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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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合肥师范学院教育系主任汪昌华Email: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发展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发展完善l1984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试行草案)l1991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l1997年:关于重新颁发中小学教师职业 道德规范的通知l2008年: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 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 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19841984年:年: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要求要求(试行草案)(试行草案) l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热爱人民教育事业。l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 ,教书育人,培养学

2、生德智体全面发展。l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 化知识和教育理论,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勇于 创新。l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不歧视、讽刺、体罚学生,建立民主、平等、亲 密的师生关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试行草案)试行草案) l奉公守法,遵守纪律。l热爱学校,关心集体。l谦虚谨慎,团结协作。l与家长、社会紧密配合,共同教育学生 。l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 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19911991年:年: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规范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 泽东

3、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 精神。l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 职尽责,教书育人。l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 ,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实事求是, 勇于探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l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 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 倦,保护学生思想身心健康。l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 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l衣着整洁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 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 19971997年:年:关于重新颁发关于重新颁发 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教师 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 的通知的通知l重新颁发8条规范:l1、依法执教l2、爱岗敬业

4、l3、热爱学生l4、严谨治学l5、团结协作l6、尊重家长l7、廉洁从教l8、为人师表20082008年: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 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 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 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 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 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 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

5、心学生健康,维护 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 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 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 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 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 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 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 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 水平。 一、爱国守法一、爱

6、国守法l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 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 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 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l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 教育的决定赋予教育目的以新的内容:“以 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基 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简称“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

7、改革与发 展的决定展的决定 (20012001年年5 5月月2929日)日) l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简称“两基”)的目标初步实现,素质教育全 面推进。l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 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 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应当体现时代要求。 20102010年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 发展规划纲要发展规划纲要l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 、提高质量。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 化,基本形成学

8、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战 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 发展的战略主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坚持 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明确提出基 本普及学前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 段教育,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发展继续教育, 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1993 l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

9、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 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 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l l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 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

10、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 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l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l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 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 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l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 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

11、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l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l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 事故。这类事故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 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它们不属 于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事故,因而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 条件。另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 l“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 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该条确定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即必须有过错

12、才承担责任。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的几种情况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的几种情况l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错,对所 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负法律责任。 l1995年,天津市某中学教师王某起诉天津市某中学,要求该中 学对因过错造成其女死亡并导致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事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起13年前的案子, 并正式立案审查。13年前,当时15岁的原告之女王某在该中学 初三就学。她因与同学发生纠纷,并对班主任白某和教导处主 任郭某的批评不服,于1982年5月27日下午6点多在学校教导处 服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案件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在教育 工作中方法是

13、否得当,解决学生纠纷时态度是否公正,以及王 某的非正常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联系。一审判决认 为,原告之女王某与其同学张某、裴某因戏逗产生矛盾,当时 第三人白某处理问题得当,并没有对王某打骂、体罚等情况。 王某服毒死亡,亦非被告及第三人白某所致。原告虽主张王某 死亡是因为白某、郭某教育方法不当,解决学生之间纠纷不公 ,致王某长期精神受压抑,造成其非正常死亡,但不能提供证 据,经查不能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l2如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 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人身事故的原因,而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 ,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14、所谓构成事 故的原因,是指直接造成事故后果的,与事故结果具有必然的联 系。而条件只是促成事故结果的发生,为事故结果的发生提供了 可能,与事故结果只有一般的联系,而无必然联系。 l12岁的学生荣海洋放学后和13岁的荣波等人一起在附近的荣苗小 学操场上玩。当荣波攀爬篮球架时,球架突然倒地,将站在球架 底下的荣海洋当场砸死。荣海洋的家长起诉荣苗小学,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 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对于本案来说,被告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 关键所在。因

15、为无过错责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举证责任倒置,即 不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被主张的人证明,不能证明的,即推定由其 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律师指出,本案受害人和肇事人都是未成年 人,对事故的发生会造成的后果根本无法预料。根据民法规定, 学校作为篮球架的管理人负有管理本校设施以及教育学生的责任 ,因此不能推卸责任。法庭最后采纳了原告律师的意见,在追加 荣波为第二被告后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荣苗小学支付原告各项 赔偿金3500元;被告荣波支付赔偿金1320元。(律师与法制 1994年第1期)l3对于因学校管理失当等原因导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 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l1995年7月,河南省虞城县法院

16、审结一起12岁学童状告 学校的损害赔偿案。马建国是虞城县田苗乡杨余庄小 学5年级学生。1994年11月5日上早操时,马建国因迟 到插队时被同学推倒在地,造成左肘臂骨折,花去医 药费用1300余元,多次与小学协商要求其承担责任, 赔偿医疗损失。而校方则认为,小学按时上操是正常 的集体活动,马建国迟到违反校规,学校不承担责任 。马父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儿子将校方推上了被 告席。法院认为,马建国被摔伤,系校方管理不当所 致,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马父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 相应经济损失。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学校赔 偿马建国医药费10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其父负 担。(中国青年报1995年7月15日报道)l4直接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在工作中造成的 人身事故,应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承担法律责 任。l1995年11月6日晚,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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