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6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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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诉民诉:一般考法多是脑筋急转弯一真一假知识点 1:诉的要素 :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考法 ; 多选题知识点 2:诉讼标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判断诉讼标的解题技巧,看最后选项两字是否含有关系。考法:单选知识点3:诉讼标的同其他区别:(1)诉讼标的物: 有争议的 具体东西 ,如汽车。 ( 2)诉讼请求:作出特定判决的 要求 。(3)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知识点 4:诉的分类: 根据按 原告请求 不同分为三类。2008/86 强调: 一定是有原告和被告的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 没有对方当事人的案件没法进行诉的分类。2013/1-37 A 选项 看原告

2、的要求, 被告要求是干扰选项。 ( 1)确认之诉 :分为消极与积极:积极: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内容有两项:财物和行为 ( 作为和不作为)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比较:a.确认之诉只能有确认要求,不会有给付要求。有了给付之诉铁定不是确认之诉。b.作为给付之诉人们往往会否认权利义务的存在,认定权利义务是履行的前提,在诉中会有确认的情况,但整个诉是给付之诉。知识点 5:变更之诉: 现有关系,加以变更。两步走:(1)搞清原告变更的是什么:一种存在的法律关系。( 2)目的: 改变这种法律关系。 例如: 离婚。 通过考题巩固:2013/37 C.赵某代理女儿向法

3、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 1000 元增加为2000 元,属于给付之诉。()变更了抚养内容属于变更之诉。知识点6:反诉: 每年必考:掌握以下三点:(1)概念 :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考点: 独立的诉:本诉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不受影响。考点: :反驳与反诉的不同:反驳是一种否定,反诉是独立的诉,被告得有自己的要求。(2)五个条件: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考点: 案外人对原告,被告对案外人提出均不是。 反诉与本诉有 牵连关系 。2008/35 考点: a.基于同一法律关系b.基于同一事实 【打架】 难点: 在本诉进行中提出。a.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法院第

4、一次开庭之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b.二审过程中:随时可以提反诉,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法理:只能调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 a.对两个案都有级别和地域管辖权。b.原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内:牵连管辖:若没 地域管辖权 ,管了本诉就牵连管反诉,但若没级别管辖除外。法理:只解决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不允许变通。 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 法院对反诉的处理: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可以合并审理。在二审过程中:随时可以提反诉,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法理:只能调解再审的反诉:a.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用原来的一审、二审程序b.用一审

5、程序审理程序复杂不考,再审用二审程序反诉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只能调解;调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知识点 7:诉的合并与分离:(1)诉的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 (2)诉的客体的合并:诉讼标的合并。也可以分别审理。 有牵联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 没有牵连关系:不能用同一份判决处理。知识点 8: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行性规定。知识点 9:民事诉讼法在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特殊问题: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1) 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批准 。 (2) 自治州、自治县:报自治区人大常批准 并报全人常 备案。知识点10:民事

6、诉讼法性质:(1)是基本法 ,效力仅低于宪法。(2)部门法 :调整的是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一定是法院。(3)是程序法 (4)是公法2011/35基本原则知识点11:基本原则: 考两题: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双方权利 相同双方权利虽称谓不同,但功能对应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只适用于外国人:a.外国自然人b.外国法人c.外国其他组织d.无国籍人 同等与对等区别:同等强调同样待遇,对等强调同样限制 。(3)辩论原则: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难点:适用的时间:两方面:适用于审判程序 ,有原告有被告的审判程序适用, 包括一审、

7、二审和再审; 没有对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不适用 。包括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法理:生效裁判,禁止当事人反悔)。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三种非诉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督促程序。辩论权是 当事人 的权利, 证人没有辩论权。知识点 12:处分原则 :每年必考: 自行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1)考点: 判决 内容 不能超出 原告的 请求范围。(2)考点: 调解 协议内容 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处分权的行使,法院可进行必要的监督。2008/36 但有违法行为

8、需要处理的撤诉法院是不会允许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原告去起诉离婚,法院说婚姻关系无效,原告要撤诉,法院不准许。2 知识点 13: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知识点 14:检察监督原则:(1)行使方式: (确定无疑)抗诉:必然引起再审检察建议 :吃不准。对象:A生效裁判b 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新增】c 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新增】知识点15:支持起诉原则:(1)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2)核心:不是亲自 做原告,鼓励那个人去做原告。(摇旗呐喊)补充:还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基本制度知识点 16:合议制度:每年必考: 独任制: (一) 适用案件 简易程序:难点讲解:独任制讲的人数一人审,简易指的是

9、审多久。特别程序 ,但是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 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 公示催告程序两阶段:a.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b.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陷阱点拨:问程序or 阶段。 (二)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三) 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陷阱点拨 :非常简单 的案件在 中院 可能独任审判?答:不能。(四) 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次用的一审。不适用一审重审与一审再审。合议制: (1) 第一审合议庭 : 可以由 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 也可以由 审判员 和 人民陪审员 组成合议庭。 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

10、须由审判员组成。(3)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重审、再审 应当合议 原审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审议,另行组成用一审程序重审、再审时合议庭允许有陪审员一审判决 能上诉 (3)审判长谁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没有院长庭长参加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个审判员担任。)(4)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提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见,必须 如实记入笔录。陷阱点拨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 按该意见判决?错误,是应当 。独任制还是合议,由人民法院决定。知识点 17: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审判人员

11、(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法定原因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 的;如 债权债务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关键: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新增】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请客送礼 ,或者 违反规定 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a.不仅回避 ;b.还应追究法律责任。(3)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考点: 律师申请不需要特别授权,因为是程序,不涉及到实体处分。(4)申请回避的时间:原则:开庭时提出。例外: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法庭辩论终结前。(5)申请回避效果:原则:被申请回避

12、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例外: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除外。(6)回避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含陪审员 )的回避: 院长 决定。 其他人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口诀:看见翻书)的回避: 审判长 决定。 陷阱点拨 :证人不需要回避 (7)回避决定的复议:复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复议期间 不再停止 参与本案的工作。(8)决定回避法律效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知识点18:两审终审:(1)上诉是权利,可以放弃; 两审终审生效的是二审判决。一审判决放弃上诉生效。(2)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

13、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 的裁定可以上诉。 注意:裁定原则上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例外上诉四种一审不终可上诉。调解书 小额诉讼案件。【新增】 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知识点 19:公开审判制度:(1)审理公开 原则:通常审理公开:允许案外人旁听一律不公开:法定不公开: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c.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经过 当事人(只需一方 当事人即可)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 :2011/77 涉及 商业秘密 的案件。 原本公开,申请不公开;陷阱点拨 :a.专利不同于商业秘密;b.侵犯名誉

14、权属于一定公开的范围,不属于隐私权。(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判决一律公开:公众有查阅裁判权。当事人知识点 20:当事人:( 1)谁有 资格 成为民诉当事人:资格指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A.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私营企业主不做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与私营企业相反。B.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合伙有三类:个人合伙、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解体技巧: 1.看名称 ,个人合伙告个人;合伙组织,合伙联营能做原被告,告合伙企业。2.没名称,看是否有营业执照 ,有则告合伙企业,

15、反之亦然。C.1.法人 依法设立 并 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告分支机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确定方式:告法人、告分支机构、告两者。2.3 例外:银行、保险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只能独自作为原被告。3.储蓄所 不是分支机构。总结: 司考老师观点认为:其他组织不是民事的主体,但能民事诉讼中当主体。2008/48(2)谁是本案的真正的当事人(适格)原则 :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2013/38第一类例外 :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以自己名义 做原被告。 B.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本人授权。C.破产管理人 以自己名义D.清算组组织 以自己名义E.清算人 F.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

16、受害的是公司;起诉的是股东。G.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H.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没有像其他法区分)I.【新增】作为 公益 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民诉 第 55 条:案件类型: 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原告范围: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 公益诉讼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2013/35 关联知识点:(1)环保法58 条 对环境公益诉讼组织的条件限定 : 1.民政部门登记(设区的市以上以上的民政部门)2. 5 年以上的组织;(2)消费者公益诉讼: 中国消协 以及 省级 以上消协。 【新增】 第二类例外 :在确认之诉中, 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陷阱点拨 :2013/38 判断: 一般而言, 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答:错,不是一般而言,是例外。知识点21:谁能够亲自诉讼:(1)法人及其他组织:法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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