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后的继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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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cs 1978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非殖民化进程为国际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 并考虑到其他因素可能在将来造成国家继承的情况, 深信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编纂并逐渐发展有关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规则,作为确 保在国际关系上有较大法律保障的一种方法, 注意到自由同意、诚信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得到全世界承认的, 强调指出对于凡是涉及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或其目的与宗旨同整个国际社会相关的 一般性多边条约,一贯地予以遵守,对加强和平与国际合作有特别的重要性,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各项国际法原则,诸如所有人民权利平等和自决的原则 ,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的原

2、则,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的原则,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 回顾联合国宪章要求对每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加以尊重, 铭记着一九六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 又铭记着该公约的第七十三条, 确认凡是并非由于国家继承而产生的条约法问题,应以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其中包括一 九六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载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为准, 确认对于本公约条款未予规定的问题,仍以习惯国际法规则为准,香港问题回归前的香 港区旗回归后的香 港区旗The validity of the three treates .Succession 近代,英国通过三个不平等条约霸

3、占 香港。 1840年,南京条约,割香港岛。 1860年,北京条约,割九龙半岛南端 即今界限街以南地区 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界 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龙半岛北部大 片土地以及附近230多个大小岛屿(后统称 “新界”)租期99年。南京条约深圳河。九龙香港回归大事记一1981年9月30日,全 国人大常委委会委 员长叶剑英发表了 关于台湾回归祖 国实现和平统一的 方针政策的谈话 ,进一步阐明了关 于台湾回归祖国, 实现和平统一的九 条方针政策(简称“ 叶九条”)。 香港回归大事记二 1982年9月, 邓小平会见访 华的英国首相 撒切尔夫人, 提出“一国两制” 构想,邓小平 说:“我们

4、对香 港问题的基本 立场是明确的 1997年中 国将收回香港 。”中英双方就 香港前途问题 展开第一阶段 谈判。香港回归大事记三 1983年7 月到1984 年9月,中 英两国政 府就香港 前途问题 进行第二 阶段谈判 ,共进行 了22轮, 谈判非常 激烈。不让驻军?以治权换主 权?老子怒了!香港回归大事记四 1984年12月19日,中英 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 式签署中英两国关于香 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第 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 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 复行使主权。”香港回归大事记五 1990年4月4日, 七届全国人大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

5、 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 确定了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区旗、 区徽。香港回归大事记六 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 政区筹委会成立。香港回归大事记七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Hongkong case 国家继承:在国际法中,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 的实施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 取代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 ,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另外,当一国权利义务由 一个主权者转移给另一个主权者也发生国家继承的事实。 其特点是:国家继承总是与领土转移的事实相联系;国家 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国家的基本 权利与义务。国

6、家继承的原则包括被继承对象的领土性和 合法性。国际法规定其继承对象囊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 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非物质财 富的继承 (领土变更不意味着就是国家继承)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 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 府所取代,从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其继承内容同样 包括了国家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 承。 对政府继承: 1、对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视其性质 而定,平等互利条约应继承,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 约一律不继承; 2、对财产、档案一律予以继承; 3、对债务尤其恶债是不予继承,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 家

7、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 民国的延续,因而不发生国家继承问题,而只发 生政府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继续拥有 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但是,由于政 权性质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对 外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因而它不能将中华民国 承担的国际义务全部接受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待清朝以来历届政府的旧条 约采取了按其性质和内容区别对待的政策。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明 确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 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 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 或修改,或重

8、订。”因此,过去清朝和中华民国时 期历届政府所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卖国条约和 勾结帝国主义镇压人民革命的条约,都在应行废 除之列。Concrete arrangement of former treaties of china and hongkong respectively 港澳回归后的部分缔约权及条约适用 香港,澳门回归后与回归前均不是国际法主体,它 们作为地方实体享有的部分缔约权来自于 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中国政府的这一做法,与国 际法学理论和国际实践相一致.至于国际条约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情况复杂,需根据具体情 况予以分别处理.Mainapplicance rules 至于中国

9、在香港回归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适用 于特区的问题,必须坚持两项原则: 一是外交,国防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 家全部领土的,均应适用于香港特区.对此, 特别强调:“未列 入照会附件的,中国是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其他条约, 如决定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政府将另行办 理有关手续.对属于外交,国防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 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条约,中国政府无需办理有关 手续.“这表明中国政府在香港回归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 约,凡属外交,国防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 国家全部领土的,均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是除此之外的条约,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必

10、须根 据香港基本法规定加以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 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的原则.一,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部分缔约 权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一)国家享有完全的缔约权在国际法中,缔约能力也被称为缔约权,它是指在国际 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只有国家和 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至于哪些机关有权代表 国际法主体行使缔约权,则由国家和其 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在单一制国家内,通常只有中央政府才有缔结条约的权 利,国家的下属行政区域(如省或郡) 一般无权缔结条约.(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部分缔约权 的法律依据 香港在回归之前,均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没有单独缔结国际条约的权 利,缔约权,条约

11、批准权属于英国.但经英国授权后,香港在经贸等非政治 领域则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例如香港以单独缔约方的身份,参加了“世界 贸易组织“;并以“单独会员“的身份,参加了“国际刑警组织“等一些重要 的国际组织. 香港回归后,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及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 港特区特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因此,回归后的香港同样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按照传统国际法的观点,主 权是缔约权的唯一依据,即只有拥有主权的国家才是条约的缔结主体. 但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已出现了由非主权实体参与缔结国际条约的 现象.一些实例表明,国际条约的缔结主体除主权国家之外,还有国际组 织,联邦制国家的成

12、员,交战团体,享有高度自治权的殖民地和区域性非 主权实体.上述非主权实体的缔结权分别来源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 国家宪法,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等.“因此香港回归后,作为具有高度自治 权的地方政府,享有部分缔约权,是有国际法依据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部分缔约权的国内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区的国防和外交事务,即外交和国防权, 依法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区享有除外交和国防事务以外的非政治领 域的缔约权,包括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领 域,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 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条约

13、是否仍可继续适用于香港特 别行政区?看情况 一是在内容上凡与基本法相冲突 的条约,回归后一律不得继续适用,例 如涉及国防,外交等中央权限范围内的 条约. 二是对一些多边国际经济条约,在回归前,已由中英, 共同作 出安排,改由香港以自己名义加入,以便回归后得以顺利过 渡适用.在这方面,中英就香港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所作的安排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以往,香港以“英国属土“, 身份参与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活动.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稳 定和发展,中英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 港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 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据此,经中国与英

14、国协商后,香港以地区身份,作为单 独缔约方,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该协定的正 式成员.中国政府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确认:(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 港“的名义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三是由英国订立的双边条约,如需继续适用 于香港,必须在内容上不与基本 法相冲突,在主体上改变名义,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名义适用于香港. 四是由英国批准并对香港适用的多边国际条约中 ,有些已由香港立法局制定成法律条例在香港适 用.例如英国参加而适用于香港的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香港已 根据公约规定,制定了外交特权条例和领事关系 条例予以执行. 这类已转化为香

15、港法例的国际条约,只要其不与 基本法相冲突,在回归后,仍可继续适用. 五是中国政府尚未参加的国际条约.香港基本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 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 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 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该项规定,中国政府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 的国际条约,通过适当安排,在回归后,仍可适用于香 港特别行政区.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均未加 入,但香港基本法已有规定,两个国际人权公约 的有关规定,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相应法律予以 实施.处理这一类中国政府尚未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另 一种方式,是由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协商后,作出适 当安排,向相关条约的其他各缔约国声明该条约继续 适用于回归后的香港,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向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递交外交照会,全面阐述了中国政 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立场 六是中国政府未作出任何安排的条约.由于 香港回归后,负责其外交事务的主权政府已 发生改变,这类条约未经中国政府安排,不 能实现自动过渡,不能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 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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