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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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2014 年修正)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 年 3 月 2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 预算编制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 预算执行第七章 预算调整第八章 决 算第九章 监 督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 的管理和监督

2、,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 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 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 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 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

3、应当纳入预算。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 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 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 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 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

4、出、中央对地方的税 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 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 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 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 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 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 按基金项

5、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 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 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做到收支平衡。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 据,未列

6、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 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 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 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 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 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

7、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 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 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 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 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 除外。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 互协调的机制。第十八条 预

8、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 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 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 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 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 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

9、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 和决议。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 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 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 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 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 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 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

10、级预算的 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 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 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 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 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 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 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 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11、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 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 究提出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 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 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 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

12、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 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 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 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 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

13、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 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 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 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 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 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 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 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

14、人民代 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 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 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 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 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

15、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 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 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 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 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支范围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 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 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

16、、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 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 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第四章 预预 算算 编编 制制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 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 算草案。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 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 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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