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关于合同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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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关于合同法总则的几个问题l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 l二、合同的形式之综合分析 l三、订立合同的程序之概要分析 l四、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时间之概括分析 l五、合同的生效要件与时间之概括分析 l六、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原则与例外之概说 l七、解除合同的种类、条件与程序之综合分析 l八、违约责任的形式与适用之综合分析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12条)图说(P270)v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v标的v数量v质量v价款或报酬v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v违约责任v争议解决的方法每个合同的 必备条款不具备不影 响合同的成 立,依第61 、62条处理 。 不具备时, 协议补充或 依法确定

2、。要 约 的 实 质 性 内 容第 30 条l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l (二)“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12条第2款) l (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第61、62条)(P126 128) l 1、当事人协议补充; l 2、依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l 司解(二)第7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 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l

3、3、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第62条及其他) 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 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 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 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4、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l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l(四)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解释(阐明解 释)(P147150) l1合同解释的各种方法(第125条) l(1)文义解释。(合同使用的词句) l(2)历史解释。(合同法未规定) l(3)体系解释。(合同的有关条款) l(4)习惯解释。(交易习惯) l(5)目的解释。(合同的目的) l(6)诚信解释。(诚实信用原则)l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l 2合同解释的几个规则 l (1)合理第三人规则 l (2)列举事项对非列举事项的排除规则

5、l (3)同样种类规则 l (4)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规则 l (5)协商条款优于格式合同条款 l (6)不利于合同用语提供者的规则 l (7)手写的条款优于打字的和印刷的条款;打字的 条款优于印刷的条款 l (8)明示条款优于前例、交易习惯,前例优于交易 习惯的规则l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l (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l 1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一方应履行两项特别义务。(第39 条) 第39条第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 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 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6、 司解(二)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 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 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 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 责任。”l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l (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l 2格式条款无效的特别规定。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 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 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 款无效。” l 3格式条款适用特殊的解释规则。第41条:“对格

7、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 式条款。”l二、合同的形式之综合分析l(一)合同形式的种类(P6872)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 面形式信 件合同书数据电文批 准鉴 证特殊书 面形式登 记公 证默 示 形 式明 示 形 式l二、合同的形式之综合分析l (二)各合同形式在合同中的地位与效力 l 1订立合同的形式 l (1)以不要式为原则,包括口头形式、(一般)书面形 式、其他形式(第10、11条)。但不包括沉默(第22条) 。 l (2)依分则,下列

8、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l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97条); l 租期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215条); l 融资租赁合同(238条); l 建设工程合同(270条); l 技术开发合同(330条)和技术转让合同(342条)。 l二、合同的形式之综合分析l2合同的成立形式与生效形式 l(1)当然适用订立合同的形式。 l(2)约定和法定的一般书面形式,以及约定 的特殊书面形式,当事人可通过“一方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方式改变。(第36 条) l(3)法定的特殊书面形式,是否影响合同的 生效应具体分析。(司解(一)第9条) l3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形式 l应用明示(通知)形式,法定

9、的特殊书面形式 的效力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l三、订立合同的程序之概要分析l(一)要约与承诺图说要约人 (要约)相对人 (承诺)新要约承诺撤回新要约新要约承诺承诺撤回、撤销l三、订立合同的程序之概要分析l (二)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 l 1原则:到达主义 l 2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 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l 3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 承诺的行为时

10、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l三、订立合同的程序之概要分析l(三)要约的生效时间与承诺期限的始期 不完全一致 l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 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 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 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l三、订立合同的程序之概要分析l(四)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处理 l1逾期承诺:原则上为新要约(第28条) l2承诺到达迟延:原则上为承诺(第29条) l(五)变更要约非实质性内容之承诺有效的条 件

11、(第30、31条) l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 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 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 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l四、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时间之 概括分析l(一)合同成立的要件(P5354) l 1、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l 2、当事人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l 3、合同的内容具有履行的可能性。 l 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l四、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时间 之概括分析l(二)合同成立的时间(P7475) l1、原则:承诺生效的时间(第25条) l2、具体: l(1)签订合同书,合同成立(第32条) l(2)签订确

12、认书,合同成立(第33条) l(3)因接受履行而成立合同(第36、37条)l五、合同的生效之概括分析l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P8085) l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l 法人越权的处理: l (1)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司法 解释一第10条) l (2)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第50 条) l 2、意思表示真实。 l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 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l 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l五、合同的生效之概括分析l(二)合同生效的时间(第44条) l1、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l2、自批准、

13、登记时生效。(司法解释第9条) l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第45、46条)l五、合同的生效之概括分析l(三)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的区别(特征) l1、欠缺合同生效要件的主要原因不同(由此 可进一步确定其种类) l2、合同的效力状态不同 l3、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l4、受时间限制不同l六、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原 理与例外之概说l (一)合同效力相对性原理的表现(P122) l 1、主体的相对性 l 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 当事人之间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l 2、内容的相对性 l 即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 务。

14、l 3、责任的相对性 l 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l六、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原 理与例外之概说l (二)合同效力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l 1、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 销权; l 2、所有权的变动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 ; l 3、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我国合同法第 121条对此持否定观点,但“恶意串通损害第 三人利益的合同”可入此类)l七、解除合同的种类、条 件与程序之综合分析l 一、事例分析 l 1、小孩在本地结婚,租房合同终止。 l 2、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l 3、双方约定,如商品质量不符合广告的宣传,顾 客有权解除合同。 l 4、合同法94条规

15、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l 5、合同法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约定方式或租赁 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坏的,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l七、解除合同的种类、条 件与程序之综合分析 l二、图表分析: 种 类条 件程 序双方协议 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协商一致 (第93条)要约与 承 诺单方行使 解除权解 除合同约定解除事先有约定 条件成就通 知法定解除 (一般与特别 )合同法第94 条及分则的 规定通 知l七、解除合同的种类、条 件与程序之综合分析l 三、法定解除合同的一般条件(第94条) l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l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16、前,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l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l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l 5其他规定(如不安抗辩权的间接效力)l八、违约责任的形式与适 用之综合分析 l一、违约责任的形式 l1、继续履行合同 l2、对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第111条) l3、支付违约金 l4、赔偿损失 l5、其他责任形式(1)价格制裁(2)(违约)定金罚则(3)解除合同l八、违约责任的形式与适 用之综合分析l二、几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 l1、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第116条) l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并用问题 l3、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并用问题 l4、继续履行、质量瑕疵的补救与赔偿损失可 以并用(第112条) l5、继续履行与违约金的并用问题(第114条3 款) l6、继续履行与定金的并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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