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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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投资框架协议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 方: 乙 方: 1县城 建设工程项目 投资框架协议甲方:乙方:甲方经 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也是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 县城 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 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第一条 定义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1.1 本工程项目名称:1.2 本工程范

2、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和招标文件指定的范围为准。1.3 投资框架模式:乙方在甲方的监管、协助下,以甲方名义按本协议约定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审批、征地、拆迁、工程各项招投标等工作;完成项目融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出的项目费用加2合理回报,支付给乙方。1.4 建设期: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并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管护单位之日止。1.5 工程施工期: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6 项目价款:指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3、1.7“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1.8 基准日:指本协议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1.8.1 通车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通车之日。1.8.2 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1.8.3 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1.9 工程相关单位: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审计中介机构、材料与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1.10 县政府:指 县人民政府。1.11 支付期:指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至甲方按约定付清乙方项目款止。本工程支付期不得超过 3 年。1.12 不可抗力:协议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

4、可避免、无法3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1.13 质保期:指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第二条 工程实施2.1 工程实施方式。具体为:第一、乙方在甲方的协助和监管下负责工程前期手续审批、征地、拆迁及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第二、乙方负责筹集本工程所需资金;包括 1.建筑安装工程费;2.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设计费、可研编制费、勘察费、招投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图审费、环评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配套费等) ;3.预备费等全部工程所需费用。第三、乙方组织和管理本工程建

5、设。第四、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乙方按约定程序移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第五、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项目价款。2.2 甲方原则上应在 年 月 日前协助乙方完成本项目工程范围内前期工作,达到工程开工条件。2.3 乙方应在 县组建与本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项目公司(项目管理部),有足够的管理和专业人员,确保本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施工。42.4 乙方承诺:乙方确保本工程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工,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开工时,完工时间相应顺延。2.5 建设期资金监管:指乙方按工程进度和甲方安排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划入乙方工程项目部设立的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以便甲方监督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6、。乙方应当按照与相关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费用,不得违约拖欠。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各项费用的支付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以便甲方检查、监督。2.6 资金到位: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乙方应将 万元资金划入项目专户,其余资金根据乙方编制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资金到位计划 ,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项目公司专用帐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第三条 项目价款及支付3.1 项目价款。本协议的项目价款为乙方项目实际费用加上合理回报,暂定为 万元,具体包括: 3.1.1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原则确定的预算下浮 %后实行总价包干,金额暂定 万元。最终合同包干总造价另行签定补充

7、协议。3.1.2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暂定 万元。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设计费、可研编制费、勘察费、招投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图审费、环5评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配套费等。3.1.3 工程项目价款最终以县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结果为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2 项目价款的支付。项目价款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组成。甲方应按进度及时分期进行支付,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前,支付金额应达到预算总价的 60%。剩余项目价款,甲方应在本工程验收之日起三年内支付给乙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

8、修期内不计算利息,质保期满 3 日起 10日内,甲方应将质保金支付给乙方。3.3 工程款的支付3.3.1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与相关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按合同约定向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支付工程款。若乙方拖欠工程款,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项目价款中作相应的扣减,直至乙方付清拖欠工程款,甲方应在下期支付中将扣减部分支付给乙方。3.3.2 若乙方不能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责任,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项目价款中扣减质量保修所需的必要费用。3.4 最终应支付总承包价款以县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果为最终付款依据。第四条 施工图预算64.1 编制原则。按国家现行清单计价等相关定额文件进行编制。其中,人工

9、费按当地指导价调差,但调整的人工费差价不计取定额管理费、税金和费用;材料费按中标施工单位进场的上月 县政府评审中心公布的材料价格执行,评审中心公布的价格中未涉及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商定,报县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定后执行。所有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并按商品混凝土计价。4.2 编制确定程序。乙方在甲方的监管下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经相关参建单位审核同意后,送县政府财政部门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确定。4.3 本合同包干范围内的工程变更,以及包干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需经相关参建单位同意,并按县政府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费用调整。4.4 工程措施费。应根据经甲方及相关参建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第

10、 4.1 条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包干使用不再进行调整;工程措施费暂按工程建安造价的 10%计入合同,待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及相关参建单位审定同意后,由县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核确定。4.5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款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实行总价包干,施工图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不得突破设计变更的核准预算。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只是委托人对被委托人的一种提示,乙方递交的工程7量清单只是被委托人报价的依据,两者都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本工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原则执行: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允许对主材价格进行调整:A、工期 6 个月以上;B、不是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没有按正常施工进度施工延

11、期主材价格上涨,C、主材价格比预算审核价格涨(跌)5%以上。调整价格的主材范围:钢材、水泥、柴油、重油、商品混凝土、特细砂、碎石。调整方式:A.钢材、水泥涨幅超过 5%的部分,桥梁、隧道工程由业主承担 80%,施工单位承担 20%;其他工程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各承担 50%。钢材、水泥跌幅超过 5%的部分,桥梁、隧道工程由业主扣回 80%,其他工程由业主扣回 50%。B.柴油、重油、商品混凝土、特细砂、碎石涨幅超过 5%的部分,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各承担 50%;柴油、重油、商品混凝土、特细砂、碎石跌幅超过 5%的部分,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各享受 50%。(4)乙方采购材料品牌(厂家)必须是材料经质检部门

12、检测合格的厂家,且材料进场必须按规定检测。路灯灯架及照明器具项目按暂定价计算。具体详见县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第五条 工程相关单位的选择5.1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在发改部门核准单位范围内,乙方应在甲方监管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8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中标单位。5.2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乙方应在甲方的监管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实施。5.3 甲方或乙方与本工程相关单位签订有关合同的,须在签订合同后 7 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另一方备案。第六条 履约保证6.

13、1 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方出具项目价款来源及支付保证的文件。为保障乙方投资资金的安全,甲方将以乙方同步启动开发建设的 项目中所应缴纳的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中的留县部分作为项目价款来源。6.2 乙方应根据 县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甲方签定诚信承诺书,并承诺履行诚信承诺书中所承诺的义务。第七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7.1 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7.1.1 按本工程进度计划,监督、协助乙方完成工程立项、可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程序,并指导乙方完成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97.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4、监督并协助乙方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7.1.3 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7.1.4 除另有约定外,不干涉乙方的正当融资操作;7.1.5 按协议约定监管方式监管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7.1.6 按工程进度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有关资料;7.1.7 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决算报县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7.1.8 审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7.1.9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7.1.10 协助乙方协调与地

15、方相关部门的工作;7.1.11 与相关参建单位研究并确定施工阶段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及其审批工作;7.1.12 负责对施工及验收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的监管,实施中的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报批。7.2 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107.2.1 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约定筹集建设资金,在甲方的监督、协助下完成工程前期手续审批、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按图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7.2.2 本协议签订后 7 日内,上报甲方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实施工程建设,确保建设资金按照使用计划及时到位;7.2.3 按监理合同约定给监理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设施及设备,包括必要的办公室、办公家俱、固定电话、住宿等;7.2.4 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支付合同款;7.2.5 负责办理本工程建设一切相关审批手续,交纳相关税费;7.2.6 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7.2.7 组建项目管理部并报甲方认可;7.2.8 办理建设期的相关保险,缴纳应承担费用;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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