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到24条(李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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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讲:李丰收二八年六月l 李丰收:山东百丞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业一部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咨询工作6年,担任多家大型企业集团税务顾问,精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业务,多次负责企业内部系统培训工作,精通企业财务核算,对工业制造业企业的涉税问题有着较深刻的见解。l 电话:0531-80982733 手机:15866782766 l 邮箱: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工资、

2、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第三章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方法适用范围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全额税前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 下列4个项目捐赠:红十字事业;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 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其中包括新建)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 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 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作为成 本费用据实列支;

3、企业资助 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 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限额比例扣除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 益救济性捐赠; 限额比例为3% :纳税人属于金融保 险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 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 扣除; 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对指定 的文化事业的捐赠。没有限制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l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哪些捐赠范围属于公益性捐赠 l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以何种形式的捐赠属于可以扣除的捐赠方式n中间体的限制范围n中间体的资格认定l 再次,我们需要明确如何计算允许扣除的捐赠l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捐赠税前扣除时需要具备的资料l 第五

4、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l 公益事业捐赠法:l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l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l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l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l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团体,是指同时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组织 等社会团团体:l (一)依法登记记,具有法人资资格;l (二)以发发展公益事业为业为 宗旨,且不以营营利为为目的;l (三)全部资产资产

5、及其增值为值为 法人所有;l (四)收益和营营运结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该法人设设立目的的事业业;l (五)终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财产 不归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营利组织组织 ;l (六)不经营经营 与其设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业务 ;l (七)有健全的财务财务 会计计制度;l (八)捐赠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团体财产财产 的分配;l (九)国务务院财财政、税务务主管部门门会同国务务院民政部门门等登记记管理部门规门规 定的其他条件。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l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

6、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l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l 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进行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申报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即1月1日至3月31日。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l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下材料:l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l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

7、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l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等5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4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上海市慈源爱心基金会、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

8、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等5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教育 基金会等13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0742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教育基 金会、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山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山东海峡 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省老龄事 业发展基金会、山东省慈善总会、山东省人口关爱基金会、山东省消 费者协会、山东省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济 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3家单位进行公益 救济捐赠,自2007年1月1

9、日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按照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上述13家单位在接受捐赠或办理 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

10、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l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l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n五、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

11、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n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n(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n(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n(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慈善协会的捐赠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12、山东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l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票据的通知(青财综200591号)要求,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我市使用的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青岛专用)和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书停止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的使用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

1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银行罚息)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l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l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所捐助范围也是公益性质。而赞助支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所捐助范围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质。l 广告支出:指企业为了推销或者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通过一

14、定的媒介,公开的对不特定公众所进行的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l 思考:一对一的捐赠如何认定l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l 不允许扣除的考虑:l 1、真实发生的原则、职业判断、操纵利润l 2、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l 3、国际通行做法,特殊政策出台的准备l 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税务处理l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

15、为计税基础。l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l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l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作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l 资产的计量属性(会计):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l 会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潜在投资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其根本点在于

16、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资产的真实性。l 制定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足额地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进行适当调节,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其根本点在于防止企业少计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l 资产的范围、定义l 资产的计税基础l 资产的折旧、摊销l 资产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l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l 一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二是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思考:实践中的困惑l第五十八条 企业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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