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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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西方的传统说法,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从古代希腊开始的,因为古希腊是西方法理学 的发源地,也是自然哲学思想的发源地。 从 BC5-BC4 世纪在希腊出现智者。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法律产生及效力进行哲学 争论, 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因为它不代表正义。这些争论在希腊哲学史上起过 启迪作用。与其相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知识就是 一种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柏拉图主张由哲学家担任国王,国王命令就是法律,主张实行人治。 希望把国王变为哲学 家,用法律约束统治者。柏拉图之后的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P6 -

2、M7 Z6 H(SOPHIST,即诡辩派)。智者以 “ 自然” 这个概念为前 提,论述自然法,认为“ 自然” 就是真理或称之为“ 实在 ” ,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的正义 ” 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智者之一安提芬(ANTIPHON )曾经认为,第一,城School of History中国历史中国断代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 g- q B+ a# N8 m x- 7 u A意志;雅典城邦制定的法律并不公正,而是暴力;奴隶是 U! j) D) Q7 K, k! 人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雅典并不民主,因为外来居民和 奴隶不能参加公民大会。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8

3、n # i/ p m3 m% X# e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3 l: l r( N# / y- 智者欧里庇德斯(BC480-BC407 年,希腊悲剧作者)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 b. _% v . j |% |/ L M- z; T) T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民主派政权判处死刑。 他虽有机会出逃,但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乃于 BC339 年在狱中服毒自尽。苏格拉底主张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他认为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8 p. P Z 9 g6 , N6 理想国一书的主要内容有三个部分:第一,历史学堂中国

4、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 % g7 A; i2 m9 Z! x; p N 6 S7 c( A“ u W7 “ B* u+ w: A9 m9 X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统一的,人民对法律应有理school-of-7 v* D1 Z2 o+ s7 V! |7 e. i, n H$ _解力。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公正是强 者的利益,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第三, 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因它体现了自由与法律的结历史学堂 f7 f2 _1 n% b% K0 f* G合。从法学角度看,是将君主制国家的人治和民主制school-of-2 r/ s1 R6 F$ Q j: Y+

5、G. i9 ! t, q I4 K8 f重视的善德与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 w( _: o/ 0 Hschool-of-# w( C7 ?7 - C( N* k3 U3 e5 Z* f4 第二,正确处理好法律和政体的关系。认为以中小奴% P4 h4 l v$ o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这种School of History中国历史中国断代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4 C) F3 ) P% 8 政体的优点在于中产阶级具有中庸的美德,它能适应理性, 不会走极端。第三,亚里士多德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9 D0 l7 |, l4 F- j治的人物之一。认为法治包含两重

6、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历史学堂# s. * Y3 7 U ( q6 # W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School of History中国历史中国断代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5 N$ l- q# D1 P良好的法律。法治优于人治,“ 让一个人统治就在政治中 混入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历史学堂: D- c$ y A他认为,世人没有绝对的正义,只有在任何地区、 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为预防伤害造成的损失和痛苦而 相互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公正,就是法律的来源。伊壁School of History中国历史中国断代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 : 8 R-

7、T M M后来霍布斯的政治学说影响甚大。其社会契约的观点,历史学堂1 i9 W, A. ?6 R是 17、18 世纪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所宣扬的社会契约的 最早渊源。 六、霍布斯 托马斯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大资产阶级、上层新贵族利益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奠基人之 一。其主要著作有论公民 (1642) 论人性(1658) 论物体(1655) ,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于利维坦(1651)中。所谓 “ 利维坦 ” 是圣经中记载的 一种巨大海兽,力大无穷。霍布斯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

8、史0 l) s) B9 t4 s6 r2 a! E 霍布斯认为,自然创造人类之初,人本来是平等的,“ 由这种能力上的 平等历史学堂8 ?+ c% i1 u Q! P“ r P7 E/ U% M8 J和荣誉。霍布斯对人的本性的这种论述,后来被称为“ 性恶论 ” 。从而霍布斯提 出“ 自然状态 ” 是“ 一切人反对一切人” 的战争状态的著名论点。School of History中国历史中国断代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8 F+ l/ 7 n5 P, b, 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制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 存生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 O. Z! 3 m4

9、 _5 s5 R: |1 V- W2 b命的手段,并且教育人们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他将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 一句话概括: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是自然法的总的原则。3 / k : R“ d+ s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4 A! T7 T T. K4 h: 霍布斯将战争状态的存在归因于没有公共权力。人类要摆脱人与人的敌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4 Z! e L, w3 ! g8 n Y- 对状 态,必须寻求能使大家畏惧、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而公共7 r, i4 L$ P. 7 n w+ 霍布斯指出,法律是一种命令而非

10、建议。,是根据社会契约由有权统治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 q! |的人历史学堂6 Q; e, d8 k4 C. z! 向应该服从他的人所发布的命令。“ 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由口头说明、或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7 U% j( T! R/ ?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明显的方法以表示出来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历史学堂0 r n4 : 3 a f9 D) n H0 Z 就是恶,这种恶也就构成犯罪。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是一种罪行。关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霍布斯提出两条

11、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历史学堂 k为罪;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刑罚是国家统治者根据人们对法律的禁与令的作为和不作为,而对违反 法律school-of-; m f3 6 7 U0 v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违反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量刑要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 g( V3 q“ c$ , R+ Y适当,罪刑法定的主张有反封建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贯彻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原历史学堂3 ?+ e9 u- ; ?/ L3 z3 _1 q则,与当代刑罚理论相符合。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1 u ; h$ d) L8 w- V自由是霍布斯政治

12、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洛克、孟德斯鸠的 思想 有深远影响。霍布斯认为,所谓人的自由,是指“ 人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历史学堂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中国断代史- U q, _6 ) a4 I. y“ o1 Z或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 他提出两条明确原则:1、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school-of-3 j7 m4 : g+ y. F才有自由。人们在创造国家的同时,也创造了法律这个锁链,锁链的一端系在主权 者的嘴唇上,另一端栓在人们的耳朵上,“ 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的自 由” 。2、每一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自卫权 利和生存的本能使人们没有承

13、认罪行的义务。为此霍布斯极力反对刑讯逼供。 八、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 STOIC SCHOOL )创始人芝诺( ZENO of CYPRUS ,BC336-BC270)是塞浦路斯人,在雅典创立了第四个著名 的学院。 芝诺是把斯多葛学派传入罗马帝国的人。古代西方学者认为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所建立的国家事实上是实现了芝诺的有关政 治主张。而斯多葛学派则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过很大影响,可以说是希腊哲学对于正在形成中的罗马哲学和法学的影响。 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然法的主张,在政治法律思想上对史当时和后来的影响都是巨大的。他们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 的,其效力远远超过人类制定的法律。因此人类所制定的

14、法律应符合那种代表理性的、统治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由 于它代表理性,遍及世界万物,它的命令就体现着公正、客观。这些思想在罗马政治法律思想家西塞罗著作中,得到充分阐释 和进一步发挥。后来则有更多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继承或利用自然法理论建立了自己的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九、西塞罗 西塞罗( MARCUS TULLIYS CICERO,BC106-BC43)生于意大利的阿平兰(ARPINUM ) ,历任罗马重要官职,后被政敌 流放、杀害。他是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的主要代表人物。哲学上他追随于柏拉图之后;政治法律方面又接 近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特别是希腊的自然法,构成了西塞罗

15、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代表著作论共和国(ON REPUBLIC ) 、 官吏篇(ON OFFICIAL ) 、 法律篇(ON LAW ) 。 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他认为人是具有预见、富有记忆力、充分理 性和深谋远虑的动物,上帝赋予人一种高贵的地位。 “ 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因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 必然认为上帝与人共同享有法,共享法的人也必共享正义。” 西塞罗认为国家和法律是人民的共同财富,所以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而执政官的职责就是依据法律对人民进行统治,并给予正当有益的指导。

16、“ 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西塞罗在著作中,提出国家权力均衡的原则,对后来资产阶级分权理论的形成、对美国宪法所制定的制衡 原则的实施影响很大。而且他提出的罪刑相应、公开审判原则在当时颇有见地。 十、罗马五大法学家 罗马人的贡献是为世界提供了一部完整的罗马法。这部成文法典在西方法律思想中作出过卓越贡献。 罗马五大著名法学家指的是:盖尤斯(GAIUS ,117-180) ,著作法学阶梯 ;保罗( PAULUS,121-180) ;乌尔比安 (ULPIANUS ,170-228) ,曾任罗马帝国的司法大臣,著有罗马法令的注释共81 册;帕比尼安( PAPINIONUS ,212 年以前) ,曾任司法大臣; 莫德斯蒂努斯( 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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