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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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第三条 总经理在履行职务时,要接受监事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 第四条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具备下

2、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善于经营管理;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知人善任, 密切联系群众,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2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

3、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 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4、、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连聘可以连任。 在任期届满3 以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5、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提出应由公司推举的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请董事会决定;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董事会闭会期间, 除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外, 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拟发生的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交易或资产处置,并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有关情况。 本细则中所称交易包括: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投资

6、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4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无表决权。 第四章 总经理义务 第十一条第四章 总经理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7、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总经理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在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总经理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5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

8、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9、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第五章 总经理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行政指挥系统。 公司设总经理一

10、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组成经理班子。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总经理的统一指挥,执行总经理的指令, 按时完成总经理布置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可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行时间较长应请示董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要按总经理的分工各司其职, 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在工作中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 资本运营和各项工作的需要,设置必要的管理部门,配备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主持

11、本单位的行政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并按工序服从的原则,主动搞好相互间的协调,提高7 办事效率。 第六章 总经理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章 总经理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生产厂、 单位和职能部门, 通过建立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力度,随时检查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定期听取公司派驻下属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效率,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章 总经理奖惩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总经理奖惩 第二

12、十六条 总经理的薪酬按董事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忠实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公司经济效益显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明显提升,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而受到国家、省、部表彰的,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按有关程序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管理不力,经营不善, 造成企业严重亏损, 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经董事会讨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属董事8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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