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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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第二第二单单元元 商商业汇业汇票票【 【考点考点3 3】 】汇汇票的背票的背书书( (P350P350)()(20122012年案例分析年案例分析题题、 、20132013年案例分析年案例分析题题、 、20142014年年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题) )6.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相关链接】以转让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

2、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2010年单选题)【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答案】B【解析】非经背书

3、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7.票据贴现(1)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2)票据贴现是票据行为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之要求的个例外。但是,从票据行为本身来看,就是一个普通的转让背书。8.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

4、“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9.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

5、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004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2004年)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A.出质人在汇票上

6、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答案】A【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

7、利,承兑人应当付款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答案】D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案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例题3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2014年)A.

8、票据转让B.票据承兑C.票据贴现D.票据质押【答案】A【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作记载的,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2013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

9、:gaoduncpa【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 )。(2013年)A.委托收款背书B.有偿转让背书C.再质押背书D.无偿转让背书【答案】BCD【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年)A.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C.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答案】ACD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解析】(1)选项AD:经质押背书,被背

10、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选项BC: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表93 具体情形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未签章背书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有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 ,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背书有效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再 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的背书无效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 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 的背书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有效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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