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打假案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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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回顾:王海打假渊源l王海打假始于1995年,当时22岁的王海陪弟弟来北京考试,在 一家小书店无意间翻阅了一本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从 中发现了当时鲜为人知的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 倍。” 从此,“打假” “维权”和这个叫王海的年轻人紧密联系在一 起,并成为了当代中国的特色词语。十几年来,他继续着“打假” 事业”:1995年,王海两次从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购买索尼无绳 电话。经咨询香港(索尼)北京分公司,得知该商品在中国大陆 未开展销售业务,同时了解到该无绳电话均

2、系“水货”,且无邮电 部入网许可证,属于国家禁止销售 使用的不合格产品。案例回顾:王海打假渊源l1997年1月14日,王海向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要求双 倍返还价款遭拒绝后,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 起了诉讼书并最后取得胜诉。1995年12月,中国保护 消费者基金会宣布设立“消费者打假奖”,并且奖励王 海5000元。1996年,王海开始在全国各地进行打假索 赔。1996年底,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成立,王 海任执行董事。他的第一单生意是帮广东爱得乐集团 公司打假,王海奔走于多个城市,帮“爱得乐”取缔了 40多销售窝点。案例回顾:王海对华联l1998年,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具在华联商厦购得电话

3、台灯40 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 40480元,电话灯由法院予以收缴。l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11日,王海在华联商厦购买TL- 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6元,共价款20240元。该电话台 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他人于1998年3月25日在国 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 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王海购得当日 十分钟后便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 费。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 倍返还

4、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海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本组观点:支持对王海的双倍赔偿l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l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l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l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 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组观点:支持对王海的双倍赔偿l消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 诈行为的,应当按

5、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 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 品价款或服务费用。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 是补偿性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本条是 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 113条第2款重复和肯定。)l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组观点:支持对王海的双倍赔偿l第一条,说明了其制定目的;第六条,说明了 支持打假;第十一条和四十九条,说明了售假 后的处理措施。最后第二条,是争议较大的消 费者定义。本组观点:支

6、持对王海的双倍赔偿l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曾在 1999 年 7 月 21 日的检察日报公开作出如下表态:“无 论是什么样的人,无论是何种情况,凡是确认 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 是欺诈服务,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第 49 条, 即给予受害人双倍赔偿。”本组观点:支持对王海的双倍赔偿l本案中, 王海在华联商厦购买 TL- 200 型电话台灯 40 个, 每个单价 56元, 总价款为 20240元。该电话台 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 台灯部分经他人于 1998 年 3 月 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其中标 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 合

7、国家强制性标准。l华联的售假行为严重危害健康的市场秩序,社会影响 大,对所有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害,违反了消法;王 海的行为明显属于社会打假,应该支持。所以,华联 商厦应按照王海的要求支付其花费的20240元的一倍 ,即40480元。案例涉及问题1:法律解释l王海,一个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在本案 中着重使用了目的解释:根据消法第 49 条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它的立 法目的就是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激励机制来鼓励 广大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做斗争, 从而达到最终 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法律解释l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 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 念、法

8、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 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 明。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 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l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 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 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 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分类: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l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 释的关键。l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 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 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

9、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 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l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 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尺度l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 释。l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 释。l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 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根据解释方法l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 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 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 解释要

10、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 式主义。l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析法律 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 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的解释。l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 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 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 内容和含义。根据解释方法l4、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 案件,从逻辑上进行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 目的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l(1)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 扩展、使用

11、该字词的较为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应有含义范围 ,或者说仍在该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 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l(2)缩小解释,是法律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法律的真实含义广,于 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法律的真实含义。 l(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 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之内。 l(4)历史解释,是根据制定法律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 阐明法律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l另外还有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等。根据解释的自由度l1、狭义解释: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强调法律 条文

12、字面上的含义,严格地理解与把握整个法律的精 神,较少解释的自由度。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 ,倾向于狭义解释l2、广义解释:广义解释称较自由的解释,强调不拘 泥于文字的、比较自由的解释。一般法官尊重立法者 原意,不愿违背法律条文规定,但在一些特殊社会条 件下(如社会矛盾激化、发生危机、对外战争等)会作 出改变法律字面含义,甚至改变立法原意的解释。民 法法系国家较倾向于广义解释法律解释的必要性l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 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l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 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l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l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

13、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 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法律解释的特点l价值取向性: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选择的过程l相对客观性:总是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解释。l主观性:包含了解释人本身的看法。l文义的范围性:不能全部包括。l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建立在一定的实践、 历史基础上。案例涉及问题2:法律适用l法律解释方法是有选择性的,不同的解释方法 各自指出了在法律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 题的视角不同,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 从而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l法律解释方法位阶: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 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案例涉及问题3:法律漏洞l1. 法有不确定或不明确之文;

14、l2. 法律文字与法律精神相悖, 或者说, 法律文 字与法律精神有反差; l3. 法律相互抵触, 相互冲突; l4. 虽然有规定但该规定在此案件事实背景下, 多少有些不合理、不妥当而难以适用它; l5. 对其具体案件, 法无明文规定。本案中的具体问题1:消费者l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我们一直在追问“ 何为消费者”?王海不是为了 生活消费所以不是消费者,那么又“何为为了 生活消费”?本案中的具体问题1:消费者运用法律解释解决,按照一般的看法:l体系解释:消法第 2 条把生活消费关系作为本 法

15、的调整范围,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法规,根据体系解释,知假买假者应适用其 他法律, 而不应适用消法第 49 条。l文义解释:知假买假者在明知经营者存在欺诈 的情况下,而仍然购买, 以获得双倍赔偿, 这种 购买动机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为生活消费。本案中的具体问题1:消费者l立法本意解释:当时制定消法时, 立法者怎么 也不会想到有人会专门利用消法第 49 条来进 行买假双倍索赔, 所以知假买假者也不应纳入 消法第 49 条的调整范围。l上面的解释都是符合法治原则的,但是所有的 前提都是知假买假,但是如何判断知假打假呢 ?本案中的具体问题1:消费者l本案中,立法本意解释已经有了其滞后性;体系

16、解释 虽然保持了一致性,但是这个体系本身就有问题,比 如落后性,僵硬性;文义解释,本案若根据其购买数 量不合常理不符合为了生活需要一条而定知假也很勉 强。l当体系解释、立法本意解释与目的解释不一致时, 应 遵循目的解释, 也就是说目的解释具有更高的解释效 力,只要这个目的具有唯一性、合宪性。消法的第一 目的很明确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知假打假 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这一目的。本案中的具体问题1:消费者l本小组经过讨论,目的解释优于其他解释从而认定王海是消费者 ,因为从消法第六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 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因此这种权利 仍属于私权的范畴。再者,如果从消费结果来反推消费行为,那 么购买菜刀用于抢劫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购买商品用于送礼是否 属于消费?并且无论从法律条文或者立法立意上看,对于“双倍” 的利益补偿本身就具有诱导性,是鼓励人们去与消费者维权的。 如果要从王海本身行为的目的性去推翻,那么只能说是法条本身 “双倍赔偿”出现了错误性的诱导。对于扰乱市场说,本组认为王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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