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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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解读永州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一、报表体系概况表号表名报送期别填报 范围报送日期 及方式报送单位民统表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快报(初报、 续报、核报)乡、镇、 街道见填报说明县级以上 (含县级)民 政部门民统表2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半年报、 年报民统表3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半年报、 年报附表1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快报(初报、 续报、核报)附表2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3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 账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修订内容“因灾直接经济损失”下增加:“其中:农业损失”、“ 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 家庭财产损失”;增加“农作物成灾面积”、

2、“饮水困难大牲 畜”指标;“倒塌居民住房户数”下增加“其中:五保户”、 “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调到“因灾伤病人口”之后;将需救济情况、已救济情况以 及接收捐赠资金等系列指标调整为“需救济人口”和“已救济 人口”;改“灾害发生时段”为“灾害结束时间”,把“本级 、上级救灾款和救灾物质折款”直接改为“省(地、县)级救 灾款财政支出”和“省(地、县)级救灾物质投入折款”。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县( 市/ 区) 名称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 情况损失情况受 灾 人 口因 灾 死 亡 人 口因 灾 失 踪 人 口因 灾 伤 病 人 口紧 急 转 移 安 置 人 口饮 水

3、 困 难 人 口受 灾 面 积其 中 : 成 灾 面 积绝 收 面 积倒 塌 房 屋 间 数其 中 : 倒 塌 居 民 住 房 间 数倒 塌 居 民 住 房 户 数其 中 : 五 保 户低 保 户困 难 户一 般 户损 坏 房 屋 间 数因 灾 死 亡 大 牲 畜直 接 经 济 损 失其 中 : 农 业 损 失工 矿 企 业 损 失基 础 设 施 损 失公 益 设 施 损 失家 庭 财 产 损 失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倒房恢复”项中增加“需恢复居民住房间数” 和“需恢 复居民住房户数”;原“已安排恢复住房款”等三项中“住房 ”前均增加“居民”二字;“救灾资金投入”和“救灾物资投 入折款”两项中

4、删除中央政府投入款物;“春荒、冬令”部分 改名为“冬春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情况”和“冬春灾民生 活困难政府已救济情况” 。三个台账表一是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全面修改,要求同快报一同上 报。二是因灾倒房户台账中家庭类型改为:五保户、低保 户、困难户和一般户四类,房屋结构:增加“钢筋混凝土”结 构。 三是春荒、冬令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改名为冬春因 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家庭类型改为:五保户、低 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四类,增加已救济项目的系列指标。三、填报说明结构(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包括初报、续报和核报; (2)旱灾情况报告; (3)半年报; (4)年报,包括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5)冬春

5、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6月下旬已救济,半年报; 9月下旬需救济,年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年报初报)前应与国土、水 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会商核定 。四、报灾注意事项(1)初报(2小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 ,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 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 告并同时上报文字材料。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 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 政部门和民政部。(迅速、及时最为重要,特别是灾害发生的初期阶段,不 要求每项指标都填写、数据不

6、要求很精确,有多少报多少,但 在随后的每日一报中应及时作出修正和补充。)灾情初报的填写在填报时不要求填写其全部内容。应填写灾害发生的基本信息:1)填报单位: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 _县2)灾害种类:3)灾害发生时间:4)受灾区域(具体到县):对于灾情、救灾工作尽量填写。死亡(失踪)人口原因和区域尽量填写,上报因灾死亡人 口台账(2)续报(零报告制度)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 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灾情没有任何变化也 必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 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 10时之前向省

7、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 民政部报告情况。续报的工作重点:1)密切关注灾情的发展;2)不断补充、核实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数据;3)上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3)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 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均以填报自然灾害核 报为标志,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必须填报核报表。同时上报文 字材料。核报中,应核实全部灾害基本情况、灾情和救灾工作,填 写核报表。 应根据灾种,将快报内容填全,各指标的填报应尽量反映 实际情况。整理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房户台账。(只有发生灾害的所有县区上报了核报,市级系统才会生成 核报链,并在市级系统上不能

8、修改县区所报灾情指标数据,只 具备一次性“驳回”功能,仅供县区重新核定一次,上报后县 区数据就无法再修改)4、旱灾情况报告旱情露头初报,每10日一报,核报。旱灾响应标准需救济人口 四级响应:占农牧民人口15,人口达到100万; 三级响应:占农牧民人口20,人口达到150万; 二级响应:占农牧民人口25,人口达到200万; 一级响应:占农牧民人口30,人口达到250万;(5)半年报(同时上报冬春灾民生活已救济情况)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 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在6月下 旬汇总上一年度冬

9、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 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汇总数据, 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 政部门。(只有在所有县区都向市里上报了半年报后,市级系统才能 他创建半年报。即使哪个县区没有发生任何灾情,也要创建上 报半年报。系统会自动生成一张“零报表”,点击上报即可。 不报和零报是两个概念。今年6月10日前,发生过灾害的县区 要用新系统补报灾情)(6)年报初报(同时上报冬春灾民生活需救济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 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在9月下 旬开始汇总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 需救济情况

10、,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 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 账,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7)年报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 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月31日前上报地(市) 级民政部门。五、灾情指标解释1、灾害种类:(1)旱灾(包括干热风);(2)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 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3)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4)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5)地震;(6)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

11、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7)高温热浪;(8)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9)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 计时方式填写。(一般准确到天,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瞬时性灾害发生时间要准确到分钟)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灾情稳 定后,损失不再继续扩大,人员不再受到灾害的直接影响,即 为灾害的结束时间)4、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 (县指乡、镇、村。)5、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

12、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 号。 7、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度填写 。 8、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9、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的破坏 或影响的程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写本 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10、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 (含非常住人口)。 11、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 量(含非常住人口)。 12、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 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13、受伤或引发疾 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4、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这一指标非常重要,数据上报可适当从宽)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 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 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 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此指 标是衡量一地区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紧急救援能力,以及灾害 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对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的方式, 分为投亲靠友、借住房屋、租用房屋、搭建帐篷及简易棚等临 时住所四种方式分别予以统计)15、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在居住地48小时以 上,生产、生

14、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6、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 口)。(指因旱灾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枯竭或因洪涝等灾害造成 的水源污染、破坏,短期内解决不了饮水问题的人口数量。此 指标主要突出掌握临时性和短期性的饮水困难情况) 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 、骡、骆驼等)数量。(猪、羊、鸡、鸭不计算在内) 18、受淹县城:指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致使 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等受淹,造成损失 的县城数。(国际指进水最深处超过60厘米,积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县城数)19、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

15、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 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 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 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 、绿肥等作物的总称。20、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 一次(下同)。(减灾一成以内为正常生长范围,主要反映是 农作物受到灾害影响的范围) 21、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 的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反映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 22、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 的农作物播种面

16、积。(主要反映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在一 次灾害过程中,填报其实际受灾面积;在半年报、年报中,同 一块地当一季农作物多次遭灾则只计算其中最重的一次;同一 块地不同生长季分别受灾,就累计统计) 23、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 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为辅助指标,只在快报中填报)24、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 ,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包 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以自然间 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 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 ,每顶按3间计算。这一指标也非常重要,数据上报可适当从宽 25、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 用的居民住房间数。(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点和救济重点,只倒一 间的,也应计算户数。) 26、倒塌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包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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