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饮酒人损害赔偿的实证研究讨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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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共同饮酒人损害赔偿的实证研究讨论1 关于共同饮酒相关人的界定2 判决中,法官判决依据3 酒后之人损害赔偿案件类型4 共同饮酒人相关人之间的责任形态与比例划分5 饮酒相关人的免责事由我国是一个饮酒大国,但国人的饮酒风气却一直为人所诟病,酒桌上人们或为联络感情,或为热情待客,频频的劝酒,逼酒,不节制的劝酒也可能成为损害的诱因。在饮酒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出现各种损害问题,势必会引发各种法律纠纷,作为受害者家属就会要求有关饮酒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 司法实践中, 法院也会因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作出不同的司法判决。对于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法律问题,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应该由受害者本人承担所

2、受损失,认为法律义务的产生是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的,要么是根据当事人之前的约定,要么是基于法律的硬性规定,或者是先前行为所引起,基于以上三种情况,饮酒导致的伤害所负义务明显没有先前的约定,这些学者把同饮者之间的行为归结于好意施惠,是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在这种观点的支持下, 这些学者认为, 受害者所受伤害应该由本人承担,而其他同饮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在饮酒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敬酒、劝酒的行为, 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善意的范畴,应当承担此行为下的过错责任,其他同饮者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者所受损失。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共同饮酒

3、人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来对受害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这样更能彰显法捧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本组期待通过对北大法宝上2005 年至 2015 年的 X件由共同饮酒引发的赔偿案件实证分析,对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简单概念界定1 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本组通过大量案卷和文献的阅读,发现所有共同饮酒人致伤或致死赔偿案件在判决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点, 法官均在判决书中说明共同饮酒人承担着一定的注意义务。然而注意义务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安全保障义务追溯应用注意义务的原因。义务的来源正如前文所述:或来自法律规定,或来自当事人约定,或来自先行行为。而安全保障义务肇始于德

4、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对一般安全注意义务都没有作出一般性的规定, 只是通过判例来确立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以救济由于该种危险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害。创设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著名的“邻人规则 “,即每个人在行为时应当充分注意使自己的行为不给邻人造成损害。因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人是有意识地以集体形式集合成社会, 社会成员之间应当相互诚信,个人在行为时都应当免于给一定范围内的邻居造成损害。 只有相互履行了这一义务,才会享有相互不被损害的权利,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和谐。由于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

5、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而此种义务一般来说又并非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官就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判断被告是否负有积极作为义务,如果是,则因其违反了该义务,本身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责任;反之,被告无须承担责任。综上,我们在案件中所看到的案卷中注意义务即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2 共同饮酒相关人的界定 共同饮酒相关人,即与共同饮酒行为具有一定关系的人,包括受害饮酒人,共同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其他共同饮酒行为人。受害饮酒人,顾名思义,即在和他人共同饮酒后发生损害的行为人。饮酒活动的组织者由于长时间的接触而具有的邻人关系使其还负有

6、对饮酒人酒后从事危险行为加以阻止的义务,对于处于危险的饮酒人亦负有护送、照顾、通知家属、 及时送医的义务,未尽相应义务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共同饮酒人在告知其不宜饮酒或者已经呈现醉态后,其他共同饮酒行为人仍进行劝酒、敬酒、罚酒、 赌酒行为的,就存在一种对预见到的损害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当损害结果发生时,其要对此结果负责;除此,共同饮酒行为拉近了饮酒人之间的关系,即使是初次相见或者在饮酒活动中没有饮酒,酒桌上的饮酒人之间也因此形成一种拟制的“邻人关系”,当共同饮酒人过度饮酒时,其他饮酒人就有义务阻止其从事游泳、驾驶等危险行为;当共同饮酒人出现醉酒、身体不适的症状,其他饮酒人就具有及时通知其家

7、属、报警、及时送医,给予其适当照顾的义务。在共同饮酒案件中法官的推理过程通过案卷的阅读,我们总结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推理过程如下:A 关于案件基本情况本部分法官将关注点集中于如下几方面:共同饮酒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案情共同饮酒过程中受害人和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行为比如受害人是否被劝酒,受害人因何受伤或死亡(比如酒后驾车受伤或者死亡,受害人因共同饮酒人酒后行为受伤或死亡);共同饮酒人在在饮酒过程中是否有劝酒行为,是否在饮酒过程中现行离开, 是否在饮酒后将受害醉酒者送达安全状态,是否和受害人受害有其他联系(比如借明知受害人饮酒向其借车,后其受伤或死亡)。B认定共同饮酒相关人责任

8、在认定共同饮酒相案件相关人责任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以下问题,责任的产生是因为违反了某种义务, 故,基于共同饮酒相关人的不同义务,我们将共同饮酒案件相关人分为两个部分,即受害人和其他共同饮酒人a 受害人:在共同饮酒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本人即是饮酒人之一。饮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但饮酒同时也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任何人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害,并应自主控制饮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任何人如对自己的饮酒行为不加以控制,都会给社会和自身增加风险。受害人作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明知饮酒易产生危害,仍然过量饮酒,导致发生事故,其对由此引发的损

9、害后果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b 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四要件)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即判定共同饮酒人是否构成侵权。认定某一行为为侵权行为,需要看某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即是否有损害行为、有损害结果事实的存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在共同饮酒案件中, 损害行为即是饮酒后造成损害发生的行为,而损害结果也是客观存在,不言自明的, 那么认定责任关键就在于认定过错存在,以及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受害人本身参与饮酒外,根据共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我们将共同饮酒人分为共同饮酒组

10、织者以及其他共同饮酒人。1 饮酒组织者责任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依据:过错要件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共同饮酒人的注

11、意义务是存在的,因不履行这种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免除责任的,这就是因先行行为引起的注意义务。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喝酒能使人的神志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清醒,动作也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易于控制,所以醉酒的人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危险的境地,这是普通人都会知道的社会常识。因此, 在数人共同饮酒的特定环境下,酒局的召集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就产生了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处于不安全的注意义务的前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每个人都应当合理预见到如果他人和自己共同饮酒就会有不安全性、造成损害的可能,当

12、他人进行危险行为或可能处于危险境地时,每个人都有使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义务,应当提醒、 照顾。 在他人喝酒时, 酒局的组织者更应有注意保证前来饮酒的人在饮酒过程中及酒后的人身、 财产方面安全的义务,不使他人受到损害。在他人饮酒时,酒局的组织者应当及时提醒、 劝告不要饮酒过量,更要劝阻他人再次连续进行饮酒或从事其他危险活动。同样,除组织者之外的其他共同饮酒人相互间也负保证避免彼此人身、财产为行为就是对自身注意义务的违反,有可能使他人饮酒过量并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不受损害的义务。如果参与共同饮酒活动的行为人未尽到上述义务,他们的不作他们应当预见到自己的不作为有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害, 因此对于这一注意义务

13、的违反,是因疏忽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责任,是一种过失的主观状态,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共同饮酒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要件:在共同饮酒活动过程中,如果共同饮酒人履行了注意义务 ,最终受害的共同饮酒人就可能不饮酒或者少饮酒,那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要明显降低。 所以,共同饮酒案件中,共同饮酒人未履行注意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果关系要件。C确定责任承担比例(插入材料)总结我们在查阅共同饮酒案件的时候,发现案件中的共同饮酒人对他人因共同喝酒引发的损害后果都是承担次要责任的。正如前文所述, 喝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任何人在喝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

14、每个人都有责任控制喝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这是基本的自我保护安全义务,而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如果本人对自己的安全义务都不加以注意,就没有理由要求别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任何人对自己喝酒行为不加以控制,就会给社会和自身增加风险,应对因喝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有多大权利就应当承担多大义务。尽管共同喝酒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其不履行注意义务与他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但这种注意义务和相当因果关系都是有限的。在共同喝酒行为中,行为人对他人没有强迫其不饮酒的权利,最多只有提醒、劝告的权利。而劝告的权利是微弱的,这种权利不具有强制力,当这种权利无法得到时也难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实现,所以与这一微弱的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和责任也应当居于次要位置。当然这种次要责任是基于通常的共同喝酒中行为人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故意使用强迫饮酒的方法伤害他人身体,或使他人醉酒发生损害事故,或唆使未成年人喝酒引发损害的,则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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