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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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论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课题组制作*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n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n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n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n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n第五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n第六节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n第七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ate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 特征o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o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民法 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 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合法行为。”Date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o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行为o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 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o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 行为Date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o一、口头形式o 口头形式是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包括双方当事人当面洽谈、电话交谈等直接对 话方式,也包括托人带口信等。口头形式的法律 行为,属不要式法律行为,其优点是简便易行, 直接迅速,自然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行为除法律 特别规定的以外,大都采用口头形式。但其缺点 是没有文字根据,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 ,则日后难以调查取证。

3、Date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书面形式o书面形式是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 式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双方的权 利与义务记载下来,发生纠纷时容易证明某项民 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具体内容是什么,便于确 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同时有利于促使行为人慎 重行事,减少纠纷。o书面形式不仅以普通文字的方式进行,在现代电 子技术条件下,书面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 Date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 书面形式属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或由 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标 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书面形式

4、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 特殊书面形式。o 1一般书面形式。指行为人以文字记载形式表达自己 的意思表示,并且签名盖章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再 履行其他法律手续的形式。o 2特殊书面形式。指行为除了用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 内在意思外,还需要履行其他法律手续的形式。包括以下具 体种类:o (1) 公证形式。o (2) 鉴证形式。o (3) 审核登记形式。Date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视听资料记载形式o 视听资料记载形式是指以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 果来表达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视听资料记载形 式具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等 优点,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随着科学技术的

5、发展,以录音、录像、网络、语音、图象等视听资料 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逐渐增多。o 但是也应注意,视听资料容易被伪造、裁剪、涂 改,所录像的真实内容往往会变成含义完全相反的事 实,因此使用时要慎重。一般来说,要有两个以上无 利害关系人作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亦是民事法律行 为的有效形式。Date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四、推定形式o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 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 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相 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了某种意 思表示,从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这 种形式,当事人既没有通过语言,又没有 通过文字,而且作出了某种积极的行为来

6、 进行其意思表示,因而推定形式又可以称 之为作为的默示或积极的默示形式。 Date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五、沉默形式o 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没有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 ,也没有进行任何积极的行为,但从其沉默不语,可以推断 其内在的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通常情况下,内 心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 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 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这种形式,又可称之 为不作为的默示形式或消级的默示形式。 o 默示作为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沉默形式 只有法律

7、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 作这种规定,是为了尽快了结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关系趋 于确定,制裁怠于作出表示的人,其结果往往不经于沉默人 。Date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o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 为o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由一方还是双方的意 思表示来划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 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o 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让人们了解和掌握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及 其法律效力,对于确认民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均有 意义。Date1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

8、民事 法律行为o 根据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为某种给付时是否 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来划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 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o 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可据此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及其范围。一般来说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较之无偿民 事行为要重。Date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 民事法律行为o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 践性民事法律行为。o 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掌握这 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帮助人们识别哪

9、些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具有了法律效力,哪些还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双方所确定的民事 权利义务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这种分类对于 我们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以及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的时间均有重要意义。Date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 事法律行为o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 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 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o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某种形式,当事人无论采用何种 形式均不影响成立及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不要 式法律行为,可不拘泥于形式要件,只要在事实

10、上能 够证明某种法律行为确实存在,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如即时清洁的买卖合同等,通常都属于不要式法律 行为。Date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五、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 行为o依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 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 与从民事法律行为。Date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六、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 法律行为o 根据财产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作为成 立要件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 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Date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七、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 法律行为o 根据法律行为引起变化的法律关系的 性质,可将民事法律

11、行为区分为财产民事 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Date1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八、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 负担民事法律行为o 以财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否直接引 起财产权的转移和消灭为标准,可将民事 法律行为分为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和财 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Date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 件o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o(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o(二)意思表示真实o(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Date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特别有 效条件 o 通常情况下,法律行为具备了上述一般有效条件 之后

12、,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有效条件外,还应具有法律规 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相 应的法律效力。如当事人立遗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 成立时,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立遗嘱人死 亡这种特别有效条件发生时,该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 力。Date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五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 为o 一、欠缺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含义o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因在不 同程度上缺少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导 致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效力处于不确 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Date2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无效民事行为o无效民事行为,

13、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 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 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o无效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也能产生一 定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其欠缺民事法 律行为的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 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民事法律 后果,而是产生与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后果。Date2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 第52条之规定,可将无效民事行为 分类如下:o(一)因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 的行为o(二)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o(三)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o(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o(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o(六)以

14、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Date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o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 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表里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 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 事行为。o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 ,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其无效与否,取 决于行为人的意志。这种民事行为可以发生民事 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享有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表 意人如果作出撤销的请求,则其效力溯及至民事 行为成立时消灭。Date2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 规定,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二类:o(一)重

15、大误解的行为o(二)显失公平的行为o(三)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o(四)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 为Date2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o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 按照行为人的愿望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需要等待享 有追认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以后,才能确 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民法学理上,又将此类民事行为叫 做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o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o (1)其法律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即既非有 效,也非无效。o (2)其法律效力可以补救,一经有追认权人的追认便可 自始有效。o (3)若有追认权人不予追认或明示拒绝追认,则行为确 定不发生法律效力。Date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 种类:o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o2欠缺处分权的行为o3欠缺代理权的行为o4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Date2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五、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 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 区别o(一)无效的条件不同o(二)无效的时间不同o(三)主张无效的人不同Date2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六节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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