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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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外 情 通 报 No.20080412 日期:2008-04-22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科研部 深圳市蓝线规划(20072020) 深圳市蓝线规划(20072020) 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 总则 第一条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 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 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2、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 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 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 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第三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6.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7.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3、8.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9.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0. 深圳市防洪(潮)规划 11. 深圳水战略 12. 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四条第四条 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 1952.48 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2外 情 通 报 No.20080412 日期:2008-04-22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科研部 第五条第五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 20072020 年 第六条第六条 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 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

4、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第七条 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 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 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八条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调整的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城市蓝线实施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市政、城 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本规划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本

5、规划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深圳市蓝线规划文本和深圳市蓝线规划 图集。技术文件为深圳市蓝线规划说明书。 第十条第十条 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第十一条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第十一条 规划目标 落实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深圳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实现蓝线在空间上 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促进深圳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规划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 能协调。改善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全

6、。 (二)强制性原则 3外 情 通 报 No.20080412 日期:2008-04-22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科研部 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强 制性管制和保护。 (三)可操作性原则 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包括界线标识的准确性、用地权属的明确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 定量: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 定位:线界落地,确定坐标。 (四)动态性原则 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 各层次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应同时进行蓝线规划的修编

7、和调整,条件允许时应适当扩大蓝线控制范围, 禁止压缩蓝线控制空间。 编制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时,应详细落实城市蓝线。 建立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 第十三条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 第十三条 规划对象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 道、水库(湖泊)、滞洪区和湿地(包括公园湿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 5 大类。 深圳市河流、水库、湿地和滞洪区、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众多,本规划主要针对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 相关的部分对象划定城市蓝线,其它未涉及对象的蓝线划定工作应在下层次规划中予以落实,划定标准参照 第

8、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一)河道蓝线划定对象 4外 情 通 报 No.20080412 日期:2008-04-22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科研部 包括全市所有流域汇水面积(用 F 表示)F10 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流域面积 F10 平方公里但流经城市 重要地区的皇岗河、小沙河、双界河、福永河、木墩河及南澳河。由于爱联河无相关资料,未纳入本次划线 范围。 (二)水库(含湖泊)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现状、在建和拟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 (三)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现状与规划的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布吉河流域湿地和公园湿地。 (四

9、)大型排水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由自然河流或河段暗渠化形成的排水渠,含皇岗河、笔架山河、凤塘河、福永河上游河段。 (五)原水管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两大境外引水工程的市域部分、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规划的各级原水输配水支线工程。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界河蓝线 深圳河、莲塘河、沙头角河、茅洲河、龙岗河为市域界河,本规划只对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河岸、堤防划 定城市蓝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河道蓝线划定标准 结合现状与整治河道的实际情况,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深圳市河 道流域汇水面积的大小划分河道等级,确定蓝线划定标准如下: (一)已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有堤防的河道,包

10、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蓝线的划定范围 根据河道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 F100 平方公里、50 平方公里F100 平方公里、10 平方公里 F50 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15 米、12 米、8 米。 5外 情 通 报 No.20080412 日期:2008-04-22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科研部 2、无堤防的河道,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岸保护范围。河道蓝线范围根据河道的流域面 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即 F100 平方公里、50 平方公里F100 平方公里、10 平方公里F50 平方公里, 蓝线划定标准分

11、别为自河道上口线外延不小于 2530 米、20 米、15 米。 (二)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已经完成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 F10 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各规划方案中河道岸线上口线或 堤防背水坡坡脚线控制,蓝线划定执行第(一)条标准; 对于规划设计方案中进行了裁弯取直的河段,按现状与规划建设用地同时控制取其外包线。 2、未进行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 F10 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现状河道上口线确定,蓝线划定执 行第(一)条标准。 (三)流域面积 F10 平方公里及宽度10 米的小河道,或流域面积 F10 平方公里但上游特别狭窄的 河道,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河道上口线分别外延不小于

12、10 米。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水库蓝线划定标准 (一)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一级水源保护线; (二)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不小于 200 米,但不应超过 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三)水库大坝蓝线划定标准为:大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300 米,中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 小于 200 米,小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100 米。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滞洪区和湿地(含公园湿地)蓝线划定标准 现状滞洪区和湿地,在现状岸线的基础上外延不小于 30 米。 规划滞洪区及湿地,在规划方案确定的岸线基础上外延不小于 30 米。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原水

13、管渠蓝线划定标准 原水供应系统多以箱涵、管道、隧洞的形式隐藏于地面以下,蓝线划定标准为: 已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按建设用地红线划定蓝线控制范围; 6外 情 通 报 No.20080412 日期:2008-04-22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科研部 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对于境外引水工程及境内供水网络干线工程,以管线设 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 10 米;对于境内供水网络支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 于 8 米。 第三章 规划与调整 第十九条第三章 规划与调整 第十九条 规划层次 蓝线划定分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次。并在法定图则

14、和详细蓝图中详细落实。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依据相关要求,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 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划定城市蓝线。相应落实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用地位置和面积、主要地理坐标, 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 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蓝线分区 本规划蓝线划定按流域进行分区。共划分为九大流域,分别为深圳河流域、深圳湾水系流域、珠江口水 系流域、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大鹏湾

15、水系流域、大亚湾水系流域。 原水管渠不涉及流域,不按流域进行划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规划内容 (一)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整合相关规划,协调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保护与控制用地与城市规划建 设用地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蓝线的划定范围,落实蓝线用地,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保 护与管制。 (二)建立蓝线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动态更新,保障即时信息的准确性,为下层次规 划的蓝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划定要求 (一)满足堤防建设、防洪安全、原水供应、环境保护、景观营造、生态修复的需要。 7外 情 通 报 No.20080412 日期:2008-04-22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科研部 (二)贯彻落实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政策方针,实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有机协调,在 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取得有机平衡。对远期需要调整而近期需要保留的用地,划定时考虑其灵活性。 (三)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蓝线划定 本规划蓝线划定总面积约 249.5 平方公里(含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面积 194 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 12.8。其中河道及暗渠蓝线划定总面积 50.7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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