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各种假期和假期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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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各种假期和假期待遇规定一、周休息日期限: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 如不能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依据:1、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 146 号令)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二、全民节日期限:1、新年,放假天(月日);2、春节,放假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天(月日);5、端午节,放假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天(月日、日

2、、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月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月日),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月日),不满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月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 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三、婚假期限:1、正常婚假为3 天;2、晚婚婚假为13 天。依据: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 年 6 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

3、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2、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穗劳函字 19979 号):职工属晚婚年龄的, 经向单位申请, 单位应给予三天婚假和十天晚婚假,晚婚假不宜安排与产假一起休。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 1997115 号):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天,晚婚者(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增加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

4、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四、产假期限:1、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2、女职工晚育产假为105 天;3、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 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25 天;4、女职工晚育并在子女出生后3 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40 天;5、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依据: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 号令):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 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

5、7115 号):女职工生育,产假天,其中产前休假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实行晚育者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天。3、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号):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如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医务部门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 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 并享

6、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如有实际困难, 由本人申请, 经领导批准, 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和工资性补贴。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如因身体状况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丧假期限:丧假为 3 天;依据: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 年 6 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

7、工资。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 1997115 号):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 天以内的丧假。六、带薪年假期限: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5 天;2、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 天;3、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15 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8、;5、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 年 1 月 1 日):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七、探亲假期限:1、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探望配偶的、每年30 天,探望父母的、每年20 天;2、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

9、四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二十天。依据: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 年国发 36 号文)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

10、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2、广东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1981 年 8 月 21 日)第 3 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 可按 探亲规定 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

11、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 1997115 号):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八、病假(医疗期)期限:1、医疗期限(一年中连续)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 )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 )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 )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 )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 )

12、的为十二个月;十五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 )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含三十年 )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十年以上的为三十六个月。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肌力、肌张力等符合五至七级残废条件)的职工,在 6 至 24个月内尚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2、累计医疗期限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三十六个月的按四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

13、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本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职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按本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的时间累计满后,在本条第一项第(一 )款所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基础上累加。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3 天的,给予计算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因伤病半休的, 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病休期间, 公休、 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依据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实际工作年限是指可以计算

14、的连续工龄。2、 劳动部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 号):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 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15、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4、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59)中劳薪字第07 号):职工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年者, 根据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到,工龄满年以上者, 发给本人工资;请病假在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到。5、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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