年获全国先进工作者。一、影响离异妇女贫困化 的 社会因素(一)离异妇女遭受多重的社会排斥 离异妇女就属于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被排斥的群体,主要表 现为:在政治上离异妇女的政治参与被阻碍;在经济上与土地相关的经济权益被剥夺;(如农村出嫁女)在心理上离异阴影挥之不去。政治在政治上,离异妇女作为社会公民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即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在现实的生活当中,由于离异妇女自 身的特殊身份,往往被排斥在政治选举之外。社会偏见:在村委会选举

5、中离异妇女就会受到排斥,认为离异妇女连 自己的家庭都管理不好,如何做得了村干部。即使她们是有能力的, 愿意参与政治选举,往往也只能是参与选举,极少能成为侯选人,被 选举权被无形地排斥在外。自身要求:同时离异妇女自身对政治权利的要求不是很强烈,也不积 极参与政治选举,不愿意抛头露面。经济在经济上,我国的婚嫁习俗是从夫居。农村女性结婚后,大 部分权益都是由婚姻关系维系的,一旦离异,与婚姻关系相 关的经济权益就会丧失,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载体土地, 也会被迅速剥夺。很多农村地区,村委会不管离异或丧偶妇女是否能从娘家或再婚夫家 所在村获得土地,就把她们的土地承包权以村集体的名义收回,使其 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6、,直接威胁到其生存权利,以致于她们比已经是弱 势群体的农民更为弱势,生存状态倍加恶化。日常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离异妇女会因为失去丈夫而导致生活上出 现困难,同时也会因情绪低落、自卑等心理因素减少与邻 里之间的日常生活联系,使离异妇女陷入孤立无援的境 地。经济水平往往决定消费水平,由于离异妇女经济陷入困难,那么在生活必需品 方面的购买力就会下降,这样只能是牺牲生活的质量,而过着贫苦的生活。心理心理上,自身不与(或减少)亲朋好友接触:离异妇女往往 会因婚姻产生阴影,认为自己是不幸的,是被别人、被社会所抛弃的 不幸人群,由此产生的自卑心理使她们不愿意与人交往,在心理上就 隔绝了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长此

7、以往就会产生社会交往的心理障碍 ,形成一种逆来顺受的心理状态。社会排斥:整个社会的传统观念也会把离异妇女排斥在正常人群之 外,人们往往会认为离异妇女是不祥之人,要避而远之,特别是一些 重大活动比如婚嫁和丧葬之礼等。比起邻居和朋友的排斥,亲人的排 斥和漠视更是加重了离异妇女的心理负担,降低了她们的社会融合度 使之更加贫困。(二)离异妇女社会支持网弱化社会支持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西方出现的,归纳起来有四种取 向:一是功能取向;二是结构取向;三是主观评价取向;四是互动取向。社会支持是社会形态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正式和非正式 的支持与帮助。而社会支持网是指由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所构成的相对稳定

8、的体系,个体的行动都是相互联系的, 这种联系也成了个体之间信息和资源传递的渠道,而妇女 离异后这种社会支持网就会弱化,造成其贫困。正式的社会支持网主要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社区的支持与帮助,非正 式社会支持网是指由血缘、亲缘、业缘、地缘和朋友构成的社会网的支持与帮 助。现状目前,政府并未单独列出离异妇女的社会保障措施,除了 依靠正常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之外,她 们只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解决家庭贫困、子女抚养及教育 等问题。虽说一些企业对离异妇女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支持和帮助, 社区服务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同时社会组织也对离异妇 女进行精神和人际交往之间的支持和帮助。但总体来说, 这

9、些支持和帮助仍有局限性,大部分社区服务都是有偿服 务,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经常是不稳定的,时有时无, 只是在特殊的社会活动中对离异妇女等一些困难群体进行 帮扶,没有形成制度性的约束力量。离异妇女正式社会支持网在离婚后得不到持续保障。由于在日常生活中,妇女对于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的依赖性 更强,离异后非正式社会支持网弱化更易使之陷入困境。 妇女一旦离异,以婚姻关系为纽带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就 会破裂,使离异妇女局限在一个狭隘封闭的环境里,除了 从娘家获得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外,其他的社会支持网相对 封闭。特别是在农村,妇女离异后土地就会丧失,还会受到邻里 的排斥,而这些排斥对于离异妇女来说却是最直接的,伤

10、 害性也最强,只能回到娘家过相对封闭的生活。(三)离异妇女受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父权观念对女性的规训较多,严重加剧 了离异妇女的身心负担和精神压力。虽然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了,但是这种传统的以父权制为 基础的文化思想仍然存在,影响着现代女性婚姻家庭观 念。妇女的依赖性较强,依赖丈夫,依赖子女,很多女性把自 己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丈夫或子女身上,把贤妻良母作为自 己的人生目标。但是,随着家庭的解体、妻子所依赖的丈 夫不见了,妻子的角色丧失,由于自身在文化与技能上有 所欠缺,导致离异妇女陷入贫困。后现代女性主义借助福柯的理论思想,来阐释社会文化如 何对女性的社会行为产生影响。福柯认为,社会

11、通过规则 来约束人的身体,并用语言的方式来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方 式是正常的,确定正常的社会行为标准后,人们就应该对 标准或是规范进行遵从,福柯采用环形监狱作为“凝视” 意象的形象化说明,指出人人都处在社会规范的凝视之下 ,不可逾越。离异妇女的生活就是在这种社会规范的控制之下,不仅要 受到外界的影响,而且长此以往自身也会形成一种自我遵 从的观念。(四)离异妇女离婚救济制度的缺失离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离异妇女贫困化的制度因素之 一,许多离异妇女因在离婚判决中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得不 到应有的救济赔偿。1.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存在缺陷。家务劳动作为整 个家庭收入而被补偿的,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很少。因

12、为根据法律条文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的条件十分苛刻,在 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顾双方 父母、并且协助另一方而付出较多的劳动时,离婚时有权 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只有夫妻双方 采取分别财产制才能适用。而根据调查显示,全国范围内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不到 5%,可见,家务劳动能得到经济补偿的寥寥无几。2.离异后的生活困难界定滞后。婚姻法的第 四十二条中规定了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比较困难 ,那么另一方就应该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但是 ,究竟何为生活困难,在现实中难以把握。在司法实践中 ,生活困难往往被界定为低

13、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而不是 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状况相比。因此,离异后,妇 女很少能够被认定为生活困难而给予补偿,往往是通过社 会救助给予帮助。3.无过错女性举证困难,难以获得赔偿。实际 上,处于弱势群体的女性很难找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 的过错,而且很多取证行为会因侵犯到他人的隐私而成为 无效证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女性很难举证, 进而无法获得赔偿,致使其更加贫困。二、影响离异妇女贫困的家庭因素(一)离异妇女家庭救助缺位妇女离异后通常是抚养子女的监护人,由于中国的实际情 况,作为单亲母亲在索取男方抚养费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法院也难以强制执行,这往往使离异妇女家庭生活状况 更加恶

14、劣。在国际上,对于单亲家庭的救助标准是可以比一般正常的 贫困对象高出30%50%,因为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就是 针对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的。在美国对有子女困难家庭的资助(AFDC)项目,要求政府以现金资助单亲有 子女家庭,或父母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项目由联邦和州政府联合 管理各州根据联邦政府指导性指标确立发放标准。通常54%的支出是由联 邦政府承担,其余的则由州及地方政府支付,对抚养的子女救助到18周 岁。现状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中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单亲家庭的救助办法 和措施,单亲家庭特别是单亲女性家庭所产生的经济生活问题、医疗 保障问题、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都需要自己来解决,这更增添了离

15、 异妇女的贫困几率。缺乏制度性的、稳定的帮助形式。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 完善中要重点考虑对特殊人群的特殊帮助与救济,对单亲 家庭提供一些便利和条件。比如对单亲家长进行技能培训 ,在子女上学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这些不一定非要与社 会救助相联系,没有取得低保资格的单亲家庭也应该得到 救助和支持。(二)离异妇女子女社会化问题突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离异妇女意味着传统家庭结构的解体 ,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破裂。在家庭结构的解体中,子 女受到的冲击是最大的,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易出现越 轨的现象,阻碍了其正常的社会化。家庭是个体社会化的 初级群体,父母离异会影响其子女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影 响其人格和心理发

16、育。在这一过程中离异妇女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 财力来维护子女的成长,这势必会给离异妇女增添生活负 担,加重贫困化的倾向。1.社会角色不清父母的言行举止和思维方式是儿童内化社会规范的重要来 源。在完整的家庭中,儿童会通过对父母双方行为的模仿 ,完善其内在的性别角色定位。但在单亲母亲家庭中,子 女只能接受一方即母亲的影响,由于单亲母亲要承担多重 角色,使得子女在其社会化过程中模糊不清,会出现社会 角色辨别不清的现象,极易产生社会角色偏差。2.缺少家庭情感上的关爱与支持由于完整的家庭结构的解体,离异妇女通常对子女的关爱会 产生偏差。如:过分溺爱子女,因为失去了父爱,单亲母亲会产生愧疚之感,因此,会想方设 法地宠爱子女、娇生惯养,使子女产生不健康的心理状况,这也是缺乏情感关 爱的表现;有的单亲母亲认为同自己生活的子女为累赘和包袱,为了自己的“自由”,对 子女漠不关心,缺乏情感交流;还有的单亲母亲由于过分地承担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再加上自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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