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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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学习提纲2011-3-3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学习提纲基本架构 定义和分类 业务准入规定 主要监管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2一、基本架构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共分八章115条, 包括总则、定义和分类、业务准入、发卡业务管理、收单 业务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全面规范。.3二、定义和分类(一)信用卡的定义:办法第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 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 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二)信用卡业务分类(1)发卡业务(

2、办法第9条)(2)收单业务(办法第12条) (三)信用卡的分类(办法第15条)1、个人卡2、单位卡(1)商务差旅卡(2)商务采购卡4三、业务准入规定 办法第3章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总行与银 监会之间信用卡业务市场准入、退出行政许可 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 市场准入: (1)审批制 (2)报告制 完善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 涉及基层派出机构的主要条款:29条、30条5四、主要监管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办法第4、5、6章是关于信用卡发卡业 务管理、收单业务管理和业务风险管理的 具体规定。 .6 (一)规范营销行为方面 n1、监管要求: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 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

3、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n(1)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 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 (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n(2)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 险提示,并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 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 存相关证据。 .n(3)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 本要求,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申请 材料必须申请人本人签名。n(4)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

4、原则。n(5)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 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72、发卡营销的禁止性规定:(1)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第38条). (2)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 核方式。(第39条) (3)营销宣传材料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营销人员不得进行误导性和 欺骗性的宣传解释;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 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不得泄露 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者分包;禁止营 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不得在未征得信 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

5、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 服务的交叉销售。(第39条)8(二)发卡审核方面1、监管要求:(第40、41条)(1)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 ,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2)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 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 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 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3)信用卡申请人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 或违法犯罪记录、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有不良记录 、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单位代办商务差旅 卡和商务采购卡、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六种情况的, 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6、。92、禁止性规定:n(1)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 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 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 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 信用卡。(第42条)n(2)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 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 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第42条)n(3)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 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第43条)10(三)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1、监管要求:办法第45条、46条从首次授信额度、 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 面加强对

7、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 2、禁止性规定:(1)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第44条).(2)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 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第45条)11(四)激活用卡方面 1、监管要求 (1)发卡时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 。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 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 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第48条) (2)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 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 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2、禁止性规定:(第49条)

8、 (1)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 (2)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12(五)授信管理方面n1、监管要求(第50-55条)n(1)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n(2)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 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n(3)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 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 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 有撤销授权的权利,n(4)发卡银行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 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等风险信息时,应立即

9、停止上 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 信用风险的操作。132、禁止性规定:n(1)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不得以任何 形式扣收超限费。(第53条)n(2)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第54条)n(3)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 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 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 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 额度。(第55条)14 (六)风险管理措施方面监管要求:(第56条) 1、发卡银行应当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 ,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 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 急止付等风险管理

10、措施。 2、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 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15 (七)催收管理方面1、监管要求: (1)发卡银行应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 业务风险。(第66条) (2)当信用卡出现逾期还款时,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 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第67条) (3)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 ,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68条) (4)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 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第69条) (5)允许商

11、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 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第70条)162、催收管理禁止性规定(1)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 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第66条) (2)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或骚扰,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 骂等不当催收行为。(第68条)17 (八)外包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 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 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 卡业务服务机构。(第71条)18 (九)对特约商户的管理方面1、对收单银行的监管要求:. (1)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

12、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 商户资料,对批发类、低扣率或可能出现高风 险的商户等应当从严审核。(第73条)(2)对特约商户应当承当监督管理职责,加强 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和交易检查工作,建立特约 商户管理制度和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制度。19 (3)对特约商户应当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特约商户 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 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 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 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 示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

13、险。(第81条) (4)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等欺诈行为的 特约商户,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 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 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 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第82条) (5)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的管理,设立管理台帐,发 现特约商户有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 用受理终端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等有效的 风险管理措施,并将特约商户的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 息共享系统。(第84条)202、收单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设定虚假商户,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 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

14、查要求,不 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 算账户。(第73、74条) (2)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 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 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第85条) (3)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 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等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 务机构。21 (十)信用卡风险资产的分类标准n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 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n1、正常类:到期还款日前足额还款。n2、关注类:逾期天数在1-90天(含)。n3、次级类: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n4、可

15、疑类: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n5、损失类:逾期天数超过180天。22五、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第7章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和监管要求,并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现 场检查、非现场监测、违规行为处罚等事 项做出了明确规定。23 (一)监管部门的职责第100条 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 风险监测和评估 对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24 (二)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1、 商业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 自开办信用卡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及其相 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立即停止开 办的信用卡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

16、十五条规定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第107条)25(二)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 2、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信用卡业 务的,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应当 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商业银行逾期未 改正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 银监法第37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采取 相关监管措施。(第108条)26(二)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 3、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 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合 作的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 动1年内达到2次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立即暂停该商业银行相关新发卡业务或发展新特 约商户的资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安 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除采取银监法第46条规定的监管措 施外,还可以视情况分别采取办法第109条规 定的六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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