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_norestr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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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负责人员部分)负责人员部分)佛山市南海区卫生监督所佛山市南海区卫生监督所培 训 内 容培 训 内 容一.公共场所卫生及卫生监督 二.公共场所卫生的自身管理 三.突发性事故的处理 四传染性疾病的预防 五.佛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六.游泳场所卫生要求南海卫生监督所网址 http:/ 一一.公共场所卫生及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及卫生监督(一)公共场所的概念与特点(一)公共场所的概念与特点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共同使用,或为公众 服务并有一定维护结构的场所。它具有以 下的特点: 人群集中、流动性大;设备和物品容易污 染;涉及面广;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参

2、差不 齐等。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共同使用,或为公 众提供服务并有一定维护结构的场所。它一 般有以下基本特点: 1.人群集中、流动性大。 2.设备和物品污染。 3.涉及面广。 4.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 5.影响健康的致病因素传播快。(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摘录)(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摘录)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 咖啡店、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 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

3、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 工具内。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 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 责制定。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 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 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 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 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 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

4、生许可 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 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 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 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 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 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 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 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

5、不 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摘录)(摘录)第七条“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次。复核 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 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 逾期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 可证”自行失效。(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 理办法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 口。第八条

6、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 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 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 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 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 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 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 范的要求。(五)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五)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1.选址和设计要合理 选址的基本原则 要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地势高而不潮湿、 环境安静优雅、周围无较大污染

7、源、交通 便利。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 应做到布局工艺流程合理,容量应与服务 半径相适应,避免拥护和人群过密频繁接 触。应有利于微小气候的调节,有利于维 持公共卫生与预防传染病的传播。 内部结构的基本要求 以安全卫生为前提,以有利于群众健康为 目的。应根据场所性质充分满足卫生指标 的要求。l2.经营过程的良好管理 良好的环境 包括地理位置要好、绿化好、空气清新、良好 采光照明、布置典雅、美观大方、室内清洁卫 生、环境优雅等 l l良好的微小气候(气温、气湿、气流)良好的微小气候(气温、气湿、气流)l l通过合理的通风、防暑降温、供暖防寒和正通过合理的通风、防暑降温、供暖防寒和正 常的采光照明措施而

8、获得。常的采光照明措施而获得。清洁卫生的用具 必须随时保证对公用物品彻底清洗、消毒 并做好保洁工作。 建立健全的卫生制度 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消毒 制度及卫生档案制度。 预防疾病的工作 合理开放场次、加强通风换气、空气净化消 毒、公用物品一客一换等。建立健全卫生制度 卫生管理是国家法律法夫给予经营者的法定 义务,同时也是公共场所日常经营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善的好坏,也反映 了一个场所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各 类公共场所者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卫生管理 工作,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卫生管理 制度、消毒制度及卫生档案制度。(六)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六)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1.卫生监督

9、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 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公共

10、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 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二二. 公共场所卫生的自身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自身管理(一)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一)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在企业开业之 前,依据企业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之 后,认为所经的基础上符合卫生标准和要 求而制发的卫生许可证明书。2.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 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 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

11、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 可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经卫生监督 部门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发放健康证明。 3.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二)经营环境的卫生要求(二)经营环境的卫生要求 1.保持地面、台面的清洁。保持地面、台面的清洁。每天打扫,专人打 扫;产生蒸气的房间要经常开启排风装置。 l2.及时处理垃圾:及时处理垃圾:各种垃圾应存放在带盖的垃圾 l桶内,并及时运走。3.老鼠的控制:老鼠的控制:老鼠是许多种疾病的传染源。 从业人员应随时报告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注 意到的任何鼠迹,如粪便、污迹、路径、 洞穴、碎屑、咬痕、灰尘和湿地上的足印、 损坏的食品或食品

12、容器能及活的或死的老 鼠等。控制老鼠要防止老鼠的进入以及防 止水龙头滴水。4.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的控制: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的控制:防止进入房 屋(纱网);消除生长繁殖场所(杀虫剂、 保持场所清洁)(三)公用物品的消毒(三)公用物品的消毒公共场所是人们经常活动的场所,必须 备足各种用具,并保持清洁卫生,外观良好。 由于用品反复使用,难免或多或少的带有病 原微生物,如有的旅店浴盆检查出致病性细 菌、旅店拖鞋未消毒而使顾客感染脚癣等。因此,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随时 保证对公用物品彻底清洗,并有保洁措施。 另外,要根据用具的性质、功能合理进行 消毒,同时增设洗涤、消毒、净化设备及 建立必要的制度

13、。(四)突发性事故的处理(四)突发性事故的处理(一)报告范围(一)报告范围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 的虚脱休克;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 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 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 杀虫剂等中毒。(二)事故报告责(二)事故报告责任人任人 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 也有义务报告。(三)报告(三)报告方式方式 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名以上(含名)受 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 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 经营单位,

14、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 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 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 门。(四)处理的(四)处理的程序程序 快速报告。 及时抢救病人和中毒患者。 保护现场。 控制和消除致病和中毒因素。 做好调查登记。 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卫生知 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七七. 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一)(一)相关相关的法的法律规定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摘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 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 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 病性禽流感、麻疹、流

15、行性出血热、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 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 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 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 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 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 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 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 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 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并予以公布。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

16、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 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 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 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 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 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 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 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二)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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