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动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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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但在中山市连续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居住情况、社会贡献及减分指

2、标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员,其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校待遇。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第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员,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的待遇。第九条 流动人员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和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 3 月

3、底前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十一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奖励荣誉、慈善公益、投资纳税、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登记管理、个人信用十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

4、两项内容。流动人员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 = 基础分 + 附加分 + 扣减分。具体如下:一、基础分(一) 个人素质积分 学历水平得分 技能水平得分1、学历水平。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员拥有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高中(中技、中专)为 15 分;进修大专为 40 分;全日制大专为 55 分;本科为 80 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100 分。2、技能水平。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员拥有的最高技能水平计算,技术员初级职称为 10 分;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五级者为 15 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四级者为 55 分;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者为 90 分。(二)工作经验积分

5、 社会保险得分 劳动合同得分1、社会保险。得分标准: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每满 1 年加 2 分,最高分限 20 分(即累计缴费满 10 年及以上者均加 20 分)。2、劳动合同。得分标准:在本市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 1 年加 2 分,最高分限 10 分(即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 5 年及以上者均加 10 分)。两次签订并履行的劳动合同,其间隔超过 3 个月的不视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三)居住情况积分固定住所得分居住年限得分1、固定住所。得分标准:在中山市拥有合法固定自有住房者,即有自购房或自建房且居住者为 10 分。申请积分入户的,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

6、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2、居住年限。得分标准:连续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下同),暂住时间每满 1年增加 2 分,最高分限 20 分(即连续办理暂住证满 10 年及以上者均加 20 分)。连续办理暂住证中的“连续”是指从上一次暂住证有效期届满到重新办理暂住证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3 个月。二、附加分(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 年龄得分 婚姻状况得分1、年龄。得分标准:16 周岁以上至 35 周岁以下人员为 5 分。2、婚姻状况。得分标准:未婚者为 5 分。(二)急需人才得分标准:属于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加 50 分。(三)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近 5 年内获得国家专利者加

7、 30 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四)奖励荣誉1、个人获奖。得分标准: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 10 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 20 分;获得国家级称号或奖励者加 30 分。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才给予积分:一、所获奖项必须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奖项;二、颁奖单位必须为政府机构,按颁奖单位行政级别计分;三、所获奖励荣誉必须是近十年之内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2、见义勇为。得分标准:获评镇(区)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 10 分;获评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 20 分;获评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 30 分;获评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 5

8、0 分。同一事项多次获评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事项可累计积分。(五)慈善公益得分标准:1、在我市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等工作每满 1 年加 1 分,最高分限 10 分(即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满十年及以上者均加 10 分),其中一年内服务 100 小时及以上才记为一年。2、在我市个人捐赠每满 1 万元加 2 分,最高分限 10 分(即个人捐赠满 5 万及以上者均加 10 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3、无偿献血 200CC,每次加 1 分,最高分限 5 分(即无偿献血共计 1000CC 及以上者均加 5 分),必须在中山市内献血才获得积分。4、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加 2

9、分,最高分限 10 分(即捐赠骨髓次数在 5 次及以上者均加 10 分),必须在中山市内捐赠骨髓才能获得积分。(六)投资纳税得分标准:1、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10 万元起计分,投资每满 10 万元加 1 分。2、个人年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 1 万元加 1 分。(七)计划生育得分标准:1、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规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验证,接受其行政管理,并按照证明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加 2 分。2、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结扎)的,加 3分。3、参加孕情检

10、验,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不少于 3 次,加 1 分。(八)卫生防疫得分标准:1、子女自觉参加计划免疫的,加分。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加 1 分。3、婚前按有关规定参加婚检的,加 1 分。4、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 1 分。(九)登记管理得分标准:子女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加 1 分。(十)个人信用得分标准:个人信用良好的,加 5 分。三、扣减分(一)违法犯罪减分标准:1、曾被判处管制的,按照管制的期限(月)乘以 3 给予减分,最少减 40 分。2、曾被判处拘役的,按照拘役的期限(月

11、)乘以 12 给予减分,最少减 60 分。3、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按照有期徒刑的期限(月)乘以 12 给予减分。(二)其他违法行为减分标准:1、曾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 5 分。2、曾被劳动教养的,按照劳动教养的期限(月)乘以 2 给予减分。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每次减 200 分,可累计减分。4、卫生违规的,感染结核病等传染病,不服从防疫部门管理,减2 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13 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

12、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

13、申请。第四条 流动人员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二)技能水平。应提供技术员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开具的鉴证证明。(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中山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四)劳动合同。应提供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

14、情况证明。(五)固定住所。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居住年限。应提供暂住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八)急需(紧缺适用)人才。应提供中山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紧缺适用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的证明。(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一)见义勇为。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二)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三)投资纳税

15、。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十四)计划生育。应提供中山市镇区计生办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十五)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2、中山市各医院或防保所开具的自觉接受按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3、有婚检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4、中山市医疗机构发出的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十六)登记管理。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十七)个人信用。应提供银行开具的

16、个人信用报告。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伪有异议的,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统计得分并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及相关部门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积分情况。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积积分。各镇区公安分局、计生办、防保所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存在扣减分指标中的违法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须及时将名单告知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第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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