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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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出生满二十八日、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第三条投保人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作为投 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

2、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4、被保险

3、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

4、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第二款残疾保险金和第四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 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 (以下简称 伤残标准 ,详见附件)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 付

5、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根据伤残标准,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多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保险人根据最终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对应伤残标 准所列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

6、付残疾保险金。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标准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对应的 给付比例,扣除原有烧烫伤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责任免除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

7、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

8、同的未满期净保费,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 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相应费率(附表2)计算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条保险责任起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3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起讫从投保人缴清保险费时开始,且自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约 定的交通

9、工具起,至离开交通工具为止。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

10、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及时核定、给付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 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

11、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先行给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交纳保险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

12、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第十八条如实告知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

13、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 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及时 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4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应于身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

14、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机体损伤,应于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

15、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 死亡证明文件; 5、交通事故证明;6、被保险人的火化证明;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5、交通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

16、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交通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5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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