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件事实论纲一种民事诉讼思维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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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家年第期【 域外法与国际法日本要件事实论纲 一种民事诉讼 思维的展开章恒筑夏瑛”摘要 与日本司法研修制度相伴而随的要件事实论,是对德国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改造,具有指导当事人攻击 防御的机能。要件事实论作为民事诉讼的实践命题,对以辩论主义为导向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关健词要件事实证明责任攻击防御实践命题加。习丽诫,叮叮司拌,砂嗯一明以叮旋”阳切找刃加中国和 日本都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彼此在法律文化上也存在较深厚的渊 源关系。一般认为,要件事实的词语也来自日本。近年来,要件事实的词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著述中较频繁地出现。这一现象并非偶然。一方面,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开

2、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证明责任制度改革为核心。作为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年月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双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理念。而证明责任问题正是日本要件事实论的基本问题,如时任日本司法研修所事务局长 的奥田隆文所说的,“要件事实论的基本问题实际上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就某种事实是否负有举证责任。从提起诉讼以前的收集证据活动到对争点、证据进行整理,以及对于裁判所的诉讼指挥、决定审理的基本方针等阶段,这一问题都起着作用,是民事诉讼实务的基础,是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问题”。另一方面,在引人证明责任理念和制度的同时,对日本的要件事实论却缺乏系统

3、的研究。要件事实论涉及的基本问题的重要性和我国对要件事实论研究不足 的现状,正是本文论题展开的动因。要件事实词语考和作为构成要件通说的形成一构成要件与要件事实日语中有与汉语对应的词语“要件事实”。从表面看,包括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两个诉讼的基本要素。德语中,也有一个兼具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讲师。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巧一加 页。高桥宏志指出,“证明责任之术语是现在的一种表述用语,以前也被称为立证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些都是德语朋一词的 译语,即便是现在,立证责任与举

4、证责任这一表述仍然非常通用。”载日 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 ,林剑锋 译,法律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日 奥田隆文司法研修所教育及对法学教育的期望,丁相顺译,载法律适用双 龙年第期,第页。一一日本要件事目协勺仑溯双重含义 的词语肠让犯 加。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在初版于年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中,专门对肠词语作了考证。他指 出,介一词最早来 自意大利语的甲,该国刑法学家法利那休斯把它作为刑事法学专业术语,指示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的东西。德国刑法学者克拉因于年在他的普通德国刑法纲要一书中,最早将甲译成德语比犯。受意大利法学的影响,开始还是作为具体的犯罪事实理解。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

5、初,经过刑法学家布伦斯和费尔巴哈的努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成为刑法的热门话题,介让犯 切才多作为抽象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解,但有时也被理解为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后,肠词语作为一般法学词语使用并被传入日本,被译为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要件、要件、事实构成等类似表达。“在一般法学上,则由于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 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民法学者,把它称为法律要件”。成文堂出版的独和法律用语辞典 ,对让祀往旧词条,有三种解释从事实关系上看事实情况从法律技术上讲构成要件从关系技术上看事实 的开示。要件事实的德语对应词语就是介吐祀。该词语也出现在上个世纪初。至于何人何时最早使

6、用这一词语,已难以精确查考。日本司法研修所民事裁判官室年编辑发行的教材民事诉讼中的要件事实第一 卷,引述了我妻荣在其初版于年的民法总论中的相关论述“权利 的发生、妨碍、消灭等各种法律效果是否得到肯定,与相对应的发生要件的具体事实的有无相关,因此,这种事实,一般称为要件事实,与上述法律要件相对应,有时又称为法律事实。”这里,明确使用了要件事实的词语。并把要件事实作为权利变动的原因事实理解。我妻荣是日本最早从裁判立场构建民法方法论的学者,他在大正十五年出版的“关于私法方法论的一点考察”中,首次提出了“法律,特别是私法,在最广泛 的意义上以裁判为其 中心”的著名的论点。他还把法律构成问题作为私法方法

7、论中的法律技术问题,指出“将作为大前提的现行法体系与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认定巧妙地进行安排,以具体的妥当性判断为基础构成三段论法,这就是我 提倡的法律构成的内容”。可以说,我妻荣是日本较早地使用要件事实的词语,并第一次在其“法律构成”理论视域下提出较系统的要件事实观的学者。二构成要件通说的形成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要件事实的认识,经历了主要事实说到构成要件说的转变。如高桥宏志所指出的“以前的通说将法规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直接理解为主要事实,现在的学界认为,主要事实应当是能够称为审理对象的事实,而且必须是能够成为证明及直接调查对象的具体事实。而作为法律构成要件被列举的事实要件事实,有的是被抽象化的事实在

8、表述为事实的场合,有的则不是事实,而是一种评价性的概念规范性 的概念。目前,这 种 观 点已经 成 为 学 界的通说。 所谓的主要事实又被称为直接事实,是指在判断出现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法律效果 中直接且必要的事实,换言之,是与作为法条构成要件被列举的事实要件事实相对应的事实。 所谓 的间接事实,也被称为凭证证据,是指在借助于经验法则及逻辑法则的作用推定主要事实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事实。 而所谓的辅助事实是指,用于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据力证明能力的事实。”构成要件说的形成,有多重原因。其一,要件事实的德语对应词创本身即具有双重含义,但其本质意义是指法律规范 的构成要件。这一背日 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

9、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又年版,第 一页。参见 德 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么刃年版,第以 页脚注。日本司法研修所民事裁判官室民事诉讼忆妇汁石要件事实第一卷,司法研修所发行所、财团法人法曹会年编辑发 行,第页。日我妻荣 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望刃年版,第页。这一结论,在辫年月日执业于日本东京的佐藤隆昭律师给笔者的电子邮件中得以印证“我妻教授力正确二论理的二使用众先驱者内意味分南 勺、最初忆引用七赴内吐、明治时代侧年代己思为扎土寸。”同注,第驯吁一抖页。弓条学家年第期景,也影响了对要件事实词语的理解。其二,如本文将作论述的,要件事

10、实论的机能,是指导当事人攻击防御。而作为具体事实意义上的要件事实,显然无法承载这一机能。其二,如谷口安平所认为的,是由于民法 中“一般条款”的存在。谷口指出,“直到不久以前,法学界对要件事实和主要事实并未加以区别,而是作为同样的概念使用。但随着研究的进展,学者们才意识到有必要将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这个意识转变的契机来自法律 中的一般条款问题。”谷口安平还以汽车肇事诉讼的实例,阐述了一般条款对于要件事实和主要事实区分的意义,即区分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的必要,并通过这一区别防止诉讼中的突袭式裁判。这里,指明了要件事实和主要事实的区分对于诉讼中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意义。实际上,构成要件说的形成,还和日本

11、学界对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认识的深化有关。在日本,民事诉讼被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作用 的“场”或“法的空间”,如王亚新所说的“作为实体的处理解决纠纷对象和作为程序的处理解决方法始终处于一种相互规定、相互形成的动态 中。这种实体和程序的结合交融就构成了纠纷的处理解决本身,并通过一个个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的积累而使实体法规范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在这个“法 的空间”中,实体法规范是作为裁判规范发挥作用的。几乎与我妻荣同时代的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学者兼子一提出 的“私法与其说是私人的生活规范,倒不如说是为了解决纠纷而制定的规范,是为裁判而制定的规范”的著名论断,不能不说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法学

12、界“以裁判为中心 的私法观”的回应。在这种观念指引下,要件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理解,不会改变要件事实论作为民事诉讼的实践命题的特征,而是使得对于实体法和诉讼法、程序法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本质的认识,获得了新的视野。二、要件事实论的主要特征在日本,关于要件事实论,并无统一权威的定义。但可以从不同角度描述其特征一与司 法研修相伴而 随的要件事实论。建立于年的日本司法研修所,。以培养未来法三曹为目标。法曹是日本对法律职业的专门用语,包括裁判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辩护士。从事法曹的渠道,首先是在司法考试合格被录取为司法研修生。只有在司法研修所研修结业后才有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司法研修的基本理念是使

13、修习生掌握以法庭实务为中心 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高度的伦理概念和职业意识。其教育内容的特征是重视作为实务教育的要件事实论和事实认定。”。根据王亚新的考察,“关于要件事实种类及其具体内容的知识以及从纠纷中抽出要件事实的工作,被认为是从事民事诉讼实务最起码的基本功,所以培训律师和法官的司法修习最主要的课程就是有关要件事实的教育。”。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联恭对日本的司法研修甚至有如此评价,“其向来就非常重视要件事实教育,因此甚至于被认为要件事实教育就是司法研修教育的代名词,而司法研修所一般也有所谓要件事实研修所的绰号。”要件事实论教育在司法研修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据日本要件事实论教育专家伊藤滋夫

14、介绍,。对要件事实论的形成和发展的贡献主要来 自司法研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塑拓年版,第页。王亚新 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仁日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兹译,法律出版社卯年版,第页。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以及以下将会述及的日本培养应用法律人才的法科大学院的有关情况,参见丁相顺当代日本法律人才培 养模式研究,引自霍宪丹主编 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刃年版,第一页。同注 ,第斤一页。同注 ,第一页。邱联恭 程序制度机能论之十一,台湾三民书局望巧年版,第页。参见日 伊藤滋夫要件事实内

15、基础终章第二节要件事实论的回顾与展望,有斐阁以刃年版,第一页。一一日本要件亨令 睡钧仑朋修过程中的教材建设和学术界的研究。一方面,从年创办司法研修所开始很长一段时期,要件事实教育处于资料缺失和没有系统教材的处境。为改变这种状况,司法研修所的教官作了很多的努力。在整理资料的基础上,编著了关于民事诉讼的要件事实的讲义,从年开始,陆续在该所编辑的司法研修所论集上发表。以后,这些要件事实论的讲义内容更名为关于民法的要件事实,于年在司法研修所论集上重新登载。年,司法研修所论集还发表了司法研修所民事裁判官室编著的民事诉讼要件事实一总论 一文。至年,在前述发表的 关于民法的要件事实和民事诉讼要件事实一总论的

16、基础上,经司法研修所民事裁判官室整理形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要件事实第一卷,由司法研修所发行所和财团法人法曹会编辑发行。作为第一部要件事实论的系统教材,是多年来民事裁判教官努力的结果。伊藤滋夫特别提到了执笔前述 民事诉讼要件事 实一总论的吉阁进法官的 贡献。年月,民事诉讼要件事实第二卷也 由司法研修所民事裁判官室编辑发行。上个世纪末,司法研修所还编辑发行了不同类型要件事实一书。与以前发行的两卷本 民事诉讼要件事实比较,该书不是根据民法条文,而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诉讼,编篡解说各类案件的要件事实。对此,伊藤滋夫给予较高评价,认为不仅使用方便,还有助于司法研修生思维成熟度的提高。除此之外,司法研修所及下属编辑发行的其它不以要件事实命名的刊物,民事裁判教官室编辑的判决各案手册、民事辩护教官室编辑的民事辩护手册,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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