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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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年颁布)(年颁布) 的通知的通知【颁布单位】 教育部【颁布日期】 19990914【实施日期】 19990914【章名】 通知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 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 发展的步伐,尽快形成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并有利于 国家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 基础上,我部对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做 了必要的修订。现将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年颁布)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 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部委属学校)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年颁布【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 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 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 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 ,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 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

3、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 ,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 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章名】 第二章 设置条件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 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 教学文件;(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

4、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 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个。第七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 ,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第八条 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 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 ,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 筹考虑。第九条 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 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

5、新专业。【章名】 第三章 设置权限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 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核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 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 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 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 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

6、部确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 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 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 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 部门。第十六条 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章名】 第四章 设置程序第十七条 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 ,各校应于每年月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 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月日前核报教育部 备案。第十八条 学校申请设置、调整

7、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 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学校发展规划;(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第十九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 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月日前将审核 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第二十条 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月日前 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 介绍、省(自治区、

8、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教育部于当年月日前完成审批工作。【章名】 第五章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第二十一条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 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 组进行。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人。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教育 部核准。第二十二条 对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主要包括:(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 构) 、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 、基本课

9、程、授予学位;(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章名】 第六章 设置评议机构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 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 据。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 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 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 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 据

10、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 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 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 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第二十七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 ,可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 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 况报教育部备案。【章名】 第七章 监督、

11、检查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 行指导、检查、监督。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对新增 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 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教育部或学校主管 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同时中止其审 定、审批专业的权限。【章名】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专业由学校主 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科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主 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科专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的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 行。第三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年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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