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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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 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调节经济运行 和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的经济形式 或体制。 特点: (1)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 础。(2)市场主体独立,产权明晰 。(3)一切生产要素都商品化、市 场化。首先,市场经济作为权利经济,是由 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驱动的,需要运 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其 次,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需要运 用法律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条件和 环境:再次,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 ,是以分配领域的差别为特征的,要 求运用法律维护市场竞争的结果,同 时,维护起码的社会保障具体的说:(1)建立培育,保障时常主体的法律制 度。(2)建立尊重并能够保护财产权

2、的法律 制度。(3)建立维护契约自由的法律制度(4)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5)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知道民事立法、民事司 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 度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 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 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 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 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

3、律事 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 物权,所有权,用益 物权,共有权,相邻权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 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 ,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 ,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 的两个分类。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 物权。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 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系于 自己财产上产生的物权,他物权是于他 人财产上存在

4、的物权。矿业权是矿业权 人在他人财产上产生的物权,故为他物 权,有人称为定限物权。当然,同一般 物权相比,矿业权在课题等方面表现出 特殊性,于是被定位为准物权。(4) 债权,一般概念,债权 效力,债权实现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 给付。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 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其中 ,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5)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 ,专利权,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 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著作权:也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文学、艺术 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 享有的权利。

5、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专利权:用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并以书面的形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技术权利状 态的公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经济法的概念框架和职能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 注重维护这会经济总体效益,坚固社会 各方经济利益公平。经济法基本原则公理性和各国普遍 使用的部门法原则经济法在国家调节中采取了三种基本方 式:(一)为规范和保障国家 所采取的第一 种调节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 ,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二)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 方式,即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活动

6、,国家 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三)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 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和调控 ,国家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体 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法律性 (二)特殊性 (三)涵盖性 适用性行政法概括为两个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即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 段方式和法律责任,行政活动必须符合这些法 律规定。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 遵守法律对行政权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 担响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种

7、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 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 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 则的“理”不同于“社会道德”、“伦理”之类的哲理 ,而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 理。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管理 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 、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 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 获得某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当代资源立法的发展趋 势与我国的资源立法 (1) 立法指导思想的转移:从“以人为中心 主义”向“可持续发展”观点转变 立法的指导思想由注重开发逐步转移到可持续发 展的战略上来。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过去传统的模式是消耗资

8、源,但迟早总有一个资源耗竭的问题,而且传 统的经济模式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 一系列问题,给人们以深刻的教训。可持续 发展战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的,其基本 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 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社会质量。人类 的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改善,必须建立在地球生 态系统的涵容能力之内。 (2)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维持 生态系统的完善性,不至于因当代人类的发展 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 (3)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 结合起来,对人类发展的基础资源的开发和利 用,应当维持和建立在利用效率最大化和破坏 资源最小化的

9、基础之上。(2) 立法内容趋向于公法私 法的合一(二)立法内容由公法和私法的分离向公法和私 法的合一转变。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公法和私法是调整两种不 同类型的法律关系的。私法讲求的是“意思自治 、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强调主题地位的平等 性、自主性、公平性和有偿性等特性,公权、 行政权是不能对个人进行干预和调查的,而公 法则强调振幅的宏观调控。(3) 资源立法宪法化趋势的 加快20世纪50年代以后,资源、环境问题 日益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把资源问 题写进了宪法,资源立法的宪法化 趋势也越来越显著。(4) 资源立法国际化趋势资源理发的国际化趋势逐步加强 各国互相渗

10、透、互相影响的趋势非常明显 。中国加入WTO前后,国务院要求我们 按照WTO规则以及我国政府的承诺,加 强与国际化的接轨。要求我们在资源立 法工作中必须考虑国际管理和国际背景 ,逐步加强资源立法的国际性。2, 我国资源立法与缺陷(1) 80年代立法与存在的问题 1984年9月的森林法,这是我国第一 部资源方面的立法。 1985年的草原法 1986年1月的渔业法、 1986年3月的矿产资源法、 1986年6月的土地管理法 1988年1月的水法。重大缺陷: 1,以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忽视 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2,忽视资源的资产属性,难以 显现自然资源的真实价值。3,按所有制性质区别对待,当事人

11、处 于不平等地位。 4,片面强带哦国家利益,忽视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保护。 5,对各级政府的职权划分不合理。 6,单纯强调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忽视 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7,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手段。(2)90年代的资源立法革命从20世纪90年代的立法改革来看, 我国的资源立法发展趋势有以下 几个特点: 1,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2,公法私法化 3,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资源管理职 权。3,矿业权制度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 三个行政法规,重点解决了矿业权的流转问题矿业权是进行堪查、开采矿产自由员的权利。 世界上有的国家只有一个矿业权的概念,即一 分法。有的国家采用两分法,把矿业

12、权分为两 个概念,一个叫探矿权,一个叫采矿权。我们 国家采用的是两分法,把矿业权分解成探矿权 和采矿权。4,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制 度按照国家规划矿区进行开发、规划制度,维护 国家所有权制度,推广科学技术规定,还有执 行主题的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 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 发的矿中实行有计划的开采。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矿中普查任务的通道市, 还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伴生的矿种成矿 地质条件、矿藏工业远景作出初步评价。还有 储量评审制度。(六)国土资源立法尚需解决 的主要问题(1) 矿产资源租,税费制度的改革(2) 地质资料的法律地位经过50年的地质勘探,我国的地质

13、堪查 深度远远比其他国家提供的基础地质资 料要深得多,细得多,所以我们的任务 是要剥离出一块,不妨放活一部分地质 资料,经评估后作为国家投资去搞活地 质经济,把这一块作为资产处置。不要 怕资产流失,搞活了就是资产。(3) 关于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问题一是矿产资源规划在什么基础上制定? 应该是在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的基 础上制定的;二是规划的目的是什么?(4) 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论证,按照法 律规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环境 影响评价实际上又不涵盖地质环境影响 评价的内容,后者能不能融进其中,是 我们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七)矿产权基本理论与实践 (1) 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简称

14、矿全,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 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堪查、开发一定的矿 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也可以定义为: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 业以及个体采矿者等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已 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探、开发一 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其中,勘探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 ,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的权利,叫作探 矿权;开采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 的权利,称为采矿权。(2) 矿业权的客体典型物权具有特定性,喊有客体特定性 之义。但矿业权的课题是特定矿区或者 工作区的地下部分及赋存其中的未特定 的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 在矿

15、业权的标的物是存在于矿区内的未 具体特定的矿物这点上,与普通的物权 不同。(3) 矿业权权利的复合性 (二合一)典型物权的客体以单一性为原则,但矿 业权的客体却是复合性的,既特定矿区 或者工作区内的地下部分与赋存其中的 矿产资源。矿业权在权利构成上具有复合性。(4) 矿产权的公权性(私 权限制)一般物权是财产权,主要是物权人自己利益的 法律上之力,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为继承的 标的,可被强制执行,故为私权。与此不同, 矿业权虽然亦为财产权,但因其往往事关社会 公共利益、国家战略利益,故在取得,转让、 行使等诸多方面被课以种种公法上的义务,法 律对矿业权设置不少监督规定,因而矿业权又 具有公权性

16、,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5) 主体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及其解释,成为矿业 权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除此而外, 尚需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有审 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进行审查,对合格者方予批准。对矿业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做如此区分,原因之 一是有些矿产资源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 和战略需要,国家要加以控制。(6) 矿产权设定模式(1) 申请审批登记发证所谓申请审批登记发证,是由矿山企业向 矿产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的申请,该登记管理部门予以审查,对符合要 求者予以矿产权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 矿权许可证。(2) 招标审批登记发证由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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