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总则自然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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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章要点:l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l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l监护制度l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与公民一、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 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 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 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 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 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第四章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2、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四章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一) 出生时间的认定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 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第四章(二) 关于胎儿的权益保护1.总括保护主义(瑞士):胎儿活着出生即有民事权利能力.2.个别保护主义(日,法,德):胎儿,就损害赔偿权,视为已出生.3.绝对主义: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女教师贾丽怀有6个月身孕,某日乘坐出租 车去上班,中途遇行人王某违章横穿马路,出 租车司机陆某因车速较快,为躲闪王某而与一 辆货车尾部相撞

3、,造成乘客贾丽头部被撞伤, 右额骨折及颅内血肿的后果。交警部门认为, 出租车司机陆某和行人王某对此事故负同等责 任。贾丽在住院治疗外伤过程中,服用过许多 复方类药物,经专家鉴定此类药物对胎儿的生 长发育有一定影响,具体影响无法确定。贾丽 出院后,要求出租车司机陆某和行人王某赔偿 除自己脑外伤的损失外,还有自己怀中胎儿因 母亲服用药物而受到的损害。 l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 认为,胎儿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民 事权利的能力,不享有索赔权利。母亲可 将胎儿视为身体的一部分,提出索赔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胎儿不应获得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胎儿在出生后可以由母 亲为其提出索赔,其权利应

4、得到法律保护 。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第四章(一) 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第四章(二)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互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三)关于死者权益保护问题?谁来保护烈士的肖像?六一儿童节前夕,李宇新 小朋友在上海一家书店买了刘胡兰和雷 锋两本书。可回家阅读时,他的爸爸妈妈却 诧异地发现,书中的卡通插图竟将英雄完全改 头换面:15岁就牺牲在敌人铡刀下的刘胡兰低 腰褶裙、金发碧眼,几代人心中的楷模雷锋鼻 梁挺拔、

5、双目溜圆活脱脱的两个“洋娃娃” 。孩子在看完这本读物之后,不由发出疑问:“ 这刘胡兰、雷锋怎么和课本上的不一样呀?他 们是中国人吗?”面对孩子的疑问,家长面面相 觑,不知该如何回答。(法制日报6月2日) 关于死者权利保护问题l权利说:自然人死亡后,某些权利并不丧失, 该权利和权利包含的利益由其近亲属行使;l利益说:任何权利都会随着主体的消亡而不存 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无主体的权利,人死亡后应 当受保护的是利益而非权利;l反射利益说:权利因主体消亡而消灭,但在特 殊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利益,人需对死者的一些权 利所体现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种公共利益保护的 反射而使其近亲属享有一定的利益第二节 自然

6、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四章(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章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 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

7、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案例:张某,17岁,在本镇啤酒厂 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上班 方便,张某在镇里租房一间。 2002年7月 , 张某未同其父母商量, 即花500元从李 某处购买了一台旧彩电,此事后来一直遭 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 同年10月, 张某 因患精神分裂症辞工回家。随后,其父找 到李某,以张某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认 为彩电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

8、拿 走彩电。问: 此买卖是否有效?另外,请 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第四章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A: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四章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第四章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 十周岁以

9、上的未成年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3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通意见第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 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 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 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 额等方面认定。第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

10、适应, 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 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 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第四章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2.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相关法条:第12条(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事活动。l三、行为能力对行为后

11、果的影响l(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 果l(二)限制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 果1、可以从事的行为2、超范围行为如何补救3、行为后果归属l(三)完全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 果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意见第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 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 定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精 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 限.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一、监护的概念(一) 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二、监护人的设立

12、二、监护人的设立(一)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民法通则No.161.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 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 护人:(1) 祖父母、外祖父母;(2) 成年兄、姐。第四章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自愿监护)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第四章4. 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补偿监护)5.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因:是对担

13、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 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的 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第四章6.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相关法条: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 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 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

14、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二)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第四章2. 精神病人的自愿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3.精神病人的补充监护人:有关组织担任4.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第四章

15、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法 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第四章相关法条: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 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 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讼的

16、,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意见: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 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 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 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 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 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l法定监护l自愿监护l补充监护l协议监护l指定监护l委托监护l意见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 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 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 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 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三、监护人的职责:意见10(一)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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