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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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此外, 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是每年司考的必考对象。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 支配权支配权, 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 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 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其特点是:1. 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2.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3.

2、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 4. 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5. 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6.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比如两个人就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就需要其中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法律上的归属。支配权受侵害的,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侵害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请求赔偿。此时,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物权法第33条、第 37条) 。( 二)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或不

3、作为 ) 的权利。其特点是:1.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2. 具有非公示性 ; 如合同是私密的。3. 客体为行为 (作为、 不作为 ) ,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 ; 标的 ( 标的物 ) 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 ( 物) 就是彩电本身。4. 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 变更之诉。 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 权能 )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受领等权能。所以,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的时,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存在( 自然债权 ) ,债务人仍为履行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经过为理由而主张返还( 民法通则 第138条、 民通意见 第 173条) 。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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