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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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各位记者、各位朋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 2003 年 12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 1299 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我 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一、解释(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2001 年 4 月 28 日,九届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 定。新修改的婚姻法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社

2、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 生巨大变化的情况,对 1980 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它不仅对有关 条文进行了修改,而且增设了一些新的制度。在法律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 如何根据立法的本意,正确地将新的法律适用于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是摆 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新婚姻法,我们在 新的婚姻法通过不久,便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于 2001 年 12 月正式公布 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 释(一)。解释(一)主要是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 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解释(一)的公布,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 庭纠纷案件,起

3、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和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又组织力量进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调研和起 草工作。由于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从司法为民的要求出发,对解释(二)的起草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2002 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调研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当年的十大课题之一; 2003 年,解释(二)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当年必须出台的十项司法解释之 一。由于婚姻法涉及的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广大人民群众对解释 (二)的起草工作十分关注。在起草过程中,特别是在解释

4、(二)征求 意见稿在报纸和网上公布征求意见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来信、互 联网络和各种媒体,为我们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 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人民群众的迫切呼声,也有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 既有下级法院法官们的愿望和要求,也有相关部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支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帮助和支持,使我们倍受鼓舞,为我们起草 好这一司法解释增添了信心。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以后,解 释(二)终于出台了。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 的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债权债务等问题作出解释。这些规定,不仅 凝结着起草人

5、员的辛劳,也凝结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正是 在吸收大家意见的基础上,现在正式公布的解释(二)的稿子,与原来征 求意见稿有了很大变化。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司法解释稿吸收人民群众和社会 各界的意见多达数百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二)出台后,不是说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都能够找到具体、明确的依据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的 其他问题,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继续加以研究解决。二、解释(二)规定的主要内容本次司法解释,除对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等案件时一些具体操 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放在夫妻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 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

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这次 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本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 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解释(二)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 解除同居关系。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 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 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

7、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 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我们在解释(一)中已 经作出了许多规定。这次的司法解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又对一些具体操作 性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对于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 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 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再如,无效婚 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除此之外,解释(二)对

8、无效婚姻的其他一系 列规定,对于规范无效婚姻诉讼也提供了有力保障。(二)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我们深入各地调研时发现,结婚前给付彩 礼的习俗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也不尽相同。在广 大农村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全家债台高筑,负担较重。这次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的,就是 对这个问题应当如何规定。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 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但是鉴于现在我国许 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

9、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 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我们在解 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 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 件。尽管作出了上述规定,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 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的婚姻关系能 够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三)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等 款项的认定问题。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

10、、住房补贴、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如何认定?是认定为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认定为个人财产?按照这次司法解释的规 定,这些款项及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另外,知识产权取 得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判断财产性 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很难掌握。针对这一情况,这次司法解释作 出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关于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如何处

11、理的问题。目前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房屋问题的争议,多集中在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 改房上。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当事人购买原来分给职工的房屋的情 况已经十分普遍。由于当事人购买此类房屋时享受了国家规定的福利政策,所 花费的购房费用远远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离婚时,双方对这类房屋的价 值及归属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并解 决房屋的归属呢?为解决这一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 规定: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 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二是双方均 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

12、,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 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三是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五)关于夫妻间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权 债务问题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点,这次司法解释作出了 一系列规定。例如,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 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 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如,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解释(二)之所以要作出

13、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立法本 意是: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 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除上述内容外,解释(二)还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军人离婚分割财产、 夫妻分割企业中的财产、离婚诉讼保全、亲属财产赠与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三、解释(二)出台的意义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社会覆盖面极广。这次解释二的出 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稳定婚姻家庭、保护儿童和妇女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

14、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 民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在全国各级 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 90。 而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所占比例相当之高。家庭是社会的细 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 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影响到公民 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到人的全面发展,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次解释二 的出台,实际是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转化为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是 “三个代表”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促使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 谐稳定,促进我国

15、社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这次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 纠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 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类型,即使是传统的婚姻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在这 一新的社会条件下,如何贯彻落实新婚姻法的精神,解决现实的婚姻家庭纠纷, 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由于这次解释(二)是根据已经发生变 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制定的,能够合法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例 如,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现实,这次司法 解释就作出

16、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根据房改的 精神,我们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根 据中国目前的国情,我们作出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返还彩礼的规定。在解释 (二)正式实施后,将给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 更加统一、明确的依据,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再次,这次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 现代社会中,如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是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把对子女 及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我们这次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比较注意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比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妇女往 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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