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与社会族群平等和影响族群关系的政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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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与社会 第十四讲. 族群平等和影响 族群关系的政策因素 马戎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 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 2004如何认识族群平等?政府政策如何影响族群关系?一个国家的政府所制定的各项族群政策对于国内族群关系 的影响通常直接发挥作用而且应用范围是全国性的。政 府各项有关具体政策和法规,有些是直接针对某些族群 的,有的虽然直接涉及社会组织、经济活动、文化教育 等领域,但对族群关系也具有间接的影响。一个国家对 于族群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和政府政策的内容既包括了一 些属于基础性国家立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也 包含人事干部政策(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与任用中的 制度性安排)、经济政策(如财政补贴、优惠贷款、

2、税 收减免政策等)、文化教育政策(如宗教、语言文字政 策、学校制度等)、人口政策(如计划生育对于不同族 群的分别规定)以及为了处理某些专题(如宗教节日、 丧葬习俗等)所制定的一些具体政策法规等。 一族群关系的政治制度性安排 对于任何一个多族群的政治实体来说,都需要设立一个 政治制度来规范这个国家内各个族群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里所说的“政治制度”,主要指的是国家的政治体制与 结构。一个多族群国家的政府必然会考虑这样一些问题 :族群之间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在 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事务中,各个族群都应当拥 有哪些权利?在设立本国的行政区划建制时是否应当考 虑族群因素?是完全不予考

3、虑,还是根据各族群的传统 居住地域实行区域自治、联邦制、联盟制等制度,并在 这样的框架中安排与协调族群关系?在历史发展进程的 一些关键转折时刻,在内部和外部力量的推动下,政府 和国家领导者可能还面临着调整和重新设计这一政治制 度的问题。 1前苏联对于民族问题的制度性安排 在1922年国内战争结束时,在原沙皇俄国境 内与俄罗斯联邦并存的,已经有乌克兰、白俄罗斯、 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5个苏维埃共和国,而 参加俄罗斯联邦的有19个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在这种即成事实的形势下,列宁面临一个如 何在原沙皇俄国的基础上努力缔造新的苏维埃国家的 问题。他首先坚持把“民族自决权和分离的权力”写进 宪法

4、,同时提出了用联邦制来建立统一的苏维埃联盟 的主张,他指出坚持前者是为了取得其他民族的充分 信任,后者是革命与建设事业的客观需要。列宁认为 ,只有坚持前者,才能实现后者。同时在党的组织系 统中,列宁坚持建立统一的、不带任何民族色彩的苏 联共产党,使其成为联结联盟各个部分的重要政治纽 带。前苏联对于民族问题的制度性安排 在苏联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建立 了由包括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 国、8个自治州、10个自治区和128个边疆 区或州组成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每个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都有自己 的宪法(赵洵,1986:1238),同时苏联 宪法明确规定,联盟是“各拥有平等权利 民

5、族的自愿联合”,“每一个共和国均有自 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但是在组建各加盟共和国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 许多人为的因素。在1921年,为了对抗“泛突厥主义”和防 止出现一个庞大的中亚突厥国家,苏维埃政府认为当时“ 首要的工作是对中亚的突厥民族进行识别,从而肢解现 有的突厥斯坦共和国”,首先“识别”出3个,后来又增加 到5个,“这5个民族和5个共和国的划分方案,是在办公 室里构思和决定的”。 “在没有民族国家的广大地区很轻 率地人工制造民族国家,这大概就是当年苏联民族共和 国创建的实情”,所以“人工组建民族和民族国家”是苏联 解体的原因(潘志平,1999:20-21,188,186)。“在俄国

6、人征服中亚之前,那里根本没有哈萨克、吉尔 吉斯、乌孜别克、塔吉克这样的民族国家,目前中 亚各共和国的边界是苏联的产品”(Bingol,2004:45)。 2前南斯拉夫联邦的制度安排 前南斯拉夫领导人的作法与 苏联有很大的不同。“斯大林是以 事实上的集权处理国家与民族的 关系,铁托则是以事实上的分权 解决民族与国家关系”(吴楚克, 2002:94)。 前南斯拉夫联邦的制度安排 具体做法:(1)确定联邦内共有5个“主体民族” (即在境外没有独立国家的民族)和12个“ 非主体民族”。在“主体民族“的基础上成立 了法律上独立的共和国;这样南斯拉夫作为 一个多族群国家,实际上没有一个像中国的 汉族或苏联

7、的俄罗斯人这样全国性的主体族 群;(2)塞尔维亚人占全国人口的41% ,而且是二战时抗击德国军队和解放国 家的主力,本来是有可能成为南联邦的 主体族群,但为了保持各族之间的相对 平衡,“要让小民族放心,大民族又没 有野心,就必须让大的变小,小的变大 ”。出身于克罗地亚人的铁托的做法之一, 就是把塞尔维亚人占多数的波黑地区划成一 个独立的共和国,并以宗教为标准划分出一 个“波黑穆斯林族” ,以便使塞尔维亚人不 能完全控制波黑共和国;做法之二是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再建 立两个自治省(科索沃、伏依伏丁那)并给 予它们几乎与独立共和国一样的地位,两省 均有否决塞尔维亚共和国重大决策的权力, 以此分割和

8、牵制塞尔维亚;。(3)在以上的行政建制下,几个独立 与平等的共和国自愿组成了南斯拉夫联 邦共和国,并且与苏联的集权主义不同 ,实行了充分放权的做法,除外交与国 防外,其他一切权力下放各共和国; (4)与此同时,南斯拉夫共产党组织 “事实上早已成为各加盟共和国的民族 党”(吴楚克,2002:96,94)。在塞尔维亚人的观念里,黑山、马其顿 和“穆斯林族”都属于塞尔维亚人,这种划 分的目的只是为了分化塞尔维亚人。所以 有的塞尔维亚学者认为,南斯拉夫共产党“ 用党的决定制造新的民族,首先是黑山人 ,然后又用自治的名义制造出穆斯林族 全世界第一个这样的民族。这样就加深 了南斯拉夫各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

9、和历 史的分裂与对抗,从而导致了今天的四分 五裂(潘志平,1999:8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共产党在创建初期曾经赞成过“联 邦制”和“民族自决权”的主张,但是在长期的发 展过程中,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最后选择了民族 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52年中央政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将这一政策与相 关的制度性安排正式写入宪法。我国先后成 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 旗)。1985年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研究中国的民族自治区域的设立时,有几点值得注 意:(1)汉族不设“自治区域”,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其他多

10、族群“联邦制”国家的基本制度;(2)建立自治区域以少数族群聚居区为基础和前提, 但少数族群并不一定需要在当地总人口中占多数。这样 就在中国各族群“大散居、小聚居”的地理分布格局下仍 然能够保障少数族群的自治权力;(3)建立自治区域时,不仅考虑族群人口的聚居程度 ,同时要考虑区域的经济结构、城乡结构和今后的长远 发展,有的自治区域包括了大片汉族聚居区;(4)当在一些地区生活着几个少数族群时,在这类地 区设立几个族群的“联合自治区域”。 二族群关系框架背后的意识形态因素 每一个政府在制定自己的族群政策时,必然要考虑到本身的 族群基础和各个族群对政府的支持程度,考虑到各族群的政治 势力与经济实力。一

11、个族群在本国政治舞台上所表现出来的力 量,是完全来自本族成员内部的凝聚力和活动能力,或是在很 大程度上依赖于本国其他大族群的态度与政策(鼓励或限制) ,还是在某种程度上还同时受到境外政治势力的影响与支持, 这些对于一个族群在国内的政治地位和获得资源的能力都是密 切相关的。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中,各个族群之间是否应当享有完全 平等的机会与权力,在不同的社会中或者在同一个社会的不同 族群中,对于这个问题所具有的观念和意识形态可能是很不相 同的。而在意识形态上对待这个核心问题所具有的差别,其本 身就是族群矛盾和族群冲突的源泉。 族群政策的意识形态背景美国社会学家戈登(M. Gordon)认为可以把对

12、 于种族问题的意识形态大致划分为两大类: 1。主体上是坚持种族不平等或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 2。主体上是主张族群平等的非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而在第二种非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中,戈登认为 还可以进一步区分出三种子类型: (1)同化主义的结构, (2)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 (3)团体多元主义(参见马戎编,1997:130)。 1种族主义的社会或主张种族(族群)不平等的社会 无论是人类历史上还是今天,都存在着许 多公开或暗中实行种族主义的国家。希特勒德 国是具有鲜明种族主义色彩的,对犹太人、吉 普赛人采取种族灭绝政策,对占领区的斯拉夫 人采取明显种族歧视政策。南非联邦一度长期 坚持实行种族隔离和歧视黑

13、人的政策。在南北 战争之前,美国长期对黑人实行奴隶制度,对 土著印第安人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美国的种族 歧视政策只是在60年代“人权运动”之后才有了 一定程度的改变。 种族主义的社会或主张种族(族群)不平等的社会 “种族主义”的社会也可能公开标榜民主与平等作为社会基 本准则,但是这些价值观和基本准则仅仅被局部地应用于社会 中的某个种族如早期美国社会中的白人。由于白人在人口上的 绝对优势和白人当中种族主义意识的统治地位,黑人力量薄弱 而且没有外力支持,加上种族歧视剥夺了黑人加强自身抗争能 力的机会,使得黑人难以组织有力的反抗。民主、平等、自由 这些被标榜为人类社会理想的原则只被应用于白人族群,这就

14、 是种族主义的真正本质,在白人眼里,黑人、印第安人、太平 洋岛民、黄种人等,可以说都属于另外的“低等种族”,不适用 于这些白人社会的道德伦理和社会交往准则。这种种族主义的 “双重标准”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时代曾经是西方国家的基本 价值观,在近期的一些国际争端中(如南斯拉夫联邦的内战) 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2同化主义的社会 “同化主义”认为在社会中存在一个在文化传统、社会 组织、经济活动、道德伦理、宗教信仰等各方面都堪 称楷模的“标准族群”,其他族群都应当在各个方面向 这个“标准族群”靠拢,逐步使自己融入到社会的这个“ 标准族群”中去。在完成同化过程之前,对于属于非“ 标准族群”的其他族群的文化

15、传统、母语、社会习俗等 实际上采取的是不赞许(或者是排斥、歧视)的态度 。对于同化完成之后的“非标准族群”的个体或群体, 其结果存在着两种可能性:(1)对于原来文化差异不 大特别是种族体质差异不大的被同化者如其他白人移 民族群,可能会采取比较平等的一视同仁的态度,(2 )对于存在明显种族体质差异的被同化者如黑人或黄 种人,原来所持的排斥态度可能会有明显的减弱。 3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 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Liberal pluralism)的特征:“不进行甚至禁止进行任何法律上的或官方的认定,以便将 不同种族、宗教、语言或不同族群起源的群体看作在法律或政 府程序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统一实体,同时它

16、也禁止应用进行任 何形式的族群标准,不管应用这种标准是为了任何类型的族群 歧视的目的还是为了对少数族群特殊照顾的目的。当然,按照 这种结构,这些少数族群群体中的许多成员,也都会受惠于以 解决有关问题为目标的立法,如反贫困法案、住房、教育和福 利计划等。这里,处于劣势地位的族群群体成员,是因为他们 个人在社会法案中合适的资格而受益,而不是因为他们的族群 背景的作用作为群体而受益。 这样一个社会里平等主义的 规范强调的是机会的平等,对个人的评价也是基于评价其表现 的普遍标准”(参见马戎编,1997:131)。 4团体的多元主义 戈登提出的“团体的多元主义”(Corporate pluralism)具有以下的特征:“种族和族群群体通常都被看作具有法律 地位的实体,在社会中具有官方的身份。经济 和政治的酬赏,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 ,都按照数量定额分配,定额的标准是人口的 相对数量或由政治程序规定的其他方式所决定 。这类平等主义强调的更多是结果的平等,而 不是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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