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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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8.8) 第一部分- 法律相关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http:/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 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

2、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 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 千斤以上的。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 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 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

3、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四、投放危险物质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4、爆炸物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 支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 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 支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 发以上、气枪铅弹500 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 发以上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 枚以上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 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 克以上、雷管30 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 米以上的

5、;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 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 千克以上、雷管300 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 米以上的;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 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 他非军用枪支2 支以上的。2、 盗窃、抢用军用子弹

6、10 发以上、 气枪铅弹 500 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 发以上的。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 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 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 30 米的。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九、抢劫危险物质案: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7、。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十二、故意杀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杀人的; “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十四、故意伤害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

8、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幼女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4、持枪强奸妇女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十八、猥亵儿童案: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十九、非法拘禁

9、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3 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 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拐卖妇女、儿童的。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3、诱骗、强迫

10、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 国家机关告发的。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1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3 次以上或者对3 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12、职权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

13、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二十六、重婚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二十七、拐骗儿童案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二十八、抢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2、 ( 1)抢劫公私财物100 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3、 (1)抢劫公私财物1000 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 (7)持枪抢劫的

14、。(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 元至 2000 元以上的。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 次以上的。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 份以上的。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7、盗窃金融机构的。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

15、严重后果的。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11、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 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三十、诈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 元至 2000 元以上的。2、诈骗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

1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十一、抢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抢夺公私财物。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 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4、一年内抢夺3 次以上的。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三十二、敲诈勒索案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 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三十三、妨害公务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十四、招摇撞骗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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