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99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非限制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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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 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合同 管理合同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2 目 录 目 录 第 1 部分 前言.1-1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2-1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3-1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4-1 第 5 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

2、别约定.5-1 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6-1 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7-1 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8-1 第 9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9-1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10-1 第 11 部分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第 12 部分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第 13 部分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3-1 第 14 部分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14-1 第 15 部分 集合计划展期.15-1 第 16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16-1 第 17 部分 不可抗力.17-1 第 18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8-1 第 19 部分 合同

3、的签署和附件.19-1 第 20 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20-1 第 21 部分 其他事项.21-1 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1-1 第 1 部分 前言 第 1 部分 前言 第一条 第一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下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试行办

4、法 、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下称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下称通知 )及其附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5、,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6、。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2-1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 (下称签署条款 )中列示。 第七条 管理人 第七条 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邮编:100140)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607 号 (邮编: 100140) 联系电话:010-66568242

7、传真:010-66568864 联系人: 王怀远 第八条 托管人 第八条 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邮编:10003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编:100032) 联系电话:010-67595017 传真:010-66275830 联系人:王普祎 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3-1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 1、名称:银河 99 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第十条 目标规模 第十条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 ,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80 亿分(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 。 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及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现金类资产;国债(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 、可转债、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括新股申购、增发、二级市场投资) ,股票型基金,ETF、LOF 基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低于资产净值的 90%,现金、货币型基金及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资产净值的 5%。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资产将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ETF、LOF基金、可转债、国债、债券逆回购等,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3%。 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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