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规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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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 (GB50465-2008GB50465-2008)若干问题说明若干问题说明矿区总体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一定时期国家政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生产技术的集成,应用于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矿区总体规划规范对矿区规划起着指导的作用。鉴于总体规划规范的重要性,是煤炭工业第一个作为国家标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规范,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决定直接主持编制,由设计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并且组织了煤矿设计系统各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进行规范的起草和审查,其中有 8个全国设计大师参加。每个阶段除

2、了多方征求意见、大会审查以外,并且多次各专业小会研讨,对一些关键问题,请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审查指导。规范编制于 2005 年 4 月成立编制组,到 2007 年 12 月完成报批搞上报国家建设部。几十年来,在煤矿设计规范中对矿区总体设计都有明确的规定,原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是 1994 年由原煤炭工业部颁布实施的(MT5006-94) 。这次新制订总体规范(GB50465-2008)分以下几个问题说明:一、一、 制订新的制订新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原因的原因原总体规范于 1994 年发布实施,十几年来,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3、概括起来有几个方面的变化。1、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煤炭工业高速发展,因此,有关的政策根据形势发展有所调整。和总体规划直接有关的文件从 2001 年到 2007 年“煤炭产业政策”出台,就有六个。必须根据国家的政策制订总体规范。2、作为规划基础的资源勘查有了新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三维形式地质、经济、可研) 。3、随着煤炭的科技进步,综合机械化的发展,矿井集约化生产、集中化、大型化。因而井田划分,矿区和矿井的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都需要调整。4、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过去规范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必须补充市场预测的要求。5、循环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新模式的提出。世界各国为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以

4、实现总体效益的最大化提出了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 21 世纪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的必然战略选择。6、信息化的发展使整个矿区的信息网更为完整。形成一个集成、高效、覆盖矿区全过程的综合管理系统。7、城镇化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和国家关于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使居住区和矿区文教卫生设施等也都应该与城镇建设相结合,依靠社会与老矿区协作。矿区地面布置和设施的格局有了变化。8、环境保护要求更加严格。过去总体规范中没有的水土保持也由于西部开发更加突出起来。矿区安全也要求更加严格。二、总体规划规范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的文二、总体规划规范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制订的。件

5、制订的。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 ”规划的内容基本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原2004891 号)文制订的。三、两次规范章节对比:三、两次规范章节对比:原规范十二章 123 条、新规范十二章210 条,条文增加 87 条,约 70%。变动大的章节:增加了“资源评价”为第二章;第三章“矿区开发”中增加了“市场预测”一节;“综合利用”并入第四章“煤炭洗选加工” ;原第六章“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及居住区规划”并入“矿区地面总布置”一章并加以简化。第十一章增加“

6、水土保持”一节;总的还是保持了十二章。四、规范中若干重点问题说明四、规范中若干重点问题说明1、总则中对总体规划依据的地质资料做了新的表述,建国五十多年来,矿区总体规划的依据,一直是详查地质报告,这是地质和煤炭管理部门的明确规定。原规范还要求“附有一、二个井田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市场对煤炭的急需而勘查工作滞后,造成大面积的煤田勘查程度很低,而且现在不少矿区面积很大。然而,不进行总体规划使地方有关部门乱划井田,矿权设置很乱,直接影响了矿区的合理开发。因此,只有进行总体规划才能遏制乱划乱设的状况。国家发改委在 2004 年下文明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以找煤、普查和必要详

7、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编制” 。2005 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加以肯定。2006 年国家发改委员下文(发改能源2006352 号)明确“大型煤炭基地范围内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由国家出资完成。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这个规定纳入总体规划规范后,各方面都反应了不同的意见,例如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给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的信函中,明确表示“矿区总体规划应坚持详查地质报告的基础上,确定井田划分、建设规模和煤炭利用方向。从煤、泥炭地址勘查规范中对各个勘查阶段的任务要求看,只有详查勘查程度才能满足总体规划要求” 。在 2006 年 4 月

8、大型的审查会上,众多专家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见。 地质勘查部门反映,他们都是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的规定进行勘查的,即预查的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 , “估算煤炭的预测资源量” 。(5.2)普查的任务是“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炭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 “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 。 “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和预测的储量” 。 (推断的资源量一般应占资源量的 3040%) 。“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 。 (5.3)详查的任务是“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详查工作程度要求:“基本查明勘查区的构造形

9、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 “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开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 ”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 ” “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 (推断的和控制的应占 70%以上)。根据以上标准要求,只有详查才能达到划分井田,确定规模和煤的利用方向的要求。编制组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吸纳了各种不同意见,既要符合当前的政策又要充分

10、考虑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形成了最后的报批条文,即“1.0.4 矿区总体规划应在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对决定矿区井田划分、建设规模和煤炭利用方向的主要勘查区域应达到详查程度,对于达不到井田划分等要求的勘查区域提出进一步补充勘查的意见” 。第一句话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反映了当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第二句话根据国家标准反映了总体规划的矿井划分等主要问题所需的基础资料,也是对“必要的详查”的说明。第三句话是针对两者差距的完善措施。由于这三句话较为完整地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因此最后取得一致的意见。2、新规范较原规范在总则部分还增加了两条:一是 1.0.8 矿区总体规划应贯

11、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订全矿安全综合措施和对各矿、各企业的原则要求,建立全矿区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和完善的矿山救护及消防设施。规划应对矿区的瓦斯、煤尘、水、火和矿压等自然灾害进行分析评价,并应对矿区重点灾害提出治理意见。二是 1.0.9 矿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提高资源采出率和利用效率,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3、规范增加了资源

12、评价的章节,在煤炭资源储量一节中,明确矿区煤炭地质资源量应为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地质报告提供的查明煤炭资源储量的总和(331、332、333) ;不少设计单位和业主为了加大矿区能力,都要求把潜在矿产资源量(334)?也部分或全部计入矿区规模计算中。经多次研讨并请地质勘查部门说明,大家进一步明确了(334)?是预测的资源量(潜在煤炭资源) 。?表示经济意义未定。只能作为远景规划中预测矿区可能发展的规模,不能用于当前规划中。若认为在设计的矿区中部分(334)?是可靠的,那就应该要求地质勘探及评审部门将该部分区域的储量提升到 333,设计部门无权随意确定。4、矿区开发、矿区开发:这一章根据近年来的经验扩

13、充很多。原规范只有 6 条,新规范分为 7 节共 40 条。(1)一般规定有 6 条,有两条是新增的。即 3.1.5 对国家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应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矿区开发应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和 3.1.6 矿区开发规划应限制在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开采煤炭,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 (强制性条文)(2)这一章增加了一节,即 3.2 市场预测与矿区开发的必要性,共 7 条。这是历次规范没有而现在总体规划必须有的内容。(3)矿区井田划分(3.3) ,更详细的叙述了井田划分的条件。但取消了原规范井田走向

14、长度的要求(即大型矿井不宜小于 8km,中性矿井不宜小于 4 km) 。根据实际条件来决定。同时,对矿井(露天矿)规划生产能力及开拓方式也提出了要求(3.4) 。(4)矿区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在矿区建设规模的确定因素中,增加了“环境承载能力” 。(5)矿区服务年限矿区服务年限的长短,也是多次审查讨论中热烈争议的主要问题。在资源储量已确定的条件下,要加大规模就要缩短矿区均衡生产的服务年限,因而许多煤炭企业和设计单位希望较大幅度地缩短服务年限。但是建国后,煤炭发展的历史证明矿区服务年限短了,老矿区衰减报废时不仅矿区经济,几万、十几万的矿区居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巨大,而且矿区(特别是大矿区)附近的城市

15、(与煤炭生产息息相关)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经济的、社会的问题很多。因此,矿区应当有足够的服务年限,保证其稳定生产,而且给将来报废时逐渐转型转产有足够的时间,以保证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稳定。根据多次研讨在矿区服务年限也取得了一致意见。大致保持了原规范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水平,对比如下:新旧规范矿井服务年限对比表 原规范新规范矿井建设规模 Mt/a服务年限 a矿井建设规模 Mt/a服务年限 a159030901015801030808107058705107035602560135023050(6)第一次在矿区总体规划中列入了矿山安全的内容(在矿区开发中列入矿山安全一节) 。要求矿区总体规划必须贯彻“安

16、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订全矿区安全综合措施和对各矿各企业的原则要求。共 6 条。5 5、煤炭分选加工与综合利用、煤炭分选加工与综合利用(1)主要原则就是强调原煤都要分选加工。4.1.1 条明确“矿区的原煤应进行加工处理,矿区总体规划应统筹规划全矿区的煤炭分选加工设施并应与规划的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设,协调投产” 。原规范仅规定“供应炼焦用煤、化工用煤和出口煤均应洗选” 。并未包括大量的动力用煤、民用煤等。根据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规定“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因此,根据产业政策精神,新规范 4.1.4 条规定“矿区的选煤厂或分选加工设施应合理布局。其规划生产能力应与矿区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中型矿井(露天矿)应配套建设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选煤厂、筛选厂或其他加工设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亦可建设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群矿型或矿区型选煤厂。2、小型矿井(露天矿)应根据具体条件建设集中或分散的煤炭加工设施” 。新规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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