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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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押人(甲方):_法定代表人:_法定住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基本账户开户行:_账号:_ 质权人(乙方): _法定代表人:_法定住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 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 额、利率和期限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 金为(币种)_(大写)_,(小写) _,利率为_,期限自_年_月_日始 至_年_月_日止。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

2、准。 第二条 质物一、甲方保证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 押、转质等情况;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二、质物情况1质物名称_,数量_,质量_(质 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2质物使用期限_。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 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 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

3、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 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 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 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 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一、甲方于本合同

4、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 证书原件。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 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_,由甲方 一次性支付。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 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 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 条 质押费用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 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 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

5、乙方代 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 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 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 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

6、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 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 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 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 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 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 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 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7、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 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 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 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 人提存。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执行。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8、第八条 质权的实 现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 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 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 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 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 时提前实现质权。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 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 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

9、甲方和或借款合 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 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 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 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 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 恢复到乙方认可的

10、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 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 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 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 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 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 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

11、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 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 款合同项下借 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 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 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 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 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 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 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12、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 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 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 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一、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 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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