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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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构成中逐步形成的,并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但信用证支付方式存在自身的缺陷和诈骗风险的问题。当今,信用证欺诈案频频发生,诈骗金额越来越大,诈骗成功率越来越高,这一问题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信用证支付的现状,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含义、特点等方面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问题进行阐述。也说明了信用证支付中有关当事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最主要的是指出了使用信用证支付的风险,即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所造成的危害;其次对引起信用证风险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指出了应对信用证风险的一些防范措施。总之,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运用思维方法,对国际贸易中心信用证支付存在的问题、引起的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所以,在运用信用证支付时应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规范信用证操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信用证风险的发生。关键字:信用证支付;风险;软条款2 信用证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08 级会计电算化文海红指导老师孙慧娟绪论信用证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方式。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阶层没有形成法律制观念或者法律观念淡薄。人们之间彼此互不信任,所以存在极大的信用危机和道德风险。因而进出口商对具有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的使用当说是普遍欢迎的。但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等诸多原因,我国信用证存在一些问题。

3、一、 信用证支付的现状1.1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含义、特点及缺陷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在符合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并支付受益人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付款、承兑并付款、承兑并付款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具有三大特点: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作为一份独立自主的法律文件,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3、信用证是单据交易。 因银行只管单, 不管货。这些特点一方面极大地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进行,另一方面,也给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了违约甚至违法的机会,对交易活动形成障碍,从而也造成了信用证的缺陷:缺陷之一:信用证的三大特点使银行的付款责任同买卖双

4、方国际贸易合约项下的履约责任分离开来,银行无法对基础交易进行有效的监控。在实践中,表现为银行信用证的交易流程是两个不同的路线,加上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和交易过程中的融资功能,使它经常成为被诈骗分子所利用从事诈骗活动的主要工具。缺陷之二:信用证项下银行只对物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的表面一致性负责,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实施付款,而不管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它行为方面出现的问题。信用证交易机制的设计更注重对卖方利益的保护,这就为卖方(受益人)滥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提供了空间。在过去的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的欺诈案件不断发生,受益人滥用权力提出不公平索款要求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绝对坚持

5、信用独立性原则, 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 银行仍被要求凭单付款, 买方就会遭受损失。3 1.2 信用证支付的风险1.21 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面临的主要风险申请人的风险:因为受益人的欺诈提交伪造单证,根本没有交货,或叫了无价值的货物,申请人由于单据相符负责付款给开证行,但是收不到货物,蒙受支付货款的损失。申请人收到货物, 可能迟装、短装或质量低劣, 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申请人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申请人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使申请人对于以后收到单据,不得拒付必须付款,它将会面临不符单据的风险。受益人的风险:受益人提交单据

6、如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就要被银行拒付,不能获得货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伪造信用证诱惑受益人凭表面存在而事实并不存在的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去装运货物,无法向信用证指名银行索款,因指名银行根本不存在,受益人损失装出的货物。开证行和指定银行的风险:申请人无力偿付,开证行就要损失已付出的信用证款项。开证行要想减轻慈祥风险,应在申请人开证时收取保证金或抵押品,在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作为提单交货人或不交出提单,持有物权。受益人的欺诈,伪造单据,被申请人发起而起诉,要求法庭开证行发出禁付令。开证行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已付给受益人,它将被开证行拒付,从而受到损失

7、。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申请人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开证行实行收到损失。1.22 使用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险虽然买卖双方比较能共同接受信用证方式,但由于不法商人常用它所固有的“严格一直”原则进行行骗冒假,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风险。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信用证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是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进口商故设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

8、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4 矛盾的信用证。如规定不确定,有字无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即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窃取且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进口商规定要求

9、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 或明确要求 FOB 可 CFR 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部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

10、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有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可征所得税。例如,巴黎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 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出口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涂改信用证诈骗。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可以涂改,变更原政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

11、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 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 并立即向开证查询, 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实际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5 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20 万美元

12、,受益人为广宗某外贸公司,出口货额是200 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 “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至此,可确定,该政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出口货物。二、 引起信用证风险的主要原因2.1 信用证自身理论上的缺陷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

13、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而伪造提单比伪造名画容易得多。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篇,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2.2 银行没有能力认证单据的真假因为银行不懂外贸,不知道单证上各种商品货物的合理价格,不知道信用证受益人

14、是否有可靠的货源等,除非和约要求银行“把关”,银行不会自找麻烦。UCP500 第 15条规定: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 或特别调减,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 或不行为,清偿能力或自信情况等,也不负责” 。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不负任何“把关”责任,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2.3 受害者的警觉性与素质不高6 在信用证诈骗中, 行骗者始终围绕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

15、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也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识与警觉,给骗子以可乘之机,所以,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造成的。三、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是买方要“知道信任谁,新人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到

16、交道”不给不分子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商能犯罪,因此,世界上没有一项措施能防止信用证诈骗。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本国银行的信誉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因此,要有效的减少信用证诈骗的发生,必须做好事前防范。3.1 开证申请人的防范措施3.11 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缜密调查对方的商业资信,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对进口商来说防范信用证诈骗等重要前提。进口商可以通过出口商所在国的商务行业协会,资信评估机构或本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处机构其资信进行调查, 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以供今后查询。对信誉不良者,采取其他支付方式,或要求对方提供银行担保,或干脆拒绝交易,以免发生风险。3.12 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确保交易主动权对进口上而言, FOB 条款是最有力的,大宗货物不仅能节省运费,更可以空盒子航线情况,货物是否按时装船或货物表面状况可以很快获知,从而避免卖方诈骗。就出口商而言, CIF 条款则是最有利的,该条款既可以避免卖方派船可能带来的风险,防止买方和承运方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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