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业务干部个人所得税析-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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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法讲稿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杨柳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 1799年诞生在英国。200多年迅速发展。国际上 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约为30%。 我国的改革过程 六次修订,三次费用扣除标准变化 1、 1980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7年颁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收法律、 法规并存的状况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 我国的改革过程 2、1993年10月31日的第一次修订将三税 合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 日起执行。费用扣除标

2、准为800元。 3、1999年8月30日的第二次修订,存款 利息从11月1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 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 我国的改革过程 4、2005年10月27日的第三次修订,“工资、薪 金所得”、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以及外籍人员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其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当时测算影响税收收入280亿元 2006年全国征收个税2452亿元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 我国的改革过程 5、2007年6月29日的第

3、四次修订。储蓄存款利 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和停征,由国务院 确定。2007年8月15日执行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 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 税。”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暂免征 收 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 我国的改革过程 6、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 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标准提高到2000元,从2008年3月1日

4、起 执行。注意:强调”实际取得”,而不是”工薪 的归属期间.”与我国各单位多样的发放时 间不一有关,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 7、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次税法的修改,在立足我国现实税收征 管状况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提高费用标准 、优化税率结构,降低了中低收入纳税人 群税收负担,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 控力度。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 我国的改革过程 7、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 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

5、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 1、关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确定 (1)、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特殊贡献而从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 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何出,均 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 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

6、税 函1998293号)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 ,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 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3)、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 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 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 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 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

7、竞争款项 时代扣代缴。 (财税2007102号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 2、关于 “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的确定 (1)、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 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 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 (2)、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 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 ,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 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 税

8、。(财税201150号)解读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 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 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 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 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 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 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 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 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

9、礼品所得,按照“其 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 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 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 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 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 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 ,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 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 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 得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05

10、7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我们再看被废的两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 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 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2002年发布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629号)中提出,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 赠品所得,应按“偶

11、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和这两个规定相 比,此次通知仅针对企业赠送的礼品,而未提及“现金和有价证券” 。这个可以这样理解,现金及有价证券本身就是有价格的,已经属 于征税范围;而礼品通常因没有价格或难以确定价格,而不被纳入 征税范围,仅按照广告宣传费扣除,因此财税201150号再次强调 礼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 2、关于 “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的确定 (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 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财税200594号)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关于免税所

12、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类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 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 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 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税法第四条一款规定)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工资、薪金所得类 2、税法第四条(其他九款) 3、国税发1994089号,财税字199582 号 4、经济补偿金工资3倍以内免税规定 5、税法第二十五条“三费一金”免税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教育储蓄 3、个人取得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 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国税

13、发 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 4、“三费一金”的利息免税 (财税字1999267号) 思考:公司按照法院判决支付给个人的按同期 存款利息支付的利息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产转让所得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 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 2、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 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 担直

14、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财税【2009 】78号)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四)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 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 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

15、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 ,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 以退还。财税201240号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关于暂免征税项目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 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 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关于暂免征税项目 4、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 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 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 人所得税。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利息红利所得。 (财税199420号)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关于暂免征税项目 6、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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