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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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饶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物电学院及补充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第二章 认定机构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管组长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

2、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五条 每学年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江西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二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院学生数的 20%(其中特别困难学生的

3、认定比例不超过 8%)。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持有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2、烈士子女及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3、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父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因突发事件、重大变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2、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父母中有弱智或患精神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

4、济困难的学生。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不是用在学习方面者;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4、经常外出旅游者; 5、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者;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8、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9、在校期间违犯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处分者;10、经学生会或班级确认参加集体活动不积极者(学院补充规定);11、考试舞弊者、在外上网未按时回寝室者、一学期旷课 2 节(迟到、早退三次折算旷课 1 节)及以上者(学院补充

5、规定);12、经了解并确认晚上 11 点钟以后在寝室上网或玩游戏一次及以上者(学院补充规定)。第四章 认定材料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属乡镇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出具由乡镇( 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的核实证明。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6、学生,须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县(市)以上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为残疾人的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和“县(市)以上相关福利单位证明”; 父母或家人有重病在身的须提供详细的就医“病历”和“医院证明”以及相关“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学院补充规定)5、父母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父母下岗证复印件。父母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6、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 每学年 9 月,学生工作处

7、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三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 6 周内,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依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十

8、四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反映和查询,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反映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第十五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

9、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学院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

10、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第二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补充规定部分由物电学院学管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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