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上传人:cjc****537 文档编号:48356667 上传时间:2018-07-14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71.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4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精品论文精品论文 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研究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关键词:一事不再理 禁止双重危险禁止双重危险 客观范围客观范围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摘要: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指一事不再理发生效力的客观范围,解决的是 前诉的效力在怎样的范围内及于后诉的问题。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 的、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罪数理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大陆法系中一事 不再理的客观范围被定位于公诉事实,并以“行为”为其基本要素。大陆法系 一般将行为作为诉讼对象,一项完整的犯罪行为便是一起案件的诉讼标的,本 诉的判决的效

2、力将及于这项完整的犯罪行为,前诉判决将禁止对该行为所提起 的所有后诉。大陆法系的这种做法是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及纠问制的诉讼 传统密切联系的,检察官的起诉往往只对法官的审判具有参考意义。当法院依 据案件事实认定的罪名与检察官起诉的罪名不一致时,一方面法官有权对被告 人判决与检察官指控中不同的罪名(即罪名变更制度),另一方面检察官也有权 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变更起诉(即起诉变更制度)。 英美法系中一事不再理(禁 止双重危险)的客观范围被定位于罪行(count,也译作诉因)。英美法系不存在 诉讼标的的概念,也没有罪数理论,一行为触犯几项法律条文便构成几项罪行。 但由于法条竞合的情形非常之多,一行为构

3、成数罪行的情形也非常之多,为了 不对同一行为施以重复评价和处罚,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确立了布洛克伯格规 则和布朗规则对“同一罪行”进行界定,禁止对“同一罪行”的重复指控,即 通常所指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其效力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上既判力的客 观范围;另一方面又确立了间接禁反言规则,禁止当事人对已经法院确认的事 实提出反对意见,其效力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上既判力的扩张范围。在当 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审判者的任务是判断被告是否构成起诉者所指控的罪 行,而非像大陆法系的法官那样旨在认定被告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日本刑事 诉讼在对诉讼对象乃至一事不再理客观范围的规定方面独具特色,其将大陆法 系的公诉

4、事实与英美法系的诉因揉合在一起,力图在两大法系的类型化模式中 寻求某种平衡。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的非常严重,一事不再理原则 的确立也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而变得较为紧迫。就一事 不再理客观范围的确立而言,对于德国模式、日本模式与美国模式的借鉴,实 际上相当于对现有制度进行小改、中改和大改。在职权主义传统的背景下,对 现有的制度进行中改甚至大改不仅所获得的收效不大,反而会因为制度的急剧 转型产生法律移植的“排异反应” 。因此,对现有制度加以小幅完善即借鉴德国 模式的小改,将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正文内容正文内容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指一事不再理发生效力的客观范围,解决的是前

5、诉的效力在怎样的范围内及于后诉的问题。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罪数理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大陆法系中一事不再 理的客观范围被定位于公诉事实,并以“行为”为其基本要素。大陆法系一般 将行为作为诉讼对象,一项完整的犯罪行为便是一起案件的诉讼标的,本诉的 判决的效力将及于这项完整的犯罪行为,前诉判决将禁止对该行为所提起的所 有后诉。大陆法系的这种做法是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及纠问制的诉讼传统 密切联系的,检察官的起诉往往只对法官的审判具有参考意义。当法院依据案 件事实认定的罪名与检察官起诉的罪名不一致时,一方面法官有权对被告人判 决与检察官指控中不同的罪名(即罪名变更

6、制度),另一方面检察官也有权在法 院作出判决前变更起诉(即起诉变更制度)。 英美法系中一事不再理(禁止双 重危险)的客观范围被定位于罪行(count,也译作诉因)。英美法系不存在诉讼 标的的概念,也没有罪数理论,一行为触犯几项法律条文便构成几项罪行。但 由于法条竞合的情形非常之多,一行为构成数罪行的情形也非常之多,为了不 对同一行为施以重复评价和处罚,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确立了布洛克伯格规则 和布朗规则对“同一罪行”进行界定,禁止对“同一罪行”的重复指控,即通 常所指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其效力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上既判力的客观 范围;另一方面又确立了间接禁反言规则,禁止当事人对已经法院确认的事

7、实 提出反对意见,其效力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上既判力的扩张范围。在当事 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审判者的任务是判断被告是否构成起诉者所指控的罪行, 而非像大陆法系的法官那样旨在认定被告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日本刑事诉讼 在对诉讼对象乃至一事不再理客观范围的规定方面独具特色,其将大陆法系的 公诉事实与英美法系的诉因揉合在一起,力图在两大法系的类型化模式中寻求 某种平衡。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的非常严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 立也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而变得较为紧迫。就一事不再 理客观范围的确立而言,对于德国模式、日本模式与美国模式的借鉴,实际上 相当于对现有制度进行小改、中改和大改。

8、在职权主义传统的背景下,对现有 的制度进行中改甚至大改不仅所获得的收效不大,反而会因为制度的急剧转型 产生法律移植的“排异反应” 。因此,对现有制度加以小幅完善即借鉴德国模式 的小改,将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 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指一事不再理发生效力的客观范围,解决的是前诉的 效力在怎样的范围内及于后诉的问题。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既 判力的客观范围、罪数理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大陆法系中一事不再理 的客观范围被定位于公诉事实,并以“行为”为其基本要素。大陆法系一般将 行为作为诉讼对象,一项完整的犯罪行为便是一起案件的诉讼标的,本诉的判 决的效力将及于这项完整的犯罪行为,前诉判

9、决将禁止对该行为所提起的所有 后诉。大陆法系的这种做法是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及纠问制的诉讼传统密 切联系的,检察官的起诉往往只对法官的审判具有参考意义。当法院依据案件 事实认定的罪名与检察官起诉的罪名不一致时,一方面法官有权对被告人判决 与检察官指控中不同的罪名(即罪名变更制度),另一方面检察官也有权在法院 作出判决前变更起诉(即起诉变更制度)。 英美法系中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 危险)的客观范围被定位于罪行(count,也译作诉因)。英美法系不存在诉讼标的的概念,也没有罪数理论,一行为触犯几项法律条文便构成几项罪行。但由 于法条竞合的情形非常之多,一行为构成数罪行的情形也非常之多,为了不对

10、同一行为施以重复评价和处罚,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确立了布洛克伯格规则和 布朗规则对“同一罪行”进行界定,禁止对“同一罪行”的重复指控,即通常 所指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其效力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上既判力的客观范 围;另一方面又确立了间接禁反言规则,禁止当事人对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提 出反对意见,其效力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上既判力的扩张范围。在当事人 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审判者的任务是判断被告是否构成起诉者所指控的罪行, 而非像大陆法系的法官那样旨在认定被告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日本刑事诉讼 在对诉讼对象乃至一事不再理客观范围的规定方面独具特色,其将大陆法系的 公诉事实与英美法系的诉因揉合在一起,力图

11、在两大法系的类型化模式中寻求 某种平衡。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的非常严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 立也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而变得较为紧迫。就一事不再 理客观范围的确立而言,对于德国模式、日本模式与美国模式的借鉴,实际上 相当于对现有制度进行小改、中改和大改。在职权主义传统的背景下,对现有 的制度进行中改甚至大改不仅所获得的收效不大,反而会因为制度的急剧转型 产生法律移植的“排异反应” 。因此,对现有制度加以小幅完善即借鉴德国模式 的小改,将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 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指一事不再理发生效力的客观范围,解决的是前诉的 效力在怎样的范围内及于后诉的问题。一事不再理的

12、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既 判力的客观范围、罪数理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大陆法系中一事不再理 的客观范围被定位于公诉事实,并以“行为”为其基本要素。大陆法系一般将 行为作为诉讼对象,一项完整的犯罪行为便是一起案件的诉讼标的,本诉的判 决的效力将及于这项完整的犯罪行为,前诉判决将禁止对该行为所提起的所有 后诉。大陆法系的这种做法是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及纠问制的诉讼传统密 切联系的,检察官的起诉往往只对法官的审判具有参考意义。当法院依据案件 事实认定的罪名与检察官起诉的罪名不一致时,一方面法官有权对被告人判决 与检察官指控中不同的罪名(即罪名变更制度),另一方面检察官也有权在法院 作出判决前变更

13、起诉(即起诉变更制度)。 英美法系中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 危险)的客观范围被定位于罪行(count,也译作诉因)。英美法系不存在诉讼标 的的概念,也没有罪数理论,一行为触犯几项法律条文便构成几项罪行。但由 于法条竞合的情形非常之多,一行为构成数罪行的情形也非常之多,为了不对 同一行为施以重复评价和处罚,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确立了布洛克伯格规则和 布朗规则对“同一罪行”进行界定,禁止对“同一罪行”的重复指控,即通常 所指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其效力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上既判力的客观范 围;另一方面又确立了间接禁反言规则,禁止当事人对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提 出反对意见,其效力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上既

14、判力的扩张范围。在当事人 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审判者的任务是判断被告是否构成起诉者所指控的罪行, 而非像大陆法系的法官那样旨在认定被告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日本刑事诉讼 在对诉讼对象乃至一事不再理客观范围的规定方面独具特色,其将大陆法系的 公诉事实与英美法系的诉因揉合在一起,力图在两大法系的类型化模式中寻求 某种平衡。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的非常严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 立也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而变得较为紧迫。就一事不再 理客观范围的确立而言,对于德国模式、日本模式与美国模式的借鉴,实际上相当于对现有制度进行小改、中改和大改。在职权主义传统的背景下,对现有 的制度进行中改甚至大

15、改不仅所获得的收效不大,反而会因为制度的急剧转型 产生法律移植的“排异反应” 。因此,对现有制度加以小幅完善即借鉴德国模式 的小改,将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 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指一事不再理发生效力的客观范围,解决的是前诉的 效力在怎样的范围内及于后诉的问题。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既 判力的客观范围、罪数理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大陆法系中一事不再理 的客观范围被定位于公诉事实,并以“行为”为其基本要素。大陆法系一般将 行为作为诉讼对象,一项完整的犯罪行为便是一起案件的诉讼标的,本诉的判 决的效力将及于这项完整的犯罪行为,前诉判决将禁止对该行为所提起的所有 后诉。大陆法系的这种做

16、法是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及纠问制的诉讼传统密 切联系的,检察官的起诉往往只对法官的审判具有参考意义。当法院依据案件 事实认定的罪名与检察官起诉的罪名不一致时,一方面法官有权对被告人判决 与检察官指控中不同的罪名(即罪名变更制度),另一方面检察官也有权在法院 作出判决前变更起诉(即起诉变更制度)。 英美法系中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 危险)的客观范围被定位于罪行(count,也译作诉因)。英美法系不存在诉讼标 的的概念,也没有罪数理论,一行为触犯几项法律条文便构成几项罪行。但由 于法条竞合的情形非常之多,一行为构成数罪行的情形也非常之多,为了不对 同一行为施以重复评价和处罚,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确立了布洛克伯格规则和 布朗规则对“同一罪行”进行界定,禁止对“同一罪行”的重复指控,即通常 所指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其效力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上既判力的客观范 围;另一方面又确立了间接禁反言规则,禁止当事人对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提 出反对意见,其效力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上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经济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