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代理法习题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48196209 上传时间:2018-07-11 格式:PPT 页数:17 大小:1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商法-代理法习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国际商法-代理法习题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国际商法-代理法习题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国际商法-代理法习题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国际商法-代理法习题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商法-代理法习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法-代理法习题(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单项选择 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人 C.指定代理人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为使另一个有权以他 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是(A)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 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C)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4、公民甲为某保险公司合法保险代理人,甲在授权 内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B ). A.代理人甲 B.保险公

2、司 C.投保人 D.甲和保险公 司 5、根据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有偿代理中,本 人不应承担的义务是( B ). A.支付佣金 B.偿还代理人因正常业务支出而产生的费用 C.偿还代理人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的费用 D.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帐册.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D)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 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阅合同 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 7、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 况为( A ). A.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

3、事 B.行为人可以不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事 C.行为 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 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8、在大陆法中,委任表明了( B ). A.本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B.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 C.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D.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9、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丙订购货物,并如数 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具有 ( A ). A.明示代理权 B.默示代理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代理 二、多项选择 1.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产生的原因有( ABCD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 D.追认的代理 2.在大陆法中,

4、根据第三人究竟是同本人还是同代 理人订合同的标准,把代理分为( BC ). A.法定代理 B.直接代理 C.意定代理 C.间接代理 3.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有( ABC ). A.保付代理人 B.证券经纪人 C.运输代理人 D.无权代理人 4.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的当事人有( ACD ). A.本人 B.中间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5.依我国民法规定,在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ACE). A.第三人有权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 B.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两周之内作出 ,否则视为拒绝 C.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一个月内作出 ,否则视为拒绝 D.无权代理人认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恶

5、 意第三人有权予以撤回 E.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善 意第三人有权撤回 三判断题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的范畴(T) 当一个未被授权的代理行为被追认以后,其效 力同事前授权的代理行为相同(T) 表现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有权代理(F ) 无权代理得到本人追认后等同于有权代理(T ) 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否则不 对第三人发生效力(T ) 四案例题 甲长期担任公司的业务主管,在公司有很大的 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 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 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 冒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公司处骗得货物,

6、逃之夭夭 公司要求公司付款,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 为由拒绝付款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 他并不知道甲已被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公 司已解雇的任何通知,故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 ,对簿公堂问: ()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原则,公司是否为甲的无 权代理行为负责?为什么? ()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解答: ()这是委托人撤回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 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英 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这取决于第三 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 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由应负责

7、,以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由于公司对公 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知情,故有权 要求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在 确定了公司对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公司承 担还款责任如果公司不承担对公司的付款责任, 由甲应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 取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欺诈,则应负刑事责任 孙某系王庄村的会计,多次以王庄村村委会的名义 在刘某经营的饭店安排招待他人,饭后经常以签单 形式记账,至2008年5月累计拖欠招待费12000元。 孙某以王庄村村委会的名义写下欠条留与刘某,但 该欠条上没有加盖王庄村村委会公章,只有孙某的 签名

8、。刘某多次持欠条向村委会和孙某索要欠款, 但村委会以没有委托孙某招待他人为由,拒绝支付 欠款;孙某则坚持是受原村委领导安排就餐的,应 由村委会支付欠款,双方相互推诿。刘某于2009年 11月将王庄村村委会和孙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 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欠款。法庭上孙某没有提供其 受王庄村村委会委托授权的证据。问:法院应当如 何判决? 孙某虽然没有提出自己是受村委会委托的证 据,但孙某作为村会计,具有被授权安排招 待他人的表象。因长期存在由会计安排村委 会招待的习惯,刘某只知道孙某系会计,有 理由相信其有村委会的授权,并且其主观上 是善意的,因此构成表见代理。欠款由村委 会承担清偿,村委会清偿后,

9、有权向孙某进 行追偿。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 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 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 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 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 ,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 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 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 拒绝支付货款。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 法院。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 为什么? 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 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 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 的购销合I司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 甲商场接收了该

10、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 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 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 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 付货款。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 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 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 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 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 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 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 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

11、买 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 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 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 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 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 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 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 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 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 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 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

12、也同样有效。因 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 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 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 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 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 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 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原告陈大力与被告富春来均是地区房产管理局干部,同在房地产 交易中心一个办公室中工作,过去所处关系甚好。 1999 年前俩 人购违建房两间,后分别办了两个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个 房屋所有权证办在了原告陈大力的

13、名下,另一个房屋所有 权证办在了陈大力小舅子的名下。 1999 年 5 月该地拆迁,陈 大力与土地房屋开发中心、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 迁协议,并于 2000 年 1 月被安置了一套 52.15 建筑平方米的 房屋,陈大力获得了该房的产权。该房的拆迁手续、回迁手续、 交费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均在被告富春来手中,并由富春来 将安置房出租。 2001 年 6 月 1 日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富春来与 宋青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12 万元将该房卖给宋青 。同月 8 日,富春来与宋青填写了房产管理局制定的格式房地 产转让合同,约定以房主陈大力的名义出卖此房,价款填写的 为人民币 5 万元。后宋

14、青办理了房屋买卖的契税手续并经房地产 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取得了争执房的房屋所有 权证。 2003 年 9 月,陈大力以其是房屋产权人,富春来未竟 其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屋 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中,富春来未经房屋产权人陈大力书面同意 ,未取得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将房屋出 售给宋青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行为。但签订 合同时交易相对人宋青根据富春来出示的陈大力 的身份证件和房屋产权证及其他的相关资料手续 ,有理由相信富春来取得了陈大力的合法授权, 宋青作为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富春 来得出售房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要求确认陈 大力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房屋买卖合同有 效。关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