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宣告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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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近年来,“被精神病”一词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生活中悄然兴起,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被精神病”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朱金红系江苏省南通市三余镇人,南京大学毕业。2000 年 9 月赴日本结婚、生子,后一直侨居日本。2007 年,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朱金红失业回国,于是准备收回原先由母亲唐某代为经营管理的北京、上海、南通三处房产, 总价值 600 余万元。 然而从这一年起, “朱金红得了精神病”的消息开始从其母唐某的口中传出。今年3 月 5 日,她再次从日本回国,3 月 8 日,她被强行送到南通市第

2、四人民医院治疗精神疾患。在朱入院次日,其母唐某就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朱金红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期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她打理。 此案历经波折, 不但在司法鉴定环节没有结果,更因唐某等人中途退庭而以撤诉处理。入院后,朱金红多次找机会向朋友、同学求救, 并委托他们找到了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沈如云律师,请求法律援助。朱金红并不是第一个“被精神病”的人,在网上输入“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搜索,就会看到之前有山东新泰、甘肃武山、河南开封诸多案例。尽管起因各不相同,有夫妻吵架,有兄弟争财 , 这么多的人“被精神病”,我们应当认真反思。一、我国关于精神病人的宣告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9

3、 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正常人被送往医院强制治疗,然后利害关系人顺理成章的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一大空白。现行的精神病人监护启动中的精神病人认定,以行为能力宣告为依据,但该制度在事实上因各种原因(如文化传统、逃避责任等)几乎长期处于搁置状态,使得国家权力不能及时介入对精神病人照顾监管的控制,往往出现私主体擅自启动对精神病人的监管,非法限制精神病人,甚至将其遗弃等情况。另一方面,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有时又被利用为一种侵神病人财产权益甚至侵

4、犯其人身权益的合法手段,特别是拥有大量个人财产的精神病人,更容易成为侵权行为的目标指向。因为目前我国的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往往是依精神司法鉴定或医疗诊断为根据作出宣告,存在一刀切、 忽略精神病人实际的辨识能力的情况,在此种宣告制度下启动的监护往往极不利于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现实中的大量案例的共同矛头指向即为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二、德国、日本、法国民法典中的禁治产宣告制度采用意思能力的宣告标准。所谓禁治产宣告制度,是指对虽然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精神上出现异常状况的自然人宣告其为禁治产人,使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制度。德国民法典第6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

5、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其家属有陷入贫困之虞者;(3)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其家属有陷入贫困之虞,或危及他人安全者。第104 条无行为能力人之第2 款规定: 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的除外。 这表明了德国民法典中,如自然人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而被宣告为禁治产人, 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 德国民法典把是否自由决定其意志作为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立法体例。日本民法典中将神智丧失,在通常情况下完全失去意思能力者宣告为禁治产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 而将精神耗弱、 财产浪费者宣告为准禁治产人,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日本民法典把有无意思能力作为宣告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立法体例,与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采用之标准基本一致。法国民法典第488 条规定, 由于身体官能受到损害,致使其不能自行保障其利益的成年人,或由于挥霍浪费、纨绔不羁、 游手好闲, 有可能自陷贫困或影响履行家庭义务的成年人,可以通过法官宣告而获得保护。第490 条进一步规定,在人的精神官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妨碍当事人表达其意志,亦适用保护制度。由此可见, 法国民法典也确立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以自然人的意思表达为衡定的标准,与德国和日本的规定一致。三、完善精神病人宣

7、告制度的思考(1)以个案审查和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精神病人的认定机制。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对于精神病人智力情况,学界早就提出了重新认识判断的呼吁,不可置疑的是精神病人的行为理性不是有和无的问题,也不存在整体划一的多少问题, 只能针对个人情况具体看待。因此应当取消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代之以法院的个案认定和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应该在审理具体的以精神病人为当事人的案件时, 附带认定其行为能力状况及其监护内容,对于不在监护权限范围的事项由被监护人保留,并且只能由法院就某些涉及失去判断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自身重大利益的问题进行最后决定。由民政部门对法院认定的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事项的登记代

8、替法院的行为能力宣告制度。(2)通过司法监控完善监护人的选任机制。在监护种类中应该增加意定监护,尊重精神病人在自由意志下对自己切身利益的最佳考量。同时监护人的确定应以精神病人的意定监护为原则,法定为辅,配之以法院指定,取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定权能,使监护人能确保到位。 在精神病人有一定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也应该参考被监护人意见。改革现行法律中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的任职资格规定,确定法定监护人和制定监护时除了考虑其经济能力和行为能力,还应该考虑其品质状况、与精神病人的关系等方面;对于意定监护人,司法机关应基于利害关系人和监督机关的请求,对其任职依据上述考量因素作出审核。取消单位和基层群众自

9、治组织的监护人身份,明确纳入自愿者团体、慈善组织和国家设立、扶持的社区专门机构的监护资格。参考文献1 何恬 .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6,(04) . 2 马长锁 ,邢学毅 .试论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J. 法医学杂志 , 2004,(03) . 3 尹田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6) . 4 吴斌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思考J.民主与法治 ,2002,(11). 5 李霞 . 论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法律制度重构J. 政治与法律 ,2008,(09). 6 宁金强 . 我国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和谐社会建设,2011,(01). 7 刘向东 . 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研究 J . 中天学刊 , 2003(18). 8 孙东东 .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无病推定原则 J .中外法学 ,1997,(04). 9 罗丽华 ,丁峰 . 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J. 法学杂志 , 2002,(02) . 10王晓玫 . 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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