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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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档 案案 法法 制制 宣宣 传传 单单功功 在在 当当 代代 利在利在 千千 秋秋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一、档案法律法规的含义是什么?一、档案法律法规的含义是什么?答: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 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档案法律法规可以 划分为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四种类型。二、哪些行为是属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二、哪些行为是属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 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 称档案法实

2、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 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1)损毁、丢失属于 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 有的档案的;(3)涂改、伪造档案的;(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 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 保密的档案的;(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的;(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 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 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 收范

3、围的;(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10)明知所保存的 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11)档案工作人 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13)抢夺、窃 取国有档案的。三、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应当承担的义务。档案违 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 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档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惩罚性行 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

4、区域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 制裁性处理。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 辖职权,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法所作的 一种行政制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 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 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四、档案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四、档案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答: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5、规定,档案行政处 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五、立档单位易发生的档案违法行为是什么?五、立档单位易发生的档案违法行为是什么?答:(1)不建档。这种行为容易发生在那些严重缺乏档案意识 和法制观念的领导人所在、所辖的单位。这一行为构成的要素是: 一是侵犯了档案法和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二是行为方式是不作 为,包括不建立档案,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不开展档案工作 等;三是行为结果是妨碍了档案的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建立,使单位 工作和国家档案事业受到损失;四是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单位的负责 人;五是不建档行为一般出自过失,但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则属 于故意。(2)不归档。这种违法行为多发生在档案管理

6、混乱的单位,容 易发生在重要的专业和职能部门及与文件产生有关的人员中。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一是侵犯了国家立卷归档制度;二是行为 方式是不作为,但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行为则是有作为;三是行 为结果是造成应归档材料的流失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危害;四是违 法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个人,也有的是单位;五是不归档和不按期归 档的行为一般出自过失,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的行为则是出自故意。(3)违反安全保管制度造成档案损失。这种违法行为多发生在 档案保管条件差、主管领导或档案人员责任心差的单位。这一违法 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犯的是档案安全保管制度;二是行为方 式一般是不作为;三是行为结果是造成档案各种形式的

7、损害、损毁, 如火灾、霉变、虫害、被盗等;四是行为主体一般是事故单位的领 导或档案工作人员;五是违法行为一般出于过失,但严重的失职行 为和玩忽职守,则是出于间接故意。(4)擅自销毁或不按规定程序销毁档案。这种行为多发生在档 案管理不严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甚至发生在档案保管部门和档案 人员中,有的则是发生在与档案内容有厉害关系的人员中,由于监 销不严造成档案在销毁过程中流失、泄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一 违法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犯了档案法和国家关于销毁档 案的规定;二是行为方式是违规操作,一般出自过失,但有的是出 于故意;三是行为结果是致使档案未经鉴定或未经审批而被销毁, 造成档案和单位工作的

8、损失,或造成档案流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失密 问题;四是行为主体一般是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参 加监销的人员。六、公民和组织在利用档案时享有哪些权利?六、公民和组织在利用档案时享有哪些权利?答:对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权利,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 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 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这说明公民 和组织依法不仅有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的权利,而且

9、根据有 关规定还享有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以及保存在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档案的权利。用法律规定的权利称为法定权利,公民和组织作为权利主体,其 利用档案的权利是经法律规范确认享有的权能,这种权能表现为:(1)公民和组织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范 围之内利用档案;(2)公民和组织有权要求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档案,以资利用;(3)当公民和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利用档案的权利受到不法阻碍 或侵害,有权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以干预或寻求司法保护。七、档案开放的具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七、档案开放的具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 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

10、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 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 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 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又进一步解释为:各级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 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 放。(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向社会开放。(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 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

11、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 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 30 年但档 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八、档案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八、档案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答:档案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所担任的工作性质和 任务决定的。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一经确定,必须正确履行职责, 努力完成国家交给的工作任务。国家为使档案工作人员有效地完成 工作任务,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事务方面的权利,是代表其任用机关进行工 作的权利。这种权力主要表现为:(1)对分管范围内所属档案机构 的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2)对文书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进行指导和监督;(3)有权向国家机关反映档案工作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加强档案工作的建议;(4)有权对未开放的档案拒绝提供 利用;(5)有权申报档案专业职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有:(1)遵守档案法律和规章制度;(2)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3)按规定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4)提供利用档案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5)保守党和国家秘密;(6)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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